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擔負公共事務工作的成員以勞動工分形式支付的報酬。它是集體經濟中不脫離生產的管理人員和承擔臨時性公共事務的成員所得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支付工分補貼的辦法有兩種:(1)定額補貼。按照各人擔負公務的多少,每人每年補貼固定數量的勞動工分;(2)誤工補貼。按照公務活動占用生產勞動的時間或實際用工天數,補貼適當數量的勞動工分。補貼王分的數量,一般按分配政策控制在工分總數的一定百分比內,以不增加民眾的負擔,又不減少管理人員的收入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