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能否受理原公務員身份職工訴機關補交社會保險金的復函

深圳市勞動局:
你局《關於能否受理原公務員身份職工訴機關補交社會保險金的請示》(深勞報〔2002〕74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根據《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公務員及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流動到企業後,由其原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補貼。因流動到企業的公務員與原所在單位不屬於勞動契約關係,不在《勞動法》調整的主體範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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