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制度暫行規定

《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18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制度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建委、規委)、交通廳(局、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總政乾 部部、總後基建營房部,中央管理的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現將《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制 度暫行規定》、《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考核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人事部
  建設部
  交通部
  二○○七年二月二日
  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 師(道路工程)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道路工程專業設計人員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林區、廠礦及其他專用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 員。
  第三條 國家對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準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 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 路工程)資格證書》,並依法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註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 業技術人員。
  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英文譯為:Registered Engineer of Civil Engineering (Road Engineering)
  第五條 建設部、人事部、交通部共同負責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制度工作,並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 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勘察 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制度的實施、檢查、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試
  第六條 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兩部分組成。
  第七條 建設部、交通部組織成立道路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擬定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考 試大綱和試題,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組織評閱卷工作,提出評分標準和合格標準建議。
  人事部、建設部、交通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大綱、試題、評分標準與合格標準。
  第八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 加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考試。
  第九條 資格考試合格,由人事部、建設部、交通部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 人事部、建設部和交通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十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構取消資格並收回資格證書。自取消資格之日起,當事人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考試。
  第三章 註冊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註冊,方可以 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的名義執業。
  第十二條 建設部、交通部為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註冊審批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 政主管部門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為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註冊的審查機構。
  第十三條 取得資格證書並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受聘於一個具有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並通過聘用單位向本單位工商注 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應噹噹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 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註冊申請,均應當出具加蓋省、自治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 證。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 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式完成申報材料的審查工作,並將申報材料和審查意見送建設部、交通部審批。
  建設部、交通部自受理申報人員材料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共同作 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批准決定 的,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
  建設部、交通部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 準決定送達經批准註冊的申請人。核發統一製作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註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註冊證書》)和執業 印章。
  第十六條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每一註冊有效期為3年。《注 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在有效期限內是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的執業憑證,由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條 初始註冊者,可自取得《資格證書》之日起3年內提出 註冊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註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第五章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
  初始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註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契約;
  (四)逾期申請註冊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註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屆滿前30個工作 日,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式申請延續註冊。審批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註冊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 延續。
  延續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契約;
  (三)達到註冊期內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在註冊有效期內,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需變更執業單位的,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 系,並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在原註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變更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契約;
  (三)工作調動證明或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係的證明、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二十條 註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因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相關業務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本人或聘 用單位及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建設部會同交通部審核批准後,辦理註銷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註銷註冊的;
  (三)註冊有效期滿未辦理延續註冊的;
  (四)被依法撤銷註冊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係的;
  (七)聘用單位破產的;
  (八)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九)聘用單位被吊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
  (十)應當註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因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 效。
  第二十三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應當予以撤消,由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被註銷註冊或不予註冊的人員,在重新具備初始註冊條件,並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規定第十三 條規定的程式申請註冊。
  第二十五條 註冊審批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註冊有關情況。當事人對註銷註冊或不予註冊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執業
  第二十六條 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應在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執業 活動。
  第二十七條 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的執業範圍:
  (一)道路工程勘測設計;
  (二)道路工程技術諮詢;
  (三)道路工程招標、採購諮詢;
  (四)道路工程的技術調查和鑑定;
  (五)道路工程的項目管理;
  (六)對本專業勘測設計工程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八條 在道路工程專業設計活動中形成的設計檔案,必須由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後方可生效。需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簽字蓋章的設計檔案種類和辦法,由交通部、建設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修改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簽字蓋章的設計檔案,應由該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 本人進行;因特殊情況,該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由其他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修改,並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同時對修改部分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從事執業活動,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委託並統一收費。
  因道路工程專業設計質量事故及相關義務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委託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接受委託的單位依法向承擔設計責 任的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追償。
  第三十一條 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執業管理辦法由交通部、建設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繼續教育
  第三十二條 繼續教育是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延續註冊、重新申請註冊和逾期初始註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 註冊期內,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應按規定完成本專業的繼續教育。
  第三十三條 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繼續教育,分必修課和選修課。每註冊期的必修課和選修課均為60學時。繼續教育內容及要求,由交通部、建設部確定。
  第六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稱謂;
  (二)在規定範圍內從事執業活動,並履行相應崗位職責;
  (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四)對本人在工程設計領域的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五)接受繼續教育;
  (六)獲得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
  (七)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三十五條 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
  (二)執行技術標準和規範;
  (三)保證執業活動成果和質量,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五)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完成的主要設計檔案上籤字、加蓋執業印章;
  (六)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七)不得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八)在本專業規定的執業範圍和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內執業;
  (九)協助註冊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在本規定印發之日前,對長期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並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可通過考核認 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證書》。
  第三十七條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可申請參加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考試。申請人 在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道路設計相關專業實踐年限證明。台灣地區專業人員參加考試的辦法另行 規定。
  外籍專業技術人員,申請參加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考試、申請註冊和執業等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活動的單位配備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的具體辦法,由建設部商交通部另 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 各級相關行政部門或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考試等相關機構,因工作失誤,使專業技術人員 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給予相應賠償,並可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第四十條 各級相關行政部門或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考試等相關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履行工作職責,監 督不力,藉機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其上級相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 師(道路工程)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建設部、交通部、人事部共同負責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考試工作,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 考試中心和建設部執業資格註冊中心按職責分工進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協商確定具體職責分工。
  第二條 資格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基礎考試合格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專業考試報名條件的,可報名參加專業考試。 專業考試合格後,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證書》。
  第三條 基礎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各為4個小時。專業考試分專業知識和專業案例兩部分內容,每部分內容均為2個 半天,每個半天均為3個小時。
  第四條 符合《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制度暫行規定》第八條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基礎 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土木工程,詳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 (指港口與航道工程、勘查技術與工程等專業,詳見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1年。
  第五條 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2年; 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3年; 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含相近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道路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8年。
  第六條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5年; 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6年; 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含相近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8年; 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9年; 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25年; 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30年。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核 合格後,發給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准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試日期為每年第三季度。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 置,須經人事部、建設部和交通部批准。
  第九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試題命制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參與或舉辦與 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堅持自願的原則。
  第十條 考試考務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傳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 度,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按照《專業技術 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 師(道路工程)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一、考核認定條件
  本辦法印發之日前,在工程設計單位長期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評聘為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業道德行為良好, 身體健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職、在編人員。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全國工程設計大師。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15年,並獲 得全國優秀工程設計項目金、銀獎或有關道路工程專業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年齡在70周 歲(含)以下,且具備下列一項條件:
  1、在具有甲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擔任正、副總工程師 (負責道路工程專業技術工作)職務滿5年。
  2、道路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成員並受聘擔任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 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考試大綱編寫及命題工作。
  (四)具備下列條件1或條件2,年齡在70周歲(含)以下,並參加本專業測試成績合 格的人員。
  1、同時具備下列(1) 和(2)項中的各一項條件。
  (1)學歷和職業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15年; 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20年;1979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30年。
  ④1970年12月31日前,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累計從事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工作滿30年。
  (2)技術業績和資歷:
  ①擔任道路工程專業項目的技術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完成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中的大型道路工程項目2項及以上,或大型道路工程項目1項和中型項目3項及以上,或中型道路工程項目6項及以上的道路工程 設計。
  ②在具有甲級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中,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職務,負責道路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③在具有乙級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中,擔任總工程師職務,負責道路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7年。
  2、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道路工程 專業設計工作滿15年,達到本辦法(2) “技術業績和資歷”中第①項規定的業績,並獲得全國優秀工程設計獎項目(道路工程專業)或本專業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獲得2項及以上省部級道路工程專業優秀工程設計、本專業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二、考核認定程式
  (一)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工程設計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 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管理機構提出考核認定申請,軍隊系統勘察設計單位向總後基建營房部提出申請。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總後基建營房部對本地區、本部門勘察設計單位的申報 人員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經本地區人事行政部門、總政幹部部複審後提出推薦名單,送道路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審核。
  (三)道路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負責審核通過人員的測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地區審 核通過人員的具體測試工作,並將測試成績送道路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
  (四)道路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將審核結果和測試成績匯總後上報建設部、交通部和人事部。三部門對審核結果和測試成績進 行覆核,將覆核合格人員名單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建設部、交通部和人事部向社會公告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證 書》人員的名單。
  對未通過考核認定的申請人,委託道路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向其說明不通過的理由。
  三、考核認定申報材料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總後基建營房部的意見函。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見附表2)。
  (三)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或全國設計大師應提供院士或大師證書複印件。其他人員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的複印 件:學歷或學位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獲獎證書,單位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獲獎項目的主要設計檔案或圖紙簽署證明,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職務的任命文 件。
  (四)獲獎者應附有效證明,即獎狀、個人證書或正式公布的獲獎人名單。對獎項未頒發個人證書或未正式公布獲獎人員名單 的,應提供符合國家規定人數的單位原始申報獎項的人員名單、獲獎項目主要圖紙圖簽的複印件,經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五)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證明和獲獎單位出具的獲獎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
  四、申報時間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人事行政部門、總後基建營房部和總政幹部部,應於   2007年8月31日 前完成審查、複審工作,簽署審查、 複審意見後,將全部申請人員材料送道路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
  (二)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應當推薦符合申報條件、能力業績突出、業內認可且在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專業一線工作的人員。實施 資格考試後不再進行考核認定工作。
  (三)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在審查、複審時,應核查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檔案的原件。報送的各類證書等相關材料複印件應由申 報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印章。
  (四)已通過特許或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職(執)業資格證書、現在公務員崗位工作、正在申報其他專業職業(執 業)資格考核認定和已辦理離、退休手續且未再受聘本專業設計崗位工作的人員,均不在申報範圍。凡因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或相關業務中違法違紀或發生重大失 誤,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分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
  (五)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認真做好申報、審查和複審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停止 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和取消個人的申報資格,並依據相應法律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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