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合貿易

明代外國來華進行朝貢貿易的一種稱呼,也稱“貢舶貿易”。明初實行海禁後,只允許外國與明朝廷進行有時間、地點規定的朝貢貿易。外國商船載貢品及各自方物土產來華,明朝廷收貢品、購方物後,以“國賜”形式回酬外商所需中國物品。各國貢期或3年,或5年。對日本則規定10年一貢。貢舶必須持有明廷事先所頒“勘合”(執照簽證)。

明勘合貿易使明海禁後還有官方主持的海外貿易視窗可以維持,但這種貿易體現了典型的中國在海外貿易中的管理模式,阻礙了中國與其他國家商品交流的擴大和國內工商業的發展。
由於從事海上貿易獲利甚巨,僅允許勘合貿易的做法刺激了民間走私和海盜活動,甚至成了“倭患”加劇的部分原因。在朝內外越來越大的反對壓力下,明中期取消海禁,此後私人海外貿易一度成為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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