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40多年前國民黨統治集團為挽救它在內戰中的敗局和加緊對人民的鎮壓而實施的,中國共產黨被列為“叛亂團體”和“戡亂”的對象。國民黨統治集團逃到台灣後,繼續實行“動員戡亂”體制,在反共的名義下對台灣實施軍事獨裁統治。台灣人民為反對國民黨的這一倒行逆施進行了長期鬥爭。近些年,隨著島內政治形勢的變化以及海峽兩岸交流的發展,要求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和取消“臨時條款”的呼聲更加高漲。繼續存在“動員戡亂”體制的所謂“憲政危機”,已經成為造成島內種種不安定局面的一個重要因素。在這樣的形勢下,台灣當局於1990年5月宣稱要在“一年內終止動員戡亂時期”。1991年4月8日,台灣當局召開了“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議”。這個會議於4月23日通過決議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廢除“臨時條款”,同時通過了十條所謂“憲法增修條文”。按照這些條文,與“動員戡亂時期”有關的法律得適用到1992年1月31日止,根據“臨時條款”設定的一些特務機構的“組織法”得適用到1993年底。1991年5月1日,台灣當局終止所謂“動員戡亂時期”,同時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動員戡亂時期
- 外文名:Period of mobiliza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Communist rebellion
- 開始時間:1947年7月4日
- 結束時間:199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