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

加拿大刑法是指《加拿大刑法典》及其他有關刑事法規的總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加拿大刑法
  • 國家/地區:加拿大
  • 主要法律:《加拿大刑法典》
歷史發展
加拿大原為英國的殖民地,在1867年成立加拿大聯邦以前,完全適用英國法。
1867年以後,部分適用英國普通法,但不適用英國制定法,因為按照1867年《英國北美法》的規定,在1867年7月1日以前適用於加拿大各州的英國普通法仍然有效。
1892年,加拿大總檢察長提交了一部《刑法法案》,它採取法典形式,整理彙編了現行刑事法律,但不是一部完整的刑法典。
1947年,成立了“修改刑法典皇家委員會”,於1952年提交了刑法典草案,1953年通過了《刑法典》,並於1955年開始實施。該法典第8條規定,定罪量刑不得依據普通法或英國的制定法。
1970年議會通過了《關於刑法的法令》,該法令是對1953年刑法典的修訂,按其第1條的規定,可稱為《刑法典》,這就是加拿大現行刑法典,於1971年公布施行。該法典內容既包括實體刑法,也包括刑事訴訟程式法。刑法典除第1條“名稱”和第2條“用語解釋”之外,分為25章,共773條。第1章至第11章為刑法部分,內容依次為:總則,妨害公共秩序的犯罪,妨害司法行政的犯罪,性犯罪與其他妨害公共道德與風化的行為,違禁場所、賭博與打賭,侵犯人身與名譽的犯罪,侵犯財產權的犯罪,有關契約與貿易的詐欺行為,對於特定財產的惡意和所禁止的行為,關於貨幣流通的犯罪,未遂、共謀與共犯。第12章至第25章為刑事訴訟法部分,起於“管轄權”,終於“司法文書的格式”。加拿大刑法將犯罪分為兩類:一類是簡易審決罪,可缺席審判,刑罰通常是500元罰金或6個月監禁。另一類是可予起訴罪,它又包括應予起訴罪,即必須根據陪審團的起訴書(indict-mont)起訴的犯罪;“雙重程式罪”,即既可簡易審決,也可根據起訴書審判的犯罪。可予起訴罪通常為比較嚴重的犯罪,一般均規定了確定的法定刑。刑罰種類主要是罰金和監禁(分為終身和有期),此外還有沒收財產、剝奪公職等附加刑。
1976年廢除了對普通犯罪的死刑。刑法典施行後,一直在不斷修改。截至到1985年底,增加3章,即第2章之一“槍枝和其他攻擊性武器”;第4章之一“侵犯秘密”;第14章之一“被告語言”。條文增加116條,廢除55條,並且修改了一些條文。除刑法典外,還有許多法規涉及到刑法規定,如《加拿大權利法案》、《犯罪人身份認定法》、《加拿大證據法》、《青少年越軌行為者法》、《食品和藥品法》、《毒品控制法》以及《戰爭措施法》等。
2022年4月29日,據德國《明鏡》周刊網站報導,加拿大國會當地時間4月28日通過憲法修正案,允許追蹤在其他天體上的犯罪行為。根據該修正案,無論加拿大籍還是外國太空人,如果他們在計畫修建的月球空間站或者月球表面執行由加拿大資助的任務時,實施觸犯加拿大法律的行為,就會被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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