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歷
1988年9月後,任江西上饒林業公安局副局長、局長;
2001年1月後,任惠州市公安局經保科正科級偵察員、副科長;
2002年5月後,任惠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政委;
2009年12月後,任惠州市公安局警衛科科長;
2011年9月後,任惠州市公安局警衛處(市委辦警衛處)處長(副處級);
2016年3月後,任惠州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政委(副處級)、三級高級警長;
2020年5月後,惠州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三級高級警長。
1988年9月後,任江西上饒林業公安局副局長、局長; 1995年1月後,任惠州市公安局五科副科級偵察員、副科長; 2001年1月後,任惠州市公安局經保科正科級偵察員、副科長; 2002年5月後,任惠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政委; 2009年12月後,任惠州市公安局警衛科科長; 2011年9月後,任惠州市公安局警衛處(市委辦警衛處)處長(副處級); 2016年3月後,任惠州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政委(副處級)、三級高級警長; 2020年5月後,惠州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三級高級警長。 |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0年7月,惠州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原政委劉洪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惠州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0年9月,日前,經惠州市委批准,惠州市紀委監委對惠州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原政委劉洪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洪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搞兩面派,做兩面人;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並從中獲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干預司法執法、泄露工作秘密,充當涉惡勢力“保護傘”;嚴重違反社會公德,長期同時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貸款、民事糾紛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他人巨額財物。
劉洪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惠州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惠州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劉洪開除黨籍處分;由惠州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