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華(原北京市副市長)

劉志華(原北京市副市長)

劉志華,男,漢族,1949年4月生,遼寧盤錦人,1968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高級經濟師。原北京市副市長。

2006年6月9日,劉志華被“雙規”。2006年12月6日,劉志華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2007年6月29日被移送審查起訴。2008年10月18日,衡水市中院一審以劉志華犯受賄罪,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09年01月21日上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受賄一案宣布二審裁定,維持了一審法院的死緩判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志華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遼寧盤錦
  • 出生日期:1949年4月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涉嫌犯罪,立案偵查,審查起訴,開庭審理,一審宣判,不服抗訴,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曾任北京市勞動局工資處副處長、處長、局長助理兼工資一處處長,北京市勞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勞動部工資所副所長、綜合計畫司副司長、計畫與工資司司長,北京市勞動局黨組書記、局長,西城區委書記,北京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市國家機關工委書記。北京市副市長兼市政府秘書長、市國家機關工委書記。

人物事件

涉嫌犯罪

2006年6月9日,劉志華被“雙規”。
劉志華劉志華
半年後,新華社發稿稱,6月以來,中央紀委監察部對劉志華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劉志華在擔任北京市政府秘書長、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數百萬元;生活腐化墮落,包養情婦並濫用職權為其情婦承攬工程謀取巨額非法利益。劉志華的違紀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其中受賄等問題已涉嫌犯罪。
一些北京商人在劉“雙規”前後接受調查,並盛傳物美集團董事長張文中向劉志華贈送價值過億的股票。
因劉負責奧運工程建設,外界亦懷疑其獲益與奧運工程有關。還有報導稱,劉志華包養多名情婦,在懷柔寬溝建有行宮,供其娛樂。案發正是源自一盤他與情婦的性愛視頻錄像。

立案偵查

從劉志華被“雙規”到開庭,前後歷時28個月。
2006年12月6日,劉志華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審查起訴

2007年6月29日被移送審查起訴。
之後,因案情重大、複雜,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各半個月,兩次退回補充偵查。2006年11月26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

開庭審理

2008年10月14日,劉志華涉嫌受賄案在河北衡水市中院開庭。9頁起訴書指控劉志華的罪名只有受賄罪,稱其在1999年至2006年間,利用擔任北京市副市長、中關村科技園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資產置換、土地開發、職務晉升、銀行借貸等方面的利益,單獨或者夥同其情婦王建瑞,索取或者非法收受10個單位和個人的錢物合計折合人民幣696.59萬元。
劉志華劉志華
從起訴書和庭審材料看,關於劉的10項受賄指控,大部分來自於房地產項目,均未涉及奧運工程。另外關於行宮、張文中贈億元股票的傳言也未得到驗證。在衡水檢察院的起訴書和衡水中院的判決書上,都提到劉志華的情婦———北京鵬森工程項目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時年50歲的王建瑞。
劉志華在庭審時對此認可,並在法庭最後陳述時表示對不起妻兒。王建瑞也是由官方材料和經劉志華本人確認的唯一情婦。
劉志華的辯護律師莫少平說,多次會見劉志華後,劉表示對性愛錄像毫不知情,“如果說有錄像,那也就是我和王建瑞。”莫轉述劉的話說。
莫少平說,此前傳言劉志華包養多名情婦不屬實,劉的情婦就王建瑞一個,“如果還有其他的,劉也為其牟利,那肯定也會被列入指控。”莫少平稱,劉志華在勞動部任職時,兩人在去珠海出差的火車上相識。2001年,王建瑞與丈夫離婚,一直與劉志華保持關係。
2006年10月23日,在劉志華案一審宣判後5天,衡水市中院一審以王建瑞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
在近700萬元的受賄財物中,劉志華單獨受賄的金額僅為48萬餘元,其他600多萬元受賄均與情婦王建瑞有關。
其中最大的一筆為收受北京中融物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融公司)財物440餘萬。
判決書顯示,1999年至2005年,時任北京市副市長的劉志華為中融公司的三義大廈資產置換提供幫助,分別兩次向中融公司董事長回某索要40.9萬元的別克轎車、人民幣400萬元。
1999年12月,北京市政府籌建首都博物館新館。該項目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北京市投資規模最大的文化公益設施。
按照北京市政府辦公會議確定的意見,工程選址在國家機械工業局所在的復興門外大街16號。作為條件,北京市政府需為國家機械工業局尋找房源進行置換。
此項工作由劉志華負責。劉將工程交由綜投公司,該公司則委派王建瑞具體負責。
置換的訊息很快傳開。2000年初,中融公司董事長回某得知此事,找到了劉和王,請求將公司因建設資金不足成為爛尾樓的三義大廈出售給國家機械工業局。
三義大廈是宣武區內著名的爛尾樓。王建瑞說,她與宣武區的領導找到劉志華,提出幫忙賣出去。
“我提出事成後給我買輛車。宣武區的領導答應了。”王建瑞回憶,談到買車時,“劉志華當時說‘應該’”。
後經劉志華主持召開協調會,三義大廈以4億元的價格出售給了國家機械工業局。
回某回憶,雙方簽訂協定後聚會時,王建瑞要求他兌現買車承諾。同年11月,其給王買了一輛價值40萬餘元的別克車。
2005年初,劉志華和王建瑞準備成立一家代建公司,需要註冊資金800萬。
劉志華和王建瑞想到了回某,“在賣三義大廈時幫了他很大忙,按照潛規則我可以拿到1%,即400萬元的回扣。”王建瑞出面找到回某,要求他出資。
此時的回某面臨棉花片危改項目因文物保護問題暫停辦手續的難題,“如果不滿足王建瑞,該項目審批肯定不好通過。”
最終,回某以“入資資金”的名義,從中融公司和下屬公司轉了400萬元到北京鵬森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而後,王建瑞又從兩家公司籌集了400萬元,成立了鵬森公司。
工商資料顯示,鵬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建瑞。據悉,該公司實際由劉、王控制。
中融公司等公司多位領導證實,從未參與鵬森公司的管理,也沒有任過職。
事後,劉志華讓回某找北京市政府確定的文物專家論證棉花片危改項目,然後報市政府審批,劉志華予以簽批。
關於這筆最大的指控,劉志華在偵查階段是承認的,但在開庭時全部否認。
莫少平的觀點是,鵬森公司設立程式合法,400萬元屬於公司法人財產,劉志華個人無法侵占,其也沒有參與公司經營。
但莫的觀點未被採納。

一審宣判

2008年10月18日,衡水市中院一審以劉志華犯受賄罪,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劉志華劉志華
“兩高”於2007年7月出台《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成為此案判決的重要依據。該《意見》首次提到,針對特定關係人(包括情婦等)共同受賄罪的認定,也就是說情婦犯罪也要追究當事官員的責任。此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由請託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也應以受賄論處。
對此,在庭審時,莫少平提出異議。其認為,劉志華案發於2006年6月,被指控的行為都發生在“新法”之前。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劉志華不應被以“新法”究責。莫少平指出,此案中,大部分受賄都是通過情婦王建瑞收取。如果此案及時審理,在司法解釋之前即可審判,“劉志華的量刑可能不會這么重”。
對於這點,衡水市中院在判決書中專門予以了反駁。法院認為,“兩高”《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對於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實施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因此,中院認為劉志華案件適用“新法”辦理。

不服抗訴

莫少平說,宣判後,劉志華對判決結果表示了極大的失望,“算我在煤礦瓦斯爆炸中沒救過來。”莫轉述劉的話說。
劉志華劉志華
據莫介紹,劉志華認為法院判決過重,沒有考慮他的自首和立功情節。經過幾天的考慮,劉的情緒穩定,並通過看書打發時間。在被羈押秦城監獄後,曾要求律師帶一些書籍給他,並點名要了一些佛教書籍和《資治通鑑》。
2008年10月27日,劉志華將抗訴狀提交秦城監獄,啟動抗訴程式。
“抗訴狀是他親手寫的。”莫少平說,此前雙方曾就抗訴觀點進行過討論。
劉志華抗訴的主要理由有三。
其一、“法院事實認定錯誤”。關於最大一筆400萬元指控,劉認為,400萬元是當時中融公司投入到鵬森公司的資本金,是中融公司的長期投資,不是他索要的個人回扣。別克車是當初置換爛尾樓三義大廈成功後,宣武區政府承諾給王建瑞個人的獎勵。
其二、“未考慮立功等情節”。劉認為,案發時,他任奧運工程建設總指揮。“雙規”和羈押期間,他多次將自己掌握的奧運工程建設從規劃到建設應該注意的問題,寫成文字上報給相關部門,為奧運建設做出了貢獻,應算“立功”。
其三、“沒收全部個人財產不妥”。劉認為,這沒考慮他妻兒以後的生計,他的這些存款和住房均為其個人合法收入,不應沒收。
當日,應劉志華本人請求,秦城監獄電告衡水市中院,“劉志華正式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09年01月21日上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受賄一案宣布二審裁定,維持了一審法院的死緩判決。
劉志華劉志華
2008年10月18日,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於對劉志華案宣告一審判決,認定劉志華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696萬餘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情節特別嚴重,應當適用死刑刑罰。鑒於劉志華案發後能主動坦白部分犯罪事實,絕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遂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後,劉志華不服,提出抗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裁定駁回劉志華的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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