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主體劃型辦法》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起草的規範性檔案,在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期間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創業投資主體劃型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公開徵求意見時間: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
公開徵求意見公告,徵求意見稿全文,起草說明,
公開徵求意見公告
2021年4月14日,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發展創業投資有關工作任務,貫徹《國務院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53號)有關精神,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起草了《創業投資主體劃型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為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請登錄國家發展改革委入口網站(http://www.ndrc.gov.cn)首頁“意見徵求”專欄,提出意見建議。
徵求意見稿全文
創業投資主體劃型辦法(徵求意見稿)
為充分發揮創業投資在促進創新創業、培育新動能、創業帶動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引導和鼓勵各類創業投資市場主體加大對科技創新和中小微創新創業創造企業的支持力度,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53號)檔案精神,制定以下劃型辦法。
一、【創業投資定義】
創業投資是指向處於創建或成長過程中的未上市成長性、創新性創業企業進行投資,並相應獲得股東權益等,為被投企業提供投後增值服務,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通過股權轉讓或上市退出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實體投資活動。
根據被投資創業企業發展階段,可以分為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和成熟期等。其中,種子期指尚處於醞釀和發明階段的企業,僅有原型產品或概念,沒有或很少銷售收入。初創期指企業的產品開發完成尚未量產,或商業模式經過一定驗證需要更大範圍推廣。成長期指企業產品已被市場肯定或商業模式已經過一定範圍驗證,實現營收。成熟期指企業營收穩定增長,或商業模式成熟,在所處行業具有一定地位,有較強的生存能力和競爭能力。
二、【創業投資主體】
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主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主要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各類主體,包括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人。
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主要以創業性企業為投資對象、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包括基金類創業投資企業和非基金類創業投資企業。
基金類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委託其他創業投資企業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管理,或通過投資於其他創業投資企業,主要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其中,以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為主要投資對象的基金類創業投資企業,又稱創業投資母基金。
非基金類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以其合法自有資金,採用自我管理的方式,主要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
天使投資人,是指以其合法自有資金主要針對種子期、初創期未上市小微企業或創業項目直接開展創業投資活動的個人。
三、【創業投資企業劃型條件】
創業投資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名稱和經營範圍
創業投資企業及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具有規範的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使用“創業投資”字樣,在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範圍應當表述為“創業投資(限投資未上市企業)”、“創業投資基金管理”等體現創業投資特點的字樣。實際所營業務應當限於:創業投資業務;受託管理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創業投資諮詢業務;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等。
(二)投資對象
創業投資企業合計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的中小微企業,以及投資期限在5年以上(含)的規模不低於實繳總資本規模的70%。投資規模以投資時的投資本金計算,包括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後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以及依法依規發行的可以轉換為所投資企業股權的可轉債。創業投資母基金除外。
(三)資本規模
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全體投資者承諾在註冊後的5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四)槓桿限制
基金類創業投資企業直接和間接負債不得超過基金總資本規模的10%(包括實繳資本和未實繳的認繳資本,下同),除依法依規發行債券以提高投資能力外,原則上不得進行包括債權融資、剛性兌付、質押回購等在內的槓桿運作。非基金類創業投資企業直接和間接負債不得超過總資本規模的30%。
(五)專業管理團隊
創業投資企業自我管理的,應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委託其他創業投資企業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機構必須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加強專業化創業投資人才培養。
(六)合格投資者
基金類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應當為具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具體合格投資者範圍由有關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七)存續期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事先確定有限的存續期限,包括投資期、退出期、延長期等,原則上存續期合計最短不得短於7年(含)。
四、【創投母基金】
創業投資母基金應遵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範運作,除應滿足第三條有關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創業投資母基金的投資對象應包含3家以上基金類創業投資企業,且投資於創業投資企業的資金規模不低於母基金實繳總資本的70%。
(二)對單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總資本規模的30%。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以及各級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等引導社會資本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科技的,該比例可適當上調,單個出資人出資最高不得超過50%。
五、【天使投資人】
天使投資人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投資運作,並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天使投資人的投資對象主要應為處於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的未上市小微企業或創業項目。
(二)天使投資人應以個人合法自有現金資產出資。
(三)天使投資人不屬於被投資企業或項目的發起人、雇員或其直系親屬和兄弟姐妹等近親屬,且與被投資企業或項目不存在勞務派遣等關係。天使投資人在所投資企業中的持股比例一般不高於50%。
六、【鼓勵投資範圍】
國家鼓勵支持各類創業投資主體發展,並引導其加大對中小微創業創新創造企業的早期投資和長期價值投資。
(一)鼓勵各類創業投資主體聚焦投早投小,特別是處於種子期、初創期和成長期的中小微企業。
前款所稱種子期、初創期和成長期的中小微企業標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二)鼓勵各類創業投資主體聚焦支持創新創業創造,特別是對落實國家發展戰略、解決卡脖子領域、基礎前沿研究、原始創新、促進新技術產業化規模化套用、以及國家戰略科技前沿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
(三)鼓勵各類創業投資主體進行長期投資,對被投資企業提供優質增值服務。
前款所稱長期投資,是指創業投資主體對被投資企業投資持有期限超過5年(含)的投資。其中,持有期限超過7年(含)的,為超長期投資。
具體支持政策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七、【合規運作要求】
各類創業投資主體應當依法經營,合規運作,遵循服務實體、專業運作、信用為本和社會責任原則,注重持續健康發展。創業投資企業投向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創業政策、投資政策、科技創新政策、就業優先政策等巨觀政策。
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資金主要用於被投資企業的運營、科技研發和業務擴張,不得用於收購與投資資金來源方具有直接關係者持有的股權。不得投向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衍生品資產等業務。不得使用槓桿融資,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對外擔保,為被投企業提供短期擔保或反擔保的除外。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借貸活動,包括不得通過設定無條件剛性回購安排等“明股實債”方式間接從事借貸融資業務。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投資,不得以公開交易方式從事股票投資等。
八、【附則】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解釋,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適時修訂。本辦法規定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5〕39號)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按照新老劃斷原則,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按照此前有關規定執行。
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創業投資主體劃型辦法》起草說明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發展創業投資有關工作任務,貫徹《國務院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53號)有關精神,充分發揮創業投資推動創業創新創造和培育新動能、增加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引導和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中小微創新創業創造企業,釐清創業投資企業的標準和界限,增強有關扶持政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我委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起草了《創業投資主體劃型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關背景和起草必要性
近年來,受巨觀經濟環境變化和有關政策調整等因素影響,創業投資行業發展面臨較大困難,出現了募資難、投資難、退出難等多方面問題,行業發展連續大幅下滑。行業和有關部門普遍反映,由於創業投資標準不明確、各方面對創業投資的性質和戰略定位認識不統一,市場上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私募證券投資等其他私募基金界限模糊,甚至還出現了將創業投資等同於網際網路金融等誤區,各類投資業務混同發展,難以有效區分,創業投資專注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科技的作用發揮不充分,有關扶持創業投資發展和監管政策針對性和有效性不足,影響了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特別是,當前我國正加快形成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更需要強化全社會創新能力建設,充分發揮創業投資對創業創新創造的支持作用,增強經濟內生動力,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
制定《辦法》,一是有利於切實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促進創業投資發展有關檔案精神,明確創業投資專注投早投小、投長投科的產業投資定位,形成“創業、創新、創造+創投”協同高質量發展新格局,糾正對創業投資的認識偏差。二是有利於增強發展和監管政策的協同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凝聚合力營造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良好政策環境、監管環境和市場環境。三是有利於加強創業投資行業專業化運作和人才培養,發揮創業投資促進創業創新創造和推動創業帶動就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起草過程
為做好檔案起草工作,我委先後開展一系列實地調研,組織召開了多次行業座談會,並委託有關行業研究機構和學術機構開展多個課題研究,廣泛聽取行業、專家學者和行業協會等各方面意見。先後兩輪徵求各相關部門意見,並委託中國投資協會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和中國科技金融促進會風險投資專業委員會等三個行業協會再次廣泛徵求行業意見,經過充分研究論證和反覆修改,形成了《辦法》徵求意見稿。
三、主要原則和內容
制定創業投資主體劃型辦法遵循“立足創新創業創造,服務實體;堅持問題導向,與時俱進”原則,做到“導向清晰,界定明確,統籌兼顧,預留空間”。《辦法》主要內容分四部分,共九條:
1、明確創業投資和創業投資主體的定義、性質和分類。
第一條明確了創業投資的定義和投資階段劃分;第二條明確了創業投資主體的定義和分類,將創業投資區分為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人兩類,創業投資企業又分為基金類創業投資企業和非基金類創業投資企業,將創業投資母基金納入基金類創業投資企業範疇。
2、明確各類創業投資主體的劃型條件。
第三條明確創業投資企業劃型條件,對創業投資企業的名稱和經營範圍、投資對象、資本規模、槓桿限制、專業管理團隊、合格投資者、存續期等作出規定。第四條、第五條分別對創業投資母基金、天使投資人作出規定。
3、明確鼓勵投資範圍和合規運作要求。
第六條明確國家鼓勵各類創業投資主體發展,鼓勵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科技,具體政策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七條明確各類創業投資主體應該滿足的合規運作條件,主要包括創業投資主體應遵循服務實體、專業運作、信用為本、社會責任等基本原則,並對限制投資領域做了規定。
4、附則。
第八條規定本通知的解釋部門和適用範圍等,並規定按照新老劃斷原則,本通知實施前已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遵照此前規定執行。第九條規定本通知的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