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宣撫使

官名。清代武職土官之一。清初沿元明以來舊制,於少數民族地區建立文、武職土司制度,由當地部族首領世襲土司職官。副宣撫使是武職土司宣撫使司之第三等土官,秩武職從五品。全國共置二人,均在雲南省。轄有土民、土兵,並受雲南督撫統轄。參見“土司”、“土官”、“宣撫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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