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法罪,“普通法罪”的對稱。又稱“立法者創製的罪”。是指英美法系刑法中按照犯罪的法律淵源所劃分的犯罪類型。刑事制定法規定的犯罪。即普通法犯罪產生之後,特別是在近代和現代由立法機關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的犯罪。制定法罪由法律明確規定其成立的條件和處罰的種類及程式。
與此相同的還有偽證罪,1997年刑法把偽證罪從過去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挪至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第2節妨害司法罪中,這說明偽證罪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其直接客體要件就只能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也不能像1979年刑法那樣還將其理解為對人身權利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