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逆罪

叛逆罪,是指背叛國家或統治者,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一種犯罪。叛逆罪是制定法犯罪,最早的叛逆罪立法是1351年在英國開始,以後逐漸發展演化而來。按照法律,英國現在的叛逆罪包括:(1)在國王的領域內進行反對國王的戰爭。進行戰爭指用武裝進行暴動或騷亂,以便實現公開的和普遍的變革。(2)在英王的領域內依附英王的敵人或在其他地方給敵人以幫助或鼓勵。敵人指與英王進行戰爭的外國人。幫助和鼓勵敵人的行為指在戰爭期間歸化於一個敵國,為國王的敵人招募部叭,給敵人運送武器、金錢或情報,或者參與敵方的敵對行動,但是僅有某些幫助或鼓勵的行為還不足以對被告定罪,還須證明被告有幫助和鼓勵敵人的犯意。(3)圖謀、計畫或意圖致死、傷害、監禁或軟禁英王。

這種叛逆罪只要有圖謀即可定罪,但必須有某種行為表明或證明這種意圖。在美國,憲法的制定者對叛逆的定義加了限制。反對美國的叛逆罪是指對美國進行戰爭,或歸附美國的敵人,給這些敵人以幫助和鼓勵的行為。儘管如此,美國國會實際上擴大了美國的叛逆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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