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補貼

利率補貼亦稱“貼息”,貸款到期後,借款人只歸還本金,或者除歸還本金外還償還部分應付利息,而全部利息或部分利息由財政部門或其他事業單位支付的特別利息支付制度。利率補貼的作用有: ①對當時當地特別需要鼓勵發展的項目給以資金支持,從而便於國民經濟更加穩定、健康、協調地發展,也為國家調節巨觀經濟提供一種手段; ②在經濟比較困難的老少邊窮地區可以為借款人減輕利息負擔,有利於該地區的開發和發展; ③有利於新產品的開發和優質產品、名牌產品的生產。

這種制度的缺點也十分明顯: ①它淡化借款人的利息觀念,削弱利率調節經濟的槓桿作用; ②由各級財政補貼利息,會產生一些不適當的行政干預,不利於保證貸款的經濟效益; ③在財政資金緊張的情況下會加重財政的負擔; ④當應貼利息不能按期落實時,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濟會受到一定的損害。我國有關制度對此作出規定,貼息只限於規定的貸款期限之內,到期不還者,利息由借款人自己負擔。所貼利息大部分由財政部按貸款平均餘額直接向銀行逐年結算利息。個別項目也由銀行開出利息收據,借款人憑據向財政部門領取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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