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所得稅亦稱“存款利息所得稅”。是以存款、墊款和證券等的利息所得為徵稅對象徵收的一種稅。建國初期,國家針對私營經濟占主導地位,社會上存在大量的向銀行、錢莊和工商業戶存款、墊款生息的現象,在1950年頒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中列有“存款利息所得稅”。同年12月,政務院公布了《利息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徵稅對象包括存款利息所得,公債、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的利息所得和股東、職工對本業戶墊款的利息所得等,按5%的比例稅率計征,並以利息的取得者為納稅人,以利息所得的支付者或經付者作為稅款扣繳人。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利息所得稅的徵稅範圍逐步縮小,主要只有銀行存款利息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