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證據

初步證據,“最終證據”的對稱,又稱“表面證據”。是指可解除其提供者舉證責任,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具有最終說服力的證據。即初步證據可以被充分的相反證據所推翻。

如中國《海商法》規定,在提單未經轉讓的情況下,提單上關於貨物狀況的記載是承運人按此狀態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如果承運人能夠提出相反的證據,則可以推翻提單的記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 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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