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釋義
刑罰的名稱。
刑律。
引申為刑事案件。
即
刑名師爺。[judicial (assistant)]
古代官署中負責處理刑事判牘的幕僚。俗稱刑名師爺,亦稱“
刑席”。
[law (esp. criminal law)]∶古時指刑律
刑名之學
[name of penalty]∶刑罰的名稱,如
死刑、徒刑等
基本解釋
1. [law (esp. criminal law)]∶古時指刑律
刑名之學
2. [name of penalty]∶刑罰的名稱,如
死刑、徒刑等
3. [judicial (assistant)]∶清代主管刑事的(幕僚)
引證詳解
原本指形(事實)和名(名稱)。先秦法家把“名”引申為法令、名份、言論,主張“審合刑名”,“循名責實”,以明賞罰。
戰國時以申不害為代表的學派。主張循名責實,明賞慎罰。後人稱為“刑名之學”,亦省作“刑名”。韓非子亦尚“刑名”。《韓非子·二柄》:“人主將欲
禁奸,則
審合刑名。”
《史記·老子韓非列傳》:“申子之學,本於黃老,而主刑名。”
明 王錡 《
寓圃雜記》:“
江陰有周歧鳳者,聰敏絕人,
百工技藝,
異端刑名之學,無不習而能之。”
《東周列國志》第一百五回:“有公子非者,善於刑名法律之學,見韓之
削弱,數上書於
韓王安,韓王不能用。”
魯迅《而已集·魏晉風度及文章與藥及酒之關係》:“在他的統治之下,第一個特色便是尚刑名。”
刑律。《
史記·秦始皇本紀》:“秦聖臨國,始定刑名。”
《元典章·刑部五·檢驗》:“刑名之重,莫嚴於殺人;獄情之初,必先於檢驗。”
引申為刑事案件。《明史·刑法二》:“刑部受天下刑名,
都察院糾察,
大理寺駁正。”
《清史稿·刑法志三》:“外省刑名,遂總匯於按察使司,而督撫受成焉。”
即刑名師爺。《醒世恆言·李汧公窮邸遇俠客》:“這畿尉品級雖卑,卻是個刑名官兒。”
《儒林外史》第二六回:“向 知府聽見摘印官來,忙將刑名、
錢穀相公請到跟前。”
韓非刑名
概述
名學是以名為研究對象的文化思潮。名就是在與實對應的意義上,對各個領域中事物名稱的概括。實是自然、社會等領域內的事物。先秦名學的研究對象就是在名實關係問題的基礎上,研究有關名稱問題的一種社會文化思潮。從內容上講,名學主要包括:名的意義、名的生成基礎、名的類型、標準、名的謬誤、名言關係等。辯學以言談論辯為對象的理論。談,即言談;辯指論辯。辯學討論了涉及言談與論辯的諸多內容:語言的本質與功用,語言的特徵與組成,言義關係,語義與語用;論辯的界說、性質與功用,論辯的認知基礎,論辯的諸種原則與要求,論辯中立辭的根據與組成,論辯的諸種方法與謬誤等。通常我們把名學與
辯學合稱為名辯學。
韓非把名辯學與法治緊密地結合起來,並使名辯學成為他建立和論證法、術、勢相結合的法治理論的工具。我們把韓非的名辯學思想稱為刑名學說、韓非的刑名學說主要包括他的“綜核名實”的刑名思想和矛盾學說等。
形、名是中國名辯學的基本概念。名一般指名稱,也可以指語詞或概念;形一般指事實,古代形和刑通用,也就是與名對應的實。值得提出的是,韓非的刑名思想中的“名”有時指自然事物的名稱,更多的是指社會政治領域中的名分、法律條文中的名稱等。與此相應,韓非用“刑”代替實,有時指自然事物,更多的是指社會政治領域中的實際官位、法律事件等。
“綜合名實”
首先,在一般名實關係的問題上,
韓非提出“名正物定,名倚物徙”(《揚權》)、這說明他主張實為第一性,名為第二性,名的正或倚取決於物的定或徙。
其次,韓非認為制定正確的名是治國的首要之事。“聖人之所以為治道者三:一日利,二日威,三日名。夫利者所以得民也,威者可以行令也,名者上下之所同道也、非此三者,雖有不急也。”(《詭使》)“用一之道,名為首”(《揚權》)。再次,韓非提出了參驗原則:“循名實而定是非,因參驗而審言辭。”(《奸劫弒臣》)這裡,韓非明確指出,應當根據名和實是否一致,來判定一個人的言論是非;需要通過比較和驗證,來判定一個人的言論是否正確。
最後,韓非對有名無實、不合參驗、不當名等“名不稱實”的現象進行了深刻的剖析,並提出了避免或糾正“名不稱實”現象的辦法和途徑。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韓非的矛盾學說在先秦名
辯學中非常獨特,“……楚人有鬻楯與矛者,譽之日:‘吾楯之堅,物莫能陷也。’又譽其矛日:‘吾矛之利,於物無不陷也。’或日:‘以子之矛,攻子之楯何如?’其人弗能應也。”(難一)這是說楚國有位賣
矛與盾的商人,一面吹噓自己的盾之堅實是任何東西都不能戳穿的,一面又吹噓自己的矛之鋒利是沒有東西不能戳穿的。有人問他,用你的矛刺你的盾,結果會怎么樣呢?這位楚國人無言以對了。韓非在中國歷史上最先提出“矛盾”一詞,並提出了
矛盾之說。韓非的矛盾學說,在中國思想史上有重大意義,也是中國名辯學上的一個重大成就。韓非認為,物莫能陷之盾與物無不陷之矛是相反並互相衝突的。進而認為,物莫能陷之盾與物無不陷之矛作為相反而又互相衝突的論斷來說,是不能同時都能成立的。這裡,
韓非明確地認識到,這兩種衝突的情況不能並存,這兩個衝突的命題不能同時是真的。這說明韓非準確地揭示了相當於
傳統邏輯的
矛盾律的內容。傳統邏輯矛盾律的基本內容是說: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兩個互相反對或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同時都是真的。
社會功能
韓非的刑名思想產生於戰國末期這一特定的歷史時期,是中國傳統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同時,韓非的刑名學說具有獨特的社會功能,對當時的社會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其一、韓非刑名思想的法治功能
韓非刑名學說的功能主要是從法治意義上明貴賤、定職分。韓非在談到其刑名學說的社會功能時提出,“用一之道,以名為首、名正物定,名倚物徙。”(《揚權》)這說明,韓非認為,他的刑名邏輯思想中的正名是多種治國方略中最重要的一種,因為,只要有了正確的名(名稱、法令),事情就確定了;而如果名有了偏差,事情也就會走樣。在此基礎上,韓非提出的“循名而責實”、“刑名參同”的刑名思想要求事、功與名、言完全相符,這直接服務於統治者的統治術,不僅言大功小要受罰,而且言小功大也要受罰。例如,
韓昭侯喝醉了酒睡覺,“
典冠”怕他受涼,替他蓋上衣服、韓昭侯睡醒後知道是“典冠”給他蓋上的衣服,就既處罰了“典衣”—因為他失職,又處罰了“典冠”—因為他越職、不難看出,
韓非“循名責實”的刑名之術,體現了他的刑名邏輯和法治思想的緊密結合。他的刑名思想同時也是他推行法治的工具,這典型地體現了他的刑名學說為社會服務的社會功能。
其二、韓非矛盾學說的論證功能
韓非矛盾學說的意義不僅在於他提出了兩個反對關係的命題不能同真,而且,他還利用這個思想豐富了中國名
辯學的類推內容,具體表現為利用矛盾學說來設譬。
韓非利用矛盾學說所設的都是同譬,即用與所論對象相類的事物設譬並進行推論、前文所引的“楚人有鬻楯與矛者”就是韓非在利用他的
矛盾之說論證“堯舜不可兩譽”。韓非在《難勢》篇中也談到:“……人有誓矛與楯者,譽其楯之堅,‘物莫能陷也、’俄而又譽其矛日:‘吾矛之利,物無不陷也、’人應之日:‘以子之矛,陷子之循何如?’其人弗能應也。夫以為不可陷之循與無不陷之矛,為名不可兩立也。夫賢之為勢不可禁,而勢之為道也無不禁,以不可禁之勢與無不禁之道,此矛循之說也、夫賢勢之不相容亦明矣。”在此,韓非利用他的矛盾之說論證了“賢勢不相容”的論題、由此,推而廣之,以後人們認識到任意兩個不能並立的思想都可以歸於“自相矛盾”、這體現了
韓非矛盾學說的論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