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輕傷標準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在治安和刑事案件中,人體損傷情況是重要的定罪量刑(治安處罰)因素。

一般而言,造成輕微傷的案件不構成刑事案件,可以由公安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定後不再處罰;若調解不成可處罰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造成輕傷或重傷的案件構成刑事案件,需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進行予以定罪量刑。

按照《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中的規定,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事輕傷標準
鑑定標準,顱腦、脊髓損傷,面部、耳廓損傷,聽器聽力損傷,視器視力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盆部及會陰損傷,脊柱四肢損傷,手損傷,體表損傷,其他損傷,量刑標準,賠償標準,鑑定機構,刑事傷情鑑定流程,案例剖析,

鑑定標準

顱腦、脊髓損傷

1、輕傷一級
(1)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cm以上。
(2)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50.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24.0cm2以上。
(3)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5)腦挫(裂)傷;顱內出血;慢性顱內血腫;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6)外傷性腦積水;外傷性顱內動脈瘤;外傷性腦梗死;外傷性顱內低壓綜合徵。
(7)脊髓損傷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8)脊髓挫裂傷。
2、輕傷二級
(1)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0cm以上。
(2)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20.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10.0cm2以上。
(3)帽狀腱膜下血腫範圍50.0cm2以上。
(4)顱骨骨折。
(5)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6)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面部、耳廓損傷

1、輕傷一級
(1)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6.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0.0cm以上。
(2)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4.0cm2以上;多塊面積累計7.0cm2以上。
(3)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明顯色素異常,面積累計30.0cm2以上。
(4)眼瞼缺失相當於一側上眼瞼1/4以上。
(5)一側眼瞼中度外翻;雙側眼瞼輕度外翻。
(6)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超過1/2。
(7)兩處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側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0.2cm以上。
(8)雙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9)一側鼻淚管斷裂;一側內眥韌帶斷裂。
(10)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30%以上。
(11)鼻部離斷或者缺損15%以上。
(12)口唇離斷或者缺損致牙齒外露1枚以上。
(13)牙齒脫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14)損傷致張口困難Ⅱ度。
(15)腮腺總導管完全斷裂。
(16)面神經損傷致一側面肌部分癱瘓,遺留眼瞼閉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2、輕傷二級
(1)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2)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3)口唇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4)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cm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cm2以上。
(5)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0cm2以上。
(6)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7)眼瞼缺損。
(8)一側眼瞼輕度外翻。
(9)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
(10)一側眼瞼閉合不全。
(11)一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12)耳廓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13)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15%以上。
(14)鼻尖或者一側鼻翼缺損。
(15)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併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折合併鼻中隔骨折;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
(16)舌缺損。
(17)牙齒脫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18)腮腺、頜下腺或者舌下腺實質性損傷。
(19)損傷致張口困難Ⅰ度。
(20)頜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側上頜骨額突骨折除外)。
(21)顴骨骨折。

聽器聽力損傷

1、輕傷一級
(1)雙耳聽力障礙(≥41dB HL)。
(2)雙耳外耳道閉鎖。
2、輕傷二級
(1)外傷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癒合。
(2)聽骨骨折或者脫位;聽骨鏈固定。
(3)一耳聽力障礙(≥41dB HL)。
(4)一側前庭平衡功能障礙,伴同側聽力減退。
(5)一耳外耳道橫截面1/2以上狹窄。

視器視力損傷

1、輕傷一級
(1)外傷性青光眼,經治療難以控制眼壓。
(2)一眼虹膜完全缺損。
(3)一眼重度視力損害;雙眼中度視力損害。
(4)一眼視野半徑30o以下(視野有效值48%以下);雙眼視野半徑50o以下(視野有效值80%以下)。
2、輕傷二級
(1)眼球穿通傷或者眼球破裂傷;前房出血須手術治療;房角後退;虹膜根部離斷或者虹膜缺損超過1個象限;睫狀體脫離;晶狀體脫位;玻璃體積血;外傷性視網膜脫離;外傷性視網膜出血;外傷性黃斑裂孔;外傷性脈絡膜脫離。
(2)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傷性白內障;外傷性低眼壓;外傷性青光眼。
(3)瞳孔括約肌損傷致瞳孔顯著變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徑0.6cm以上)。
(4)斜視;復視。
(5)瞼球粘連。
(6)一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或者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雙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或者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原單眼中度以上視力損害者,傷後視力降低一個級別。
(7)一眼視野半徑50o以下(視野有效值80%以下)。

頸部損傷

1、輕傷一級
(1)頸前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6.0cm以上。
(2)頸前三角區瘢痕,單塊面積10.0cm2以上;多塊面積累計12.0cm2以上。
(3)咽喉部損傷遺留髮聲或者構音障礙。
(4)咽或者食管損傷,遺留吞咽功能障礙(只能進半流食)。
(5)頸總動脈血栓形成;頸內動脈血栓形成;頸外動脈血栓形成;椎動脈血栓形成。
2、輕傷二級
(1)頸前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5.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0cm以上。
(2)頸前部瘢痕,單塊面積4.0cm2以上,或者兩塊以上面積累計6.0cm2以上。
(3)甲狀腺挫裂傷。
(4)咽喉軟骨骨折。
(5)喉或者氣管損傷。
(6)舌骨骨折。
(7)膈神經損傷。
(8)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

胸部損傷

1、輕傷一級
(1)心臟挫傷致心包積血。
(2)女性一側乳房損傷,喪失哺乳功能。
(3)肋骨骨折6處以上。
(4)縱隔血腫;縱隔氣腫。
(5)血胸、氣胸或者血氣胸,伴一側肺萎陷30%以上,或者雙側肺萎陷均在20%以上。
(6)食管挫裂傷。
2、輕傷二級
(1)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導管損傷。
(2)肋骨骨折2處以上。
(3)胸骨骨折;鎖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4)胸鎖關節脫位;肩鎖關節脫位。
(5)胸部損傷,致皮下氣腫1周不能自行吸收。
(6)胸腔積血;胸腔積氣。
(7)胸壁穿透創。
(8)胸部擠壓出現窒息徵象。

腹部損傷

1、輕傷一級
(1)胃、腸、膽囊或者膽道非全層破裂。
(2)肝包膜破裂;肝臟實質內血腫直徑2.0cm以上。
(3)脾包膜破裂;脾實質內血腫直徑2.0cm以上。
(4)胰腺包膜破裂。
(5)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2、輕傷二級
(1)胃、腸、膽囊或者膽道挫傷。
(2)肝包膜下或者實質內出血。
(3)脾包膜下或者實質內出血。
(4)胰腺挫傷。
(5)腎包膜下或者實質內出血。
(6)肝功能損害(輕度)。
(7)急性腎功能障礙(可恢復)。
(8)腹腔積血或者腹膜後血腫。
(9)腹壁穿透創。

盆部及會陰損傷

1、輕傷一級
(1)骨盆2處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癒合;髖臼骨折。
(2)前尿道破裂,須手術治療。
(3)輸尿管狹窄。
(4)一側卵巢缺失或者萎縮。
(5)陰道輕度狹窄。
(6)龜頭缺失1/2以上。
(7)陰囊皮膚撕脫傷面積占陰囊皮膚面積30%以上。
(8)一側睪丸或者附睪缺失;一側睪丸或者附睪萎縮。
2、輕傷二級
(1)骨盆骨折。
(2)直腸或者肛管挫裂傷。
(3)一側輸尿管挫裂傷;膀胱挫裂傷;尿道挫裂傷。
(4)子宮挫裂傷;一側卵巢或者輸卵管挫裂傷。
(5)陰道撕裂傷。
(6)女性外陰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4.0cm以上。
(7)龜頭部分缺損。
(8)陰莖撕脫傷;陰莖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2.0cm以上;陰莖海綿體出血並形成硬結。
(9)陰囊壁貫通創;陰囊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4.0cm以上;陰囊內積血,2周內未完全吸收。
(10)一側睪丸破裂、血腫、脫位或者扭轉。
(11)一側輸精管破裂。
(12)輕度肛門失禁或者輕度肛門狹窄。
(13)輕度排尿障礙。
(14)外傷性難免流產;外傷性胎盤早剝。

脊柱四肢損傷

1、輕傷一級
(1)四肢任一大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
(2)一節椎體壓縮骨折超過1/3以上;二節以上椎體骨折;三處以上橫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3)膝關節韌帶斷裂伴半月板破裂。
(4)四肢長骨骨折畸形癒合。
(5)四肢長骨粉碎性骨折或者兩處以上骨折。
(6)四肢長骨骨折累及關節面。
(7)股骨頸骨折未見股骨頭壞死,已行假體置換。
(8)骺板斷裂。
(9)一足離斷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離斷或者缺失20%以上。
(10)一足的第一趾離斷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離斷或者缺失。
(11)三個以上足趾離斷或者缺失。
(12)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離斷或者缺失。
(13)肢體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45.0cm以上。
2、輕傷二級
(1)四肢任一大關節功能喪失10%以上。
(2)四肢重要神經損傷。
(3)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4)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脫位(尾椎脫位不影響功能的除外);外傷性椎間盤突出。
(5)肢體大關節韌帶斷裂;半月板破裂。
(6)四肢長骨骨折;髕骨骨折。
(7)骨骺分離。
(8)損傷致肢體大關節脫位。
(9)第一趾缺失超過趾間關節;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過趾間關節;一趾缺失。
(10)兩節趾骨骨折;一節趾骨骨折合併一跖骨骨折。
(11)兩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關節脫位。
(12)肢體皮膚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0cm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0cm以上。

手損傷

1、輕傷一級
(1)手功能喪失累計達一手功能16%。
(2)一手拇指離斷或者缺失未超過指間關節。
(3)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離斷或者缺失均超過遠側指間關節。
(4)一手除拇指外的環指和小指離斷或者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2、輕傷二級
(1)手功能喪失累計達一手功能4%。
(2)除拇指外的一個指節離斷或者缺失。
(3)兩節指骨線性骨折或者一節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節)。
(4)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體表損傷

1、輕傷一級
(1)挫傷面積累計達體表面積10%。
(2)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40.0cm以上。
(3)撕脫傷面積100.0cm2以上。
(4)皮膚缺損30.0cm2以上。
2、輕傷二級
(1)挫傷面積達體表面積6%。
(2)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0cm以上。
(3)撕脫傷面積50.0cm2以上。
(4)皮膚缺損6.0cm2以上。

其他損傷

1、輕傷一級
(1)IIo以上燒燙傷面積達體表面積20%或者IIIo面積達5%。
(2)損傷引起脂肪栓塞綜合徵(不完全型)。
(3)器質性陰莖勃起障礙(中度)。
2、輕傷二級
(1)IIo以上燒燙傷面積達體表面積5%或者IIIo面積達0.5%。
(2)呼吸道燒傷。
(3)擠壓綜合徵(I級)。
(4)電擊傷(Ⅰo)。
(5)溺水(輕度)。
(6)各種損傷引起休克(輕度)。
(7)呼吸功能障礙,出現窒息徵象。
(8)面部異物存留;眶內異物存留;鼻竇異物存留。
(9)胸腔內異物存留;腹腔內異物存留;盆腔內異物存留。
(10)深部組織內異物存留。
(11)骨折內固定物損壞需要手術更換或者修復。
(12)各種置入式假體裝置損壞需要手術更換或者修復。
(13)器質性陰莖勃起障礙(輕度)。

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賠償標準

《民法通則》第11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致人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間一伙食補助、必要的營養等費用。
(一)醫療費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二)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三)護理費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四)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
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住院一伙食補助費
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一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六)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鑑定機構

輕傷鑑定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指派或聘請享有司法鑑定權的法醫師或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擔任鑑定人。

刑事傷情鑑定流程

(一)鑑定的委託
以“屬地為主、由下到上、逐級委託”為原則。委託單位辦案人持“傷情鑑定委託書”、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與被鑑定人一同到當地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進行首次傷情鑑定。   
(二)鑑定的受理
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根據被鑑定人當時的傷情和辦案人提供的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參照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及時做出受理、補充材料後受理或不能受理的決定,並將理由以書面回執形式告知委託單位的辦案人。
(三)首次鑑定
做出受理決定後,鑑定人要詳細填寫“受理案件登記表”,仔細核對委託單位提供的各種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歷複印件、化驗單、醫學影像片等)的數量和狀況;進行法醫學檢查、攝錄像等檢驗工作;對直接影響鑑定結論的各種材料應備份存檔。   
對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3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辦案人要及時領取鑑定文書和所提供的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並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四)補充鑑定
本案的辦案人、案(事)件的當事人須在接到首次鑑定的“鑑定結論通知書”後15日內提出補充鑑定的書面申請。補充鑑定須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由原鑑定人進行。   
(五)重新鑑定
本案的辦案人、案(事)件的當事人須在接到首次或補充鑑定的“鑑定結論通知書”後15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的書面申請。重新鑑定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批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案例剖析

案例名稱:凌某尋釁滋事案
案例類別人民法院報案例 /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 2020.02.18 / 一審
(一)案件詳情
1月31日,社區志願者許某在某小區入口執勤期間,訪客毛某駕駛汽車意圖進入,許某按防疫規定向其解釋並予以阻止,毛某隨即打電話通知被告人凌某及其妻子吳某到場。兩人到場後對防疫規定不滿,不聽在場保全、圍觀人員勸阻,糾纏辱罵志願者、推搡被害人許某。後被告人凌某趁被害人許某不備,徒手將其摔倒在地並騎坐在其身上實施毆打,致被害人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腰5椎體壓縮性骨折,經鑑定構成輕傷二級。
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凌某在疫情防控期間,暴力阻礙疫情防控,隨意辱罵並毆打防疫志願者,致一人輕傷二級,情節惡劣,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4歲的被害人許某因腰椎骨折需臥床,故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被告人凌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對自己的衝動行為後悔不已,願意向被害人道歉、賠償。凌某的辯護人就量刑問題發表了辯護意見。
(二)法院認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凌某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社區疫情防控志願者,致被害人許某輕傷二級,屬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相關證據證明被告人凌某系初犯,案發後具有自首情節,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但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對有關工作人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致輕傷一人,嚴重危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和人民民眾身體健康,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應當從重處罰,不宜適用緩刑。綜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三)案例要旨
行為人在疫情防控期間,拒不配合工作人員進行身份信息登記,並使用暴力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措施,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