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級財政

分級財政是國家預算管理體制的基本內容。國家財政的分級管理,是同國家政權結構、行政區劃相聯繫的。原則上,有一級政權,就應建立一級財政,相應地就有一級獨立的預算,使各級政府都有相應的財力和財政管理許可權,以保證其行使職能所必不可少的權力。按照我國憲法規定,我國政權結構分為中央和地方兩個層次,地方政權又由省(市、自治區) 、縣 (市) 、鄉 (鎮) 組成。與此相適應,國家財政分中央財政和地 方財政兩大部分,地方財政又由省(市、自治區)財政、縣(市)財政、鄉(鎮)財政三級組成。地方財政還包括民族地區財政、計畫單列市財政、特區財政。此外,還有相當於地市級政權的自治州財政。中央財政是國家財政體系的核心,在財政體制中占主導地位。中央財政集中國家的主要財力,擔負著國家重點建設和全部國防建設以及其他社會共同需要的責任,還承擔著調劑各地區間預算資金的平衡,支援不發達地區以及保證重大改革所需或應付特種情況的支出任務。

各級地方財政在國家財政體系中處於基礎地位。國家財政的大量分配活動是通過地方財政進行的。地方財政承擔著支援地方經濟建設,發展地方文化福利事業等方面的重任。 劃分各級財政收支範圍應遵循以下原則:(1) 統籌兼顧的原則。(2) 事權與財權統一的原則。(3) 收支掛鈎的原則。屬於中央管理的支出主要是: 國家大型骨幹企業的投資,中央直屬科學、文化、教育等事業單位的經費以及國防、外交和中央級行政管理費等; 屬於地方管理的支出主要是: 地方管理的中小型企業的投資、城市公用事業投資,以及地方文化教育事業和地方行政管理經費等。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劃分,凡有關國計民生的骨幹企業的收入,以及不宜按地區劃分的關稅、民航、鐵道、郵電等部門的收入,都應劃給中央,其他各項收入再分別劃為中央和地方收入。若是按稅種劃分收入,則一般凡屬大宗稅源的收入,應劃為中央收入,或劃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其他稅種以及零星小稅則宜劃為地方收入。對收入不能滿足正常支出的需要的地區,通過中央預算調劑平衡。通過分級財政管理,有利於調動不同地區的理財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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