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權與制衡

分權與制衡是主張將國家權力分為幾個部分,分別由不同機關掌管,各自獨立行使、相互制約的學說和制度。作為一種學說,它的雛形可追溯到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和古羅馬時代的波里比阿。到17、18世紀,由英國資產階級啟蒙學者洛克和法國的孟德斯鳩等人提出了完整的學說。現在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政治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包含“分權”與“制衡”兩個相互聯繫、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一)分權。即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並由三個相互獨立、互不隸屬的機關分別掌握和行使這三種權力。孟德斯鳩論證說:權力完全集於一人或一個機關手中時,將沒有自由可言,一切掌權人都容易濫用權力,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將權力分成互不隸屬,互相獨立的部分,由不同機關掌握和行使。(二)制衡。分權並不是目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專制和濫用權力。因為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化,導致濫用權力,因此,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不僅要分開,而且必須互相牽制以達到三權均衡。不能使其中的任何一個權力膨脹到超乎其他權力之上,否則就會發展成專制,危及政治自由與民主政治的存在。歷史表明,分權和制衡的原則對於反對封建專制起了積極的作用。資產階級取得政權後,把這一原則作為一條重要的立法原則確定在憲法之中。一般由議會行使立法權,內閣或總統行使行政權,法院行使司法權。但資本主義國家的國體是資產階級專政,三權實質上都掌握在資產階級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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