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成制

分成制

分成制是地租剝削的一種形式,即租地農民同土地出租者按比例共分土地收穫物的繳租制度。在中國,分成制與租佃制同時出現,始於戰國末期; 終於土地改革完成時。在歐洲大陸國家,分成制盛行於封建後期,是由原始地租向資本主義地租的一種過渡形式。特點是:農民提供勞動,封建主提供土地,經營資金、農具、耕畜與種子,或由農民提供,或由土地所有者提供或由二者按比例提供;產品在農民與土地所有者之間按預定的比例分配,有農民和地主各得半數的“對分制”,有按土地、水、耕畜、種子、勞動力分配的五分制度。

基本介紹

機制介紹,相關歷史,

機制介紹

它是指委託人和代理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從總收益中獲得各自的收入,代理人的報酬可定為:S(X)=aF(X)+Z
式中:Z代表固定工資,a代表代理人的提成比率且0<a<1。

相關歷史

合種形式的租佃制,佃戶的生產資料,甚至生活資料,像犁牛、農具、籽種、住房,幾乎都仰賴地主。所謂“室廬之備,耕稼之資,芻糧之費,百無一有”。他們“輸氣力為主戶耕鑿”,收穫以後,“出種與稅而後分之”,即先扣除種子與賦稅,然後與地主按租佃契約所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通常地租為百分之五十,並因是否使用地主耕牛、農具有所增減。如有的地方將生產物分為五份:“田取其二,牛取其一、稼器者取其一,而僅食其一。”(陳舜俞《都官集》2,《太平有為策·厚生》即地主得五分之四,佃客得五分之一。這種分配方式,叫做分成制。在分成制下,生產資料全部是地主的,同時產量的高低又直接關係到地主的地租收入,所以地主必然會對佃客的生產過程進行監督和干預,實行超經濟強制。這類佃客,“非時不得起移”,《宋會要輯稿》食貨一之二十四),被束縛在土地上,沒有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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