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

分居

分居,是指一家人分開生活;多指保留夫妻關係而不共同生活。分居不離婚,是美國夫婦現在很流行一種生活方式,這些人雖然覺得無法再以夫妻的身份繼續生活,但鑒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又不願意捨棄婚姻帶來的諸多好處,最後的結果就是兩個人雖然在名義上還是夫妻,但實際生活中卻是各過各的,互不干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分居
  • 拼音:fēn jū
  • 釋義:分別居住
  • 出處:《娼婦自悲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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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含義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係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通常情況下,即使夫妻雙方仍然同住於一個屋檐下,但只要彼此已分房,各不相干,這種情況如果滿了兩年,那么在法律上即可認定為夫妻分居。在法定分居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通過自願協商或法庭判決的方式對財產分割、配偶贍養費、子女撫養費等問題作出安排。
自動離婚
答案是否定的。事實上在我國,自2003年8月8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記條例》頒布以後,男女婚姻關係建立的唯一合法途徑就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解除婚姻關係的合法途徑有三條:
一種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由登記機關收繳結婚證,頒發離婚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均是公民個人婚姻狀態的法律憑證;
一種是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即通過訴訟途徑解除當事人的婚姻關係;
還有一種是非常態的,即婚姻一方當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則婚姻關係自然終止。
那為什麼還會有“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就自動離婚的說法呢?”,這種說法源自何處呢?依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是《婚姻法》明確列舉的,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幾種法定情形之一,而此種情形必須由人民法院來認定並通過判決的形式才能解除夫妻關係,上述“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的說法,是對法律的誤解。

詞語概念

基本信息

詞目:分居
拼音:fēn jū
注音: ㄈㄣ ㄐㄨ
同義詞: 分家、分爨、分炊
反義詞:同居、並處

基本解釋

1. [live apart]∶一家人分開生活。
2. [limited divorce]∶現多指保留夫妻關係而不共同生活。
3.separated

引證解釋

1. 分別居住。
南朝 梁江淹《娼婦自悲賦》:“度九冬而廓處,遙十秋以分居。”《廿載繁華夢》第二八回:“雖分居各處,周庸祐也水車似的腳蹤兒不時來往。”鄧小平《關於科學和教育工作的幾點意見》:“對於那些與愛人分居兩地的業務骨幹,要優先把他們的家搬來。”
2. 分析家產,各自過活。
老舍《四世同堂》四六:“我們哥兒倆分居另過,誰也不管誰的事。” 老舍 《黑白李》:“因為要分居,所以和老二吵,借題發揮?”
3、黃道日曆專有名詞之一,指大家庭分家,另起爐灶,適用於分爐之出火、安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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