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分別繼承制
- 類型:法學術語
分別繼承制是“單一繼承制”的對稱。確定涉外法定繼承準據法的一種衝突原則。在處理涉外繼承時,將法定繼承的遺產分為動產與不動產,動產繼承依繼承人屬人法,不動產繼承依不動產所在地法。分別繼承於14世紀義大利的巴爾特,後被16世...
單一繼承制,“分別繼承制”的對稱。是指確定繼承準據法的立法制度之一。以羅馬法的總括繼承原理為根據,擺脫構成繼承財產的各項財產的準據法,而將繼承關係作為一個整體統一處理,並作為以身份關係為基礎的財產繼承關係,以屬人法為單一的準據法的制度。分別繼承制曾在歷史上處於優勢地位,但由於薩維尼等人的影響,單一...
繼承制度作為一項法律制度,是社會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不同的社會中,其內容不完全相同。歷史上最早出現的是身份繼承,而身份繼承又是財產繼承的前提。奴隸社會實行部落酋長的世襲制和財產繼承制,一族族長死亡後,其嫡長子繼承其統治地位和政治地位,隨之掌握財產權。封建社會與其統治制度相適應,國王和貴族死後...
份額繼承制是伊斯蘭教法據《古蘭經》規定的法定繼承制度。與遺囑繼承制相輔相成、互為補充。基本原則 由此形成處分遺產的三大基本原則:(1)遺囑處分遺產不超過被繼承人全部淨資產的1/3,按份額制處分遺產限於亡人淨資產的2/3,法定繼承人無權按遺囑繼承遺產。(2)分割遺產時,優先滿足以女性親屬為主的份額繼承人...
宋代財產繼承是諸子均分,只不過財產分割時增加了政府的行為,即“官中從中”,當地官府起到了公證的作用。宋代則規定:“今後戶絕者,所有店宅、畜產、資財,營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給與一份,其餘併入官。如有莊田,均與近親承佃。如有出嫁親女被出,及夫亡無子,並不曾分割得夫家財產入己,還歸...
嫡長子繼承制是指宗法制度最基本的一項原則,即王位和財產必須由嫡長子繼承,嫡長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長子。廣義的“長子”是指“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歷史 縱觀整箇中國歷史,嫡長子繼承制是中國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實行的一種繼承原則(制度),是維繫宗法制的核心制度之一。嫡即正妻、原配...
女子繼承制,以女子繼承氏族、家族、家庭之長的職位或財產的制度。沿革 母系氏族公社時期,女子系本氏族、家族的核心,丈夫不屬女方氏族成員,子女血統只能依母系計算,財產按母系繼承。當時,酋長、巫師職位也多由婦女擔任,女兒承襲。母系氏族轉變為父系氏族後,女子繼承制普遍由男子繼承製取代,僅在某些民族或某些地區...
爵士的頭銜不能繼承,除頭銜外爵士沒有什麼特權。其兒子也和平民的姓一樣用“Mr.”相稱。英國榮譽制度 是旨在獎勵那些為英國做出過貢獻的人士,不同的榮譽頭銜代表了不同的重要性,有些頭銜早在幾個世紀之前就已經創立。獲榮譽的人員名單由首相向英國君主推薦。個人還可以向首相提名人選,而英國外交部可以向首相...
《民國時期繼承制度的演進(1912~1949)》是2014年9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郝洪斌。內容簡介 民國時期是我國繼承制度由傳統向近代演進的重要階段。許多學者比較深入地研究了中國傳統繼承制度,民國時期的學者對《中華民國民法》在形式意義上確立的近代繼承制度亦有精深的論述。然而,民國時期繼承制度由傳統...
《台灣地區繼承制度概論》是2014年7月九州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屈廣清、吳國平、劉誠。內容簡介 《中央財政資金人才培養與創新團隊建設項目涉台法律系列叢書:台灣地區繼承制度概論》以台灣地區“民法”第五編“繼承”為基準,比較系統地介紹了台灣地區繼承制度的主要內容,並在《中央財政資金人才培養與創新團隊建設項目...
《中國古代君主繼承制之研究》是2012年稻鄉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明仁。內容介紹 作者在研究所階段所關懷的主題是中國中世時期,漢與非漢之間的文化交流問題,因此本書所收集的論文都集中在這兩者之間,有關最高統治者的繼承問題。也就是說非漢族的族群征服中國的土地、統治漢人的區域,建立他們的非漢族政權之後...
其次,分別對法定繼承人的範圍與順序、法定繼承人的應繼份、代位繼承、特定人員的遺產請求權等各項法定繼承制度的內容進行研究探討。在對我國立法與民眾習慣的現狀進行考察評析的基礎上,對大陸法系的德國、法國、瑞士、日本、俄羅斯以及英美法系的美國、英國等七個代表性國家的法定繼承制度進行考察與比較評析,分析各國...
流行於中世紀英格蘭的限嗣繼承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家庭內部分封,它源於地產主家長為女兒提供嫁資的習俗。後來,被廣泛用於為家庭中的餘子提供資助,從而成為地產主規避以長子繼承制為主要特徵的普通法繼承規則的常用手段。14世紀,限嗣繼承演變成限男嗣繼承,這種新型的限嗣繼承背離了地產主設計限嗣繼承的初衷,又重新開始...
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人稱代位繼承人,簡稱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權利,叫代位繼承權。淵源 代位繼承始於羅馬法的按股繼承。羅馬市民法規定,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受家父權免除的子之子,取得其父的應繼份,這種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的制度逐漸延伸,擴展到旁系血親。近代各國立法幾乎都對該制度...
《由張家山漢簡論漢初的繼承制度》是2007年台灣大學出版中心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劉欣寧。內容簡介 過去繼承制度研究受限於材料,討論中唐宋以下,湖北張家山出土西漢出年之《二年律令》適足填補此一遺憾。本文探討漢初之爵位繼承、戶主繼承及財產繼承制度,與後世中國社會相較顯得別具特色:第一,後世繼承以諸子...
單純繼承制 單純繼承制,見“限嗣繼承制”。
論幼子繼承制度 《論幼子繼承制度》連載於晉江文學城的隨筆,作者顧惜之。內容簡介 幼子繼承制在我國封建歷史上相對於長子繼承制而言是比較少見的現象,而在我國古代北方遊牧民族中卻較為盛行(這與其生活方式、思維習慣相關),在我國西南部少數民族中仍可見到它的蹤影……
單一繼承制,“分別繼承制”的對稱。是指確定繼承準據法的立法制度之一。以羅馬法的總括繼承原理為根據,擺脫構成繼承財產的各項財產的準據法,而將繼承關係作為一個整體統一處理,並作為以身份關係為基礎的財產繼承關係,以屬人法為單一的準據法的制度。分別繼承制曾在歷史上處於優勢地位,但由於薩維尼等人的影響,...
平時在庶子之間分攤大番役等公差,代表全族供職效勞。這一結構一般稱為惣領制。鎌倉幕府從法制上加以確認,以構成幕府統治御家人的基礎。幕府一般只對惣領表示承認該族全部領地的所有權。十三世紀後半葉到南北朝內亂時期,領地分別繼承制逐漸過渡到惣領單獨繼承制。不久,地緣結合的新原理產生,惣領制崩潰。
伯是中國古代爵位名,伯為長子,立長不立幼的傳承規範,一些鄰近國家受中國影響也以此為爵位名。歐洲中世紀以後,在中文裡也用“伯爵”來翻譯歐洲貴族爵位中相應等級的稱號。中國 中國自先秦時代開始,已有君主賜封伯爵的制度,伯爵是中國古代封建制度五等爵的第三等。《禮記·王制》:“王者之制祿爵,公侯伯子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