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調整政策

中國社科院工經所杜瑩芬認為,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對我國商品出口、產業和企業將產生深刻影響。

稅率調整,結構升級,外貿改革,

稅率調整

我國出口退稅調整的歷史證明,商品出口與退稅率緊密相關,出口退稅率的變化會及時、敏感地反映在當年出口額的變動上。1985年4月我國開始實施出口退稅政策。1988年開始實行出口產品零稅率,直至1993年。但這一時期,在舊稅制體制下,我國實行的是工商統一稅,出口退稅額按照產品分類,由於存在重複課稅問題,很難計算退稅的數額。所以這一時期出口退稅不高。1994年稅制改革,增值稅取代了工商統一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零,對於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環節不徵稅,而且稅務機關還要退還該商品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已負擔的稅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新稅制施行後,出口退稅急劇增加,當年商品出口額也比上年增長了31.9%(而1993年的商品出口只比上年增長8%。由於中央財政出口退稅負擔沉重,1995、1996年,政府兩次調低出口退稅率。出口退稅率的調低對出口帶來了負面影響。1996年的商品出口僅比上年增加了1.5%,而1994、1995年分別比上年增加32%和23%。隨後,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使中國出口環境惡化。1998、1999年商品出口比上年增加分別是0.5%和6%。為了推動出口,政府從1998年6次提高了出口退稅率。1999年又2次提高了出口退稅率。兩年9次提高出口退稅率推動了出口的增長。2000年出口比上年增長27.9%2002年比上年增長22.3%。
因此,此次出口退稅率的調整必然會抑制我國商品的出口。在商品出口結構沒有實質性改變的情況下,出口總額會下降。

結構升級

出口總額的下降並非意味著對我國經濟產生不利的影響。本次改革是區別不同產品調整退稅率:對國家鼓勵出口的產品退稅率不降或少降,對一般性出口產品退稅率適當降低,對國家限制出口中的產品和一些資源性產品多降或取消退稅。其目的是為了推動了我國出口商品結構和產業結構的最佳化和調整。
20世紀90年代後期以來國際市場對非熟練的勞動密集型產品的需求業已趨於飽和,勞動密集型產品的主要出口國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越來越激烈,進口國消費者對此類商品的質量預期越來越高,有些產品的質量預期已非一般熟練勞動力所能達到。尤其是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後,勞動密集型產業的過度競爭格局已經使得東亞國家處於“與鄰爭食”的狀態之中,這種過度競爭使得勞動密集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價格大幅度下跌,並屢屢招致反傾銷指控。並且,附加值低的產品既使出口了,所獲利潤也極低。那種單純為了換取外匯就是賠本也要出口的政策在我國改革開放初期,外匯稀缺的條件下是可以的,但是根據央行公布的最新統計數據,到2003年6月末,國家外匯儲備餘額已經達到3465億美元,這種單純為出口的做法而出口已經沒有必要。
在世界經濟論壇2003年10月30日公布的2003-2004年度全球競爭力報告中,中國的增長競爭力排名由去年的第38位下滑至今年的第44位,商業競爭力排名同比由第38位後移至第46位。其中技術指數名列第65位,改變單純模仿而不重創新,提高技術的競爭力是我國面臨的一大問題。對我國企業來說,調整產品結構,加快技術進步,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是當務之急。目前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也在一定程度上為出口商品結構的調整提供了條件,反過來,出口商品結構的調整也必將帶動國內產業結構的升級,促進我國供給與需求質量的提高。從長遠來看,出口商品結構的調整必然對中國經濟的發展起到重要推進作用。

外貿改革

此次出口退稅機制改革,不同企業受到的影響有所差異。下調出口退稅率後,很多外向型生產企業和外貿流通企業的經營業績都會受到較大影響,但是,與生產企業相比,專業外貿公司在此次退稅率調整後將受到更大衝擊。
對外貿流通企業來說,外貿流通企業的利潤率遠遠低於生產企業。因此,外貿流通企業對退稅率下降的反應要敏感得多。由於退稅率下降導致的利潤率下降,作為中間流通環節,理論上可以通過向供應商壓價和向客戶提價的方式來抵消。但是,經過多年來的外貿體制改革,我國外貿經營門檻大幅降低,獲得進出口自營權的生產企業快速增長,生產企業、海外進口商和批發商的選擇範圍都大大增加,外貿流通企業對上下游的要價能力越來越低,供銷兩頭擠壓將使外貿企業面臨更大的生存難題。外貿企業面臨的困境迫使其促進與生產企業的更好溝通。提高生產企業通過代理制擴大出口的積極性,將有助於我國外貿代理制的完善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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