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組織開展森林、濕地、石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組織全縣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和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
(三)負責全縣森林、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依法依規承辦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行政許可。負責全縣自治區級以上公益林劃定、調整和監管工作,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管理全縣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全縣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監督管理全縣石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石漠化調查,組織擬訂石漠化防治建設規劃,擬訂或參與相關地方標準制定,監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開展退耕還林工作。
(五)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訂及調整全縣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或參與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制定。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申報,組織申報世界自然遺產,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申報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負責推進全縣林業改革發展相關工作。擬訂全縣國有林場改革方案並組織監督實施。擬訂全縣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
(八)指導、監督全縣各產業對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擬訂全縣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規劃,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木 (竹) 材、花卉、林產品加工及綜合利用的行業管理。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全縣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建設和相關旅遊發展工作。
(九)指導全縣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負責組織林木種子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質量。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指導全縣鄉鎮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全縣森林公安 隊伍,指導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並實施,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二)監督管理全縣林業縣級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全縣林業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縣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全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生態補償工作。負責相關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工作。負責林業資金的監督和管理等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林業科技工作,負責全縣林業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防治石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相關履約工作。
(十四)宣傳、執行國家、自治區及其他有關林產品運輸監督檢查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實施流動巡查和監督管理工作。對違法運輸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十五)負責管理本部門主管行業領域、主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本部門主管行業領域、主管業務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十六)編制全縣農村能源建設規劃,負責全縣農村能源的綜合開發利用及農村能源工作的技術指導。
(十七)負責宣傳、指導全縣油茶產業工作,參與油茶產業規劃編制與技術方案的研究制定,掌握並報告油茶產業的工作情況,為行政管理決策提供支持.組織、參與對油茶產業的實施、開發、利用和保護項目的技術審查工作。
(十八)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縣林業局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濕地 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
(二十) 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林業局負責 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馴養繁殖和經營利用行政許可。依法 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發現的破壞性陸生野生動物資源案件或案件線索,要及時移送森林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2.與縣應急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縣林業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地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地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2)縣應急管理局負責森林和草地火災等方面的應急救援工作。
領導信息
局長:劉德勛
內設機構
綜合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宣傳、會務、信 息、安全、保密、檔案、接待、信訪、政務公開工作;協調 應急、維穩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相關具體工作;負責機關、二層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協助組織林業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指導林業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機關和二層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編制年度生產計畫。
負責宣傳、指導全縣油茶產業發展工作,承擔油茶產業規劃編制與技術方案的研究制定,掌握並報告油茶產業的工作情況,為行政管理決策提供支持;組織、參與對油茶產業的實施、開發、利用和保護項目的技術審查工作;負責全縣林木種苗生產、經營和管理;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受縣人民政府委託監管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負責編制全縣農村能源建設規劃,負責全縣農村能源的綜合開發利用及技術指導;履行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監管和本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履行職責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本行業生態環境保護職責;負責林業政策調查研究;負責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協調全縣林業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本級的林業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聽證及法律諮詢相關工作;組織有關人大議案、政協提案辦理;負責縣級行政審批事項和政務視窗管理;監督管理林業基本建設投資、中央及自治區項目資金、市及縣本級資金,監督指導相關項目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監督實施;組織相關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負責統計信息、審計稽查、部門預算績效管理、機關財務核算管理、政府採購和直屬單位規劃財務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林業資金的徵收、使用管理以及監督和稽查工作;負責全縣林業重點工程建設資金的管理和督查工作;負責全縣林業貸款項目計畫及林業貸款貼息資金的申報、審核工作;履行對全縣林業系統和縣直屬單位的內審職能;指導縣級林業 資金稽查機構的業務,負責相關業務的培訓;貫徹國家林業方針、政策,執行林業項目工程建設關法規以及技術規程、行業標準;指導林業項目立項初審和前期工作,參與項目立有項審核審批;抓好林業項目管理,負責林業項目立項申報、 實施情況和工程建設資料的收集、整理、匯總、統計上報及項目動態監測工作;做好林業項目跟蹤服務督促項目實施;按照項目的規劃、設計,分階段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技術監 督和指導。
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防治水土流失、森林 資源培育;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負責全縣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承辦全縣國土綠化方針政策,指導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石漠化防治重點生態工程、動態監測與評價、防治石漠化公約履約、石漠化地的開發利用;編制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程並監督實施,綜合管理全縣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承擔全縣退耕還林工程建設的組織實施與管理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關於林業技術推廣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組織指導全縣林業技術推廣套用、林業生產關鍵技術引進、試驗、示範推廣等工作;指導全縣林業鄉村振興工作。
負責全縣森林資源管理,擬訂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規劃措施;負責全縣森林資源動態監測和考核評價工作;承擔全縣林地相關管理工作,協助自然資源局編制全縣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依法承辦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行政許可;負責全縣林木採伐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審核全縣森林採伐限額,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憑證運輸;負責全縣森林經營工作,組織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公益林劃定、調整和監管,指導全縣天然林保護管理工作;指導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宣傳、執行國家、自治區及其他有關林產品運輸監督檢查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對亂砍濫伐、轄區範圍內的公路(高速公路除外)、車站、貨場、木材交易市場道路實施流動巡查和監督管理工作;檢查林業憑證運輸情況、對違法運輸行為進行依法查處;負責編制全縣年度和中長遠林業項目計畫(規劃)。
監督管理全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 質公園、森林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和濕地;組織各類自然 保護地預審工作,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和地方級自然 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預審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預審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 承擔各類自然保護地和濕地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組織開展各類自然保護地和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指導濕地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國際濕地公約履 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監 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指導陸生野生 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 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有關工作;承擔全縣古樹名木調查和保護工作。
承擔國有林場改革工作;組織擬訂全縣農村林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集體林地經營權的流轉管理;指導林業投融資發展;指導農村林業新型經營主體培育與合作經濟發展;指導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林下經濟發展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各產業對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擬訂全縣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木(竹)材、林產品加工及綜合利用的行業管理,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負責全縣林業產業招商引資、引進國內外技術合作項目,組織舉辦或參加林產品會展、博覽會等活動;指導全縣森林公園建設和森林康養、森林旅遊發展工作。
所獲榮譽
2022年9月,入選2019—2021年全區林業系統民族團結進步先進集體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