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縣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地、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百色市和凌雲縣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測繪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制定與自然資源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相配套的規定和政策,負責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全縣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依法開展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調查、監測和評價。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擬訂全縣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擬訂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百色市提出的自然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制定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分區規劃。統籌銜接其他種類專項規劃。負責組織實施城市總體規劃並對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與規劃管理及批後管理和監察工作。
(七)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組織指導實施工程項目。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凌雲縣地質礦產勘查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鐘乳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
(十二)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組織編制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負責測繪成果質量監督,依法管理測繪市場和地圖市場。負責對測繪單位實行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本縣基礎測繪成果的管理、保密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依法提供測繪成果。負責測量標誌保護,組織實施測量標誌的檢查維護工作。負責測繪地理信息檢查監督和年報系統統計。依法查處測繪違法案件。
(十三)推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根據授權,對鄉(鎮)人民政府落實上級黨委、人民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依法查處無證勘查開採、持勘查許可證採礦、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等違法違規行為。指導鄉(鎮)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負責監督管理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十六)統一領導和管理縣林業局。
(十七)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自治區黨委、市委和縣委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十九)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和土地整理開發復墾。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田整治,包括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小塊並大塊、雙高糖料蔗基地建設等。
2.與縣應急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等工作。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綜合協調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組織協調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照許可權作出決定;協助縣委、縣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特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指導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地質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領導信息
局長:岑國宏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處理、公文審核、機要、檔案管理和重要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檔案文稿。負責協調政府採購的前期審批、採購及分配工作。承擔機關實物資產管理工作。
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對局黨組管理的幹部進行考核、任免及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幹部職工培訓規劃、計畫,組織幹部職工培訓。負責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承擔組織編制和落實自然資源領域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重要檔案,負責綜合統計和形勢分析。協調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承擔政務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督查、績效工作。負責統籌信息化建設和政務公開工作。協助局黨組抓好黨建、黨風廉政建設、群團等工作。
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非稅收入征繳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和二層機構財務、國有資產等管理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網採購申請錄入、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工作及相關信息公開。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參與提出重大備選項目。承擔機關資產報表台賬管理。
(二)國土空間保護與生態修復股。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擬訂和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控制性詳細規劃、分區規劃。統籌銜接其他種類專項規劃。負責組織實施城市總體規劃並對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承擔報國家和自治區審批的地方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負責統籌重要控制線的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核發和核實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擬訂和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擬定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和落實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指導和監督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
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開發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
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工作。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三)自然資源調查開發與確權登記股(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自然資源管理、城鄉規劃和測繪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依法承擔報國務院、自治區、百色市批准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查工作。依法負責有關行政許可、批覆等審批結果的發放工作。負責與行政審批事項有關的綜合統計。參與行政審批事項有關的信訪、複查覆核。組織開展本部門權責清單及行政權力運行流程的編制、調整及更新工作。
按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根據上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開展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全縣水、森林、草地、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組織建設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資料庫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擔縣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擬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現場交易規則,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和價格評估。完善和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和政策,開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和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並落實相關考核標準。擬訂並落實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指導開展縣本級國有土地收儲工作,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組織開展縣本級自然資源權屬糾紛調處工作。組織調查與處理同級人民政府、上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自然資源權屬糾紛。指導並監督鄉鎮自然資源權屬糾紛調處工作。
(四)礦產管理與地質環境股。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及勘查項目年度出讓計畫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探礦權的監督管理,監管礦產資源勘查活動;審核探礦權使用費的減免;依法調處地質勘查項目爭議、糾紛;負責勘查項目年度信息公示和地質勘查行業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勘查項目勘查實施方案審查;組織實施縣級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擬訂和落實全縣礦產資源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礦業權市場,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工作。監督地質資料匯交,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和鐘乳石。負責開採項目年度信息公示和礦產資源開發統計工作;負責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和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審核採礦權使用費、出讓收益的減免。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依法調處採礦權爭議、糾紛;協助調處地質勘查項目爭議、糾紛。配合做好涉及自然資源管理的安全生產工作。
(五)測繪地理信息與建設規劃管理股。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和全縣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建立和管理凌雲縣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監督管理全縣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擬定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和測繪產品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備案外國組織、個人在本縣從事測繪活動。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全縣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承擔科技成果及其信息化管理,開展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體系建設。
負責審核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總平面圖及建築設計方案、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審核城市規劃區內市政工程的規劃方案。負責審核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管網及地上桿(塔)線路的規劃方案。負責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審批後管理工作。
(六)政策法規與執法監察股。承擔全縣與自然資源有關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契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執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擬訂全縣自然資源、城鄉規劃、測繪違法案件查處的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查處國土空間規劃、自然資源、測繪違法案件。依法查處無證勘查開採、持勘查許可證採礦、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等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協調全縣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負責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管理、業務培訓等工作。匯總分析全縣自然資源違法違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負責處理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信訪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