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再生有色金屬(銅、鋁、鉛、鋅)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對重點區域規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外文名:Emission standards of pollutants for secondary copper, aluminum, lead and Zink industry
  • 標準號:GB 31574—2015
  • 發布時間:2015年4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5年7月1日
目錄,前言,1適用範圍,2規範性引用檔案,3術語和定義,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2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 污染物監測要求,5.1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5.2水污染物監測要求,5.3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6 實施與監督,

目錄

前言 II
1 適用範圍 1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 術語和定義3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9
6 實施與監督12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再生有色金屬(銅、鋁、鉛、鋅)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進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再生有色金屬(銅、鋁、鉛、鋅)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對重點區域規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再生有色金屬(銅、鋁、鉛、鋅)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中的相關規定。再生有色金屬(銅、鋁、鉛、鋅)工業企業排放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鑑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是再生有色金屬(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嚴於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或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比本標準或地方標準嚴格時,應按照批覆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或核發的排污許可證執行。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北京中色再生金屬研究有限公司、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研究所。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5 年4 月3 日批准。
新建企業自2015 年7 月1 日起,現有企業自2017 年1 月1 日起執行本標準。各地也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1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再生有色金屬(銅、鋁、鉛、鋅)工業企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於再生有色金屬(銅、鋁、鉛、鋅)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再生有色金屬(銅、鋁、鉛、鋅)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原生有色金屬工業企業原料中加入廢有色金屬執行相應的原生有色金屬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不適用於原生有色金屬熔煉及壓延加工等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適用於附屬於再生有色金屬工業企業的非特徵生產工藝和裝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污染源的管理,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於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2規範性引用檔案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檔案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18871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T 6920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7466水質 總鉻的測定
GB/T 7469水質 總汞的測定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水質 鉛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水質 鎘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水質 鋅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水質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10水質 鎳的測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水質 鎳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重鉻酸鹽法
GB/T 15264環境空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採樣方法
GB/T 16489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HJ 77.2環境空氣和廢氣 二噁英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HJ 480環境空氣 氟化物的測定 濾膜採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481環境空氣 氟化物的測定 石灰濾紙採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485水質 銅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度法
HJ 486水質 銅的測定 2,9-二甲基-1,10 菲囉啉分光光度法
HJ 493水質採樣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 494水質 採樣技術指導
HJ 495水質 採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J 535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540環境空氣和廢氣 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44固定污染源廢氣 硫酸霧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
HJ 548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暫行)
HJ 549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
HJ 597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9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36水質 總氮的測定 鹼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57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電漿質譜法
HJ 665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5固定污染源排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酸鹼滴定法
HJ 685固定污染源廢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694水質 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 原子螢光法
HJ 700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電漿質譜法
HJ/T 2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60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碘量法
HJ/T 64.1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對-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大氣固定污染源 錫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 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試行)
HJ/T 76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範
HJ/T 195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200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範(試行)
HJ/T 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T 399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28 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39 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再生有色金屬工業secondary nonferrous metal industry
以廢雜有色金屬為原料,生產有色金屬及其合金的工業。廢雜有色金屬指金屬狀態的廢料,不含“含銅污泥”、“含氧化鋁煙塵”、“含鉛浸出渣”、“含鋅煉鋼煙塵”等其他有色金屬
二次資源。
3.2
再生銅工業secondary copper industry
以廢雜銅為原料,生產陽極銅和陰極銅的工業。
3.3
再生鋁工業secondary aluminum industry
以廢雜鋁為原料,生產鋁及鋁合金的工業。
3.4
再生鉛工業secondary lead industry
以廢雜鉛(主要是廢鉛蓄電池)為原料,生產粗鉛、精煉鉛及鉛合金的工業。
3.5
再生鋅工業secondary zinc industry
以廢雜鋅或鍍鋅渣為原料,生產金屬鋅及鋅合金的工業。
3.6
特徵生產工藝和裝置typical processing and facility
為生產再生有色金屬而進行的預處理、熔煉、電解等生產工藝及與這些工藝相關的裝置。
3.7
現有企業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已通過審批的再生有色金屬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3.8
新建企業new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再生有色金屬工業設施建設項目。
3.9
公共污水處理系統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並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園區(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污水處理廠等,其廢水處理程度應達到二級或二級以上。
3.10
直接排放direct discharge
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11
間接排放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12
排水量effluent volume
生產設施或企業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各種外排廢水(如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沖洗廢水、過濾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 。
3.13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於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有色金屬產品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
3.14
二噁英類dioxins
多氯代二苯並-對-二噁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並呋喃(PCDFs)的統稱。
3.15
毒性當量因子toxic equivalency factor(TEF)
各二噁英類同類物與2,3,7,8-四氯代二苯並-對-二噁英毒性對Ah受體的親和性能之比。
3.16
毒性當量toxic equivalent quantity(TEQ)
各二噁英類同類物濃度折算為相當於2,3,7,8-四氯代二苯並-對-二噁英毒性的等價濃度, 毒性當量濃度為實測濃度與該異構體的毒性當量因子的乘積。
3.17
標準狀態standard condition
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Pa 時的狀態,簡稱“標態” 。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乾氣體為基準。
3.18
排氣量exhaust volume
生產設施或企業通過排氣筒向環境排放的工業廢氣的量。
3.19
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於核定爐窯的廢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產品的廢氣排放量上限值,包括爐窯加料、出渣等開口處無組織排放煙氣經環境集煙設施收集後由排氣筒有組織排放的煙氣量。
3.20
企業邊界enterprise boundary
再生有色金屬工業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企業的實際邊界。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2017年1月1日以前,現有企業仍執行現行標準。自2017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表1
4.1.3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水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水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採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範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表2表2
4.1.4對於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污水,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GB18871的規定。
4.1.5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於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於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
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並以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並按公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
公式公式

4.2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 2017年1月1日以前,現有企業仍執行現行標準。自2017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表3
4.2.3根據國家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採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4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範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表4表4
4.2.4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任何1小時平均濃度執行表5規定的限值。
表5表5
4.2.5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及其後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控。建設項目的具體監控範圍為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未進行過環境影響評價的現有企業,監控範圍由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排污的特點和規律及當地的自然、氣象條件等因素,參照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地方政府應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確保環境狀況符合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4.2.6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淨化處理裝置。所有排氣筒高度應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不得低於15m。
4.2.7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於單位產品實際排氣量不高於基準排氣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氣量超過基準排氣量,須將實測大氣污染物濃度換算為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氣量排放濃度,並以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氣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氣量排放濃度的換算,可參照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的計算公式。產品產量和排氣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4.2.8應在有硬化地面的料棚或倉庫中儲存廢有色金屬原料,並加強原料預處理過程中的環境管理,採取措施控制揚塵。禁止採用無污染物排放控制設施的焚燒設備處理廢有色金屬原料。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

5.1.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並公布監測結果。
5.1.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3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採樣口、採樣測試平台和排污口標誌。
5.1.4對企業排放的廢水和廢氣的採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處理設施後監控。
5.1.5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2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2.1水污染物的監測採樣按HJ/T 91、HJ 493、HJ 494、HJ 495的規定執行。
5.2.2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採用表6所列的方法標準。
表6表6

5.3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3.1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採樣按GB/T 16157、HJ/T 373、HJ/T 397或HJ/T 75、HJ/T 76規定執行;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按HJ/T 55規定執行。
5.3.2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採用表7所列的方法標準。
 
表7表7

6 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設施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採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發現設施耗水或排水量、排氣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企業的實際產品產量、排水量和排氣量,按本標準的規定,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和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氣量排放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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