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案

官署名。(1)北宋前期宣徽院下屬機構,掌諸使司至內殿崇班等武臣及內侍供奉官、諸司工匠兵卒名籍。元豐改制罷。(2)北宋前期三司所屬機構。掌衙司軍將、大將、四排岸司兵卒名籍,及吉凶儀制、官吏宿直等多項事務。元豐改制罷。(3)宋代大宗正司所屬機構,徽宗時置,掌行宗室差親事官、兵士等事務。(4)宋代縣衙下屬機構。徽宗時始於開封府所屬開封、祥符二縣置,後令各縣皆置,職視兵部。又,南宋臨安府亦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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