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團企業分類劃級管理辦法發表時間是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兵團企業分類劃級管理辦法
- 時間: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 類型:辦法
- 國家:中國
概要,內容,
概要
關於印發《兵團企業分類劃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新兵辦發〔2012〕29號,各師,兵團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兵團企業分類劃級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兵團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兵團辦公廳,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內容
兵團企業分類劃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兵團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深化兵團企業改革,增強企業競爭意識,調動企業經營者積極性,促進企業做優做強做大,結合兵團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法設立的兵團國有及國有控股(含實際控制,以下同)、參股企業,兵團轄區內民營企業等。停業、歇業企業除外。
第三條 企業分類劃級不改變企業行政隸屬、監督管理和權屬關係,不設定企業行政級別。
第四條 基本規則。
(一)統一分類。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和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國統字〔2011〕75號)規定的不同行業企業劃型標準,對企業進行統一分類。
(二)分級管理。參照國務院國資委每年定期公布的《企業績效評價標準值》和企業規模性指標,對企業進行綜合測評、排序和分級,並根據分級結果對企業領導人員實行分級管理。
(三)定期測評和動態調整。兵團每兩年進行一次企業分類劃級工作。企業主要領導人員所比照對應的級別根據企業的分類和級別變化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章 企業分類劃級方法
第五條 企業分類。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的不同行業劃型標準,按照企業的經營規模,將企業分為一、二、三、四類。(詳見附屬檔案1)
第六條 企業排序。在企業分類基礎上,根據企業資產總額、經營績效、營業收入三類指標及各指標權重進行綜合測評、計分(詳見附屬檔案2),依據企業綜合測評總分將企業按不同類別進行排序。
指標名稱 | 指標特徵 | 權重(%) |
資產總額 | 表示資產規模 | 50 |
經營績效 | 表示資產盈利能力和質量狀況 | 40 |
營業收入 | 表示經營成果規模 | 10 |
總分 | 100 |
第七條 企業分級。按照企業在分類劃級綜合測評總分排序中的分值水平進行分級。其中,一類企業分三級,二類企業分兩級,三類和四類企業不再分級。
一類企業:
綜合測評總分80分(含)以上的為一級企業,即一類一級企業;
綜合測評總分50分(含)—80分的為二級企業,即一類二級企業;
綜合測評總分50分以下的為三級企業,即一類三級企業。
二類企業:
綜合測評總分50分(含)以上的為一級企業,即二類一級企業;
綜合測評總分50分以下的為二級企業,即二類二級企業。
第八條 集團(母)公司型企業本級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合併報表主營業務收入比重大於5%時,應以集團(母)公司名義參與兵團企業分類劃級;若上述比重在5%-0.1‰時,要對集團(母)公司型企業的綜合測評得分進行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結構係數調整。(詳見附屬檔案2)
第九條 集團(母)公司型企業本級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合併報表主營業務收入比重小於0.1‰時,原則上應以集團(母)公司型企業重點控股(含實際控制)子公司名義參與兵團企業分類劃級。
第十條 集團(母)公司型企業所屬重點控股(含實際控制)子公司本身按企業分類標準(見附屬檔案1)可劃分為一類(大型)企業;同時,其主營業務收入在集團(母)公司型企業合併報表中的比重大於(含)10%時,經集團(母)公司同意,可以參加兵團企業分類劃級。
第十一條 兵團企業分類劃級期間新註冊、改制、重組企業,在其工商註冊完成並正常經營滿一年後,由企業自願向歸屬國資委或所在地兵團工商聯(受理民營企業)申請,報兵團企業分類劃級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經兵團企業分類劃級領導小組批准,可參照前次企業分類劃級綜合測評總分排序中相同分值水平企業,比照確定企業的分類和級別。
第三章 企業分類劃級組織和實施
第十二條 兵團成立企業分類劃級領導小組,兵團分管領導任組長,兵團分管副秘書長和兵團黨委組織部、兵團國資委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成員單位由兵團黨委組織部、發改委、國資委、工信委、財務局、建設局、農業局、交通局、商務局、審計局、統計局、工商聯等單位組成。
兵團企業分類劃級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兵團國資委,負責兵團企業分類劃級工作細則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企業應根據本辦法和統一的時間安排,以法人代表的名義自願向歸屬國資委或所在地兵團工商聯(受理民營企業)申請。企業報送數據和資料必須依據企業統計年報和財務決算報表填報,由歸屬國資委或所在地兵團工商聯負責審核、匯總、上報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十四條 兵團企業分類劃級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報送的企業分類劃級數據和資料進行覆核和初步測評。
初步測評和總分排序結果經兵團企業分類劃級領導小組審定,報兵團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十五條 若企業在分類劃級申報工作中弄虛作假,將被直接取消當次及下一批次申報資格;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要追究企業法人代表責任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企業分類劃級套用
第十六條 根據企業分類劃級結果,確定企業主要領導人員即企業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的對應比照級別。
一類一級企業主要領導人員對應比照正師級;
一類二級企業主要領導人員對應比照副師級;
一類三級企業和二類一級企業主要領導人員對應比照正處級;
二類二級企業主要領導人員對應比照副處級;
三類、四類企業主要領導人員不對應比照。
第十七條 企業主要領導人員根據企業分類劃級結果比照參與同級別黨政領導幹部的培養、選拔(推薦與被推薦)、培訓、參加會議、閱讀檔案等。(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完善企業領導人員與黨政機關領導幹部的交流機制。兵、師國資委負責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中向本級和上級黨委推薦後備人員,黨委組織部門按程式將其納入後備幹部推薦、考察工作中。
第十九條 企業分類劃級綜合測評總分排序較上次排序進位、進級、升類以及分類為一、二類企業中排序前3名者,兵團將對當期企業領導班子進行表彰(具體辦法另行制定)。表彰和獎勵費用列入兵團財務預算。
上述第十一條所列企業不參加當期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具備從事企業管理工作的經歷和資格,實行任職資格和任期制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實行年薪制,年薪由基薪和績效薪金等構成。
基薪不低於同地區、同行業水平,由歸屬國資委根據企業分類劃級結果確定和調整;績效薪金等必須與當年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鈎。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年薪上限由歸屬國資委參照同行業平均水平並結合當地實際確定。
第二十二條 實施企業分類劃級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已經兵團、師黨委任命並明確行政級別的,在下一任期履職時,其對應比照級別可以參照企業同期分類劃級結果進行調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兵團企業分類劃級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企業分類標準
2.企業綜合測評計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