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說

共同海損說是指海商法中最古老的制度,它的實質是凡為同利益而遭受的損失,應由受益方共同分攤。

共同海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9世紀古希臘。當時羅地海法已有了這樣的規定:凡因減輕船舶載重投棄人海的貨物,如果是為全體利益而損失的,必須由全體分攤歸還。”這種由大家共同承擔危險,為了大家的利益遭受損失時,由全體負責進行經濟補償,具有互助保險的性質,可以說是海上保險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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