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擔保的方式
(1)由貨方提供海損保證金:即由貨方在提貨之前,向船方提供分攤共同海損的現金擔保。
(2)由貨物保險人提供海損擔保函(Letter of General Average Guarantee):該擔保函是貨方向船方提供經貨物保險人簽署的、保證分攤共同海損的書面檔案。
海損擔保函又分兩種:一種是限額擔保函,即保險人以對貨方應當賠付的金額為限而出具的書面保證。另一種是無限額擔保函(Unlimited General Average Guarantee),即貨物保險人出具的不論貨物保險金額大小,都對該項貨物的共同海損分攤金額予以全額賠付的書面保證。船方在收取共同海損擔保函時,總希望收取貨物保險人所出具的無限額擔保函。而作為貨物保險人,如果出具了這種擔保函,就有責任支付貨物的全部共同海損分攤金額。因此,在貨物分攤價值高於保險金額的情況下,貨物保險人往往要求貨物所有人向其提供反擔保,以便在賠付全部共同海損分攤後,向被保險人追回貨物保險不足部分的共同海損分攤金額。
(3)簽署海損協定書(General Average Bond):海損協定書是由船貨雙方簽署的、保證分攤共同海損的書面檔案。
(4)簽署不分離協定(Non-separation Agreement):不分離協定是指在發生共同海損後,由船貨雙方共同簽署的關於共同海損分攤的義務不因貨物的轉運而發生變化的書面協定。
(5)行使貨物留置權(Lien on cargo):這是指當貨方拒絕參加共同海損分攤且拒絕提供擔保時,船方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內留置其貨物,並可以申請拍賣貨物或以其他方式出賣貨物,以所得貨款來抵償其應得到的共同海損分攤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