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信息反饋機制實施辦法

2010年6月18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10〕88號印發《六安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信息反饋機制實施辦法》。該《辦法》分總則、信息反饋、動態監管、信息管理、附則5章18條,由六安市農業綜合開發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信息反饋機制實施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10〕8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0年6月18日
  • 施行時間:2010年6月18日
通知,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信息反饋,第三章 動態監管,第四章 信息管理,第五章 附 則,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信息反饋機制實施等辦法的通知
六政辦〔2010〕8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試驗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根據《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全市開展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精細化管理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六政〔2010〕48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六安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信息反饋機制實施辦法》、《六安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激勵引導機制實施辦法》、《六安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監督約束機制實施辦法》、《六安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責任落實機制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實施辦法

六安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信息反饋機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信息反饋機制,逐步實現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精細化、數據查詢智慧型化、信息處理網路化目標,根據《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全市開展農業綜合開發精細化管理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六政〔2010〕48號)和安徽省農業綜合開發局《關於在六安市開展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精細化管理體系建設試點的通知》(農發綜〔2010〕32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綜合開發信息反饋機制建設,應堅持條塊結合、信息共享,實時監管、輔助決策,操作簡便、實用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信息反饋機制建設,以農業綜合開發信息管理系統為平台,利用現代計算機網路技術,對項目建設、資金管理等進行實時監控、動態管理,為領導決策、監督檢查、績效考評提供依據。

第二章 信息反饋

第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信息反饋是指利用信息管理系統平台的項目建設、資金管理、數據查詢等功能模組,實現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信息傳遞。
第五條 縣(區)農發部門利用項目建設模組,將項目規劃、入庫項目、立項申報、計畫批覆、招標採購、契約管理、工程監理、施工管理、竣工驗收、績效評價等項目基礎信息資料,及時、準確、規範錄入,全面提供項目相關信息。
第六條 縣(區)農發部門利用資金管理模組反映項目計畫、資金籌集情況,以及項目資金報賬進度,並依託現有財務軟體進行資金核算。
第七條 縣(區)農發部門利用數據查詢模組,將項目建設、資金管理信息進行分類、匯總,提供項目基本情況查詢、項目實施進度查詢、項目建設資金支付查詢等服務。

第三章 動態監管

第八條 市農發部門對縣(區)農發部門提供的信息進行分析,及時發現項目建設和資金管理中出現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辦法,為項目監管提供決策依據。
第九條 立項申報時,縣(區)農發部門根據上級下達的項目計畫指標,在30個工作日內,負責在信息管理系統平台上提供項目申請、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市農發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並將評審結果反饋給縣(區)農發部門。
第十條 項目招投標前,縣(區)農發部門應在收到市農發部門項目計畫批覆15個工作日內,上傳項目的招標範圍和招標檔案。市農發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審查項目招標範圍、標段劃分、評標辦法等是否合理合規,對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縣(區)農發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修改上報。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縣(區)農發部門要實時上傳項目實施進度等相關信息資料。市農發部門應審查縣(區)是否按照計畫組織施工,對工程進度滯後的,要督促縣(區)加快工程進度。
第十二條 項目資金撥付時,縣(區)農發部門應於資金撥付3個工作日內,向市農發部門提供資金報賬相關信息。市農發部門根據項目進度,審查資金是否及時撥付,對滯撥資金的,要及時通知縣(區)農發部門,限期撥付到位。
第十三條 項目完工後,縣(區)農發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竣工驗收自驗報告等相關信息資料及時上傳。市農發部門審查項目建設任務是否全面完成、資金是否足額撥付、工程是否全部移交,對未達到驗收標準的,責令縣(區)及時整改。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條 市農發部門對縣(區)上傳的信息應進行歸類、匯總,並做好信息的綜合分析和利用。
第十五條 縣(區)農發部門要確定專人,具體負責本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信息的收集、整理、錄入、更新、審核、數據傳輸等工作,保證信息及時真實準確。
第十六條 縣(區)農發部門要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上傳虛假信息。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信息失真的,嚴格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綜合開發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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