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綜合治稅管理辦法

2013年6月19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13〕10號印發《六安市綜合治稅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組織機構、信息傳遞、工作機制、監督考核、法律責任、附則7章29條,由六安市綜合治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綜合治稅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綜合治稅管理辦法
  • 文號:六政辦〔2013〕10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3年6月19日
  • 施行時間:2013年6月19日
通知,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機構,第三章 信息傳遞,第四章 工作機制,第五章 監督考核,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綜合治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六政辦〔2013〕1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示範園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六安市綜合治稅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6月19日

管理辦法

六安市綜合治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組織、協調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綜合治稅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綜合治稅,是指在市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指導下,形成政府牽頭、部門協作、信息共享、齊抓共管的稅收綜合治理機制,共同營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諧的稅收環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
第四條 綜合治稅應當遵循依法、協作、服務、便捷的原則,以協助監督、信息共享、委託代征等為主要方式,保障稅收及時、足額徵收入庫。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稅收綜合治理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市政府設立市綜合治稅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的主要任務是:
(一)審定綜合治稅工作的有關制度,建立綜合治稅的長效機制;
(二)協調成員單位在綜合治稅工作中的關係;
(三)督促、檢查、考核綜合治稅工作。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的主要任務是:
(一)負責制定綜合治稅工作的各項制度;
(二)解決成員單位日常涉稅信息交換中存在的問題;
(三)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協調解決綜合治稅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無法協調的重大問題及時提請領導小組解決);
(四)研究綜合治稅工作新舉措,促進綜合治稅工作的有序、有效開展。

第三章 信息傳遞

第八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和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建立綜合治稅信息交換平台,實現涉稅信息的共享。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建立信息交換機制。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應根據工作需要,加強協作,推進聯合辦稅,建立相關數據查詢機制,實現涉稅信息的共享。
第十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過市綜合治稅信息交換平台傳遞市城區範圍(包括市直、金安區、裕安區、開發區)相關涉稅信息。
(一)市財政局:需提供2011、2012年行政事業單位收費信息、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名單信息、財政支付的獎勵、補貼資金情況(含省追加部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信息。從2013年起,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提供行政事業單位收費信息、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名單信息;每年兌付結束後10日內,提供上年財政支付的獎勵、補貼資金情況(含省追加部分);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信息。
(二)市國稅局:需提供2011、2012年國稅稅款入庫信息、國稅納稅人基本信息、免抵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國稅稅款入庫信息、國稅納稅人基本信息、免抵信息。
(三)市地稅局:需提供2011、2012年地稅稅款入庫信息、地稅納稅人基本信息、退稅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地稅稅款入庫信息、地稅納稅人基本信息、退稅信息。
(四)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需提供2011、2012年各行業存貸款當月餘額及同比增減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個工作日內提供上月各行業存貸款當月餘額及同比增減信息。
(五)市發改委:需提供2011、2012年投資建設項目立項批覆信息、重點建設項目信息、利用外國貸款項目信息、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執行信息、安徽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證書發放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投資建設項目立項批覆信息、重點建設項目信息;每年1月底前提供上年利用外國貸款項目信息、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執行信息、安徽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證書發放信息。
(六)市住建委(含房管局、建工局):需提供2011、2012年建築施工許可證信息、外來建築企業信息、各類房產造價信息、《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信息、公房轉讓信息、個人房產轉讓信息、新增商用房產信息、商品房銷售契約備案信息、新增住宅房產信息、保障房建設情況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建築施工許可證信息、外來建築企業信息;每半年終了後10日內提供各類房產造價信息;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信息、公房轉讓信息、個人房產轉讓信息、新增商用房產信息、商品房銷售契約備案信息、新增住宅房產信息、保障房建設情況信息。
(七)市重點局:需提供重點項目建設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重點項目建設信息。
(八)市工商局:需提供歷年所有工商登記變更信息、工商登記註銷信息、企業登記信息、外籍單位和個人轉讓股權信息、工商登記吊銷信息、所有單位和個人轉讓股權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工商登記變更信息、工商登記註銷信息、企業登記信息、外籍單位和個人轉讓股權信息、工商登記吊銷信息、所有單位和個人轉讓股權信息。
(九)市公安局(含交警支隊):需提供2011、2012年車輛登記使用和報廢信息、外籍人員登記信息、賓館入住統計信息、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車輛登記使用和報廢信息、外籍人員登記信息、賓館入住統計信息、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信息。
(十)市國土局:需提供歷年所有土地登記信息、土地出讓信息、土地轉讓信息、應稅礦產品開採情況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土地登記信息、土地出讓信息、土地轉讓信息、應稅礦產品開採情況信息。
(十一)市統計局:需提供2011、2012年全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執行情況信息、其他經濟指標信息、GDP總量及增幅信息、一二三產業增加值及增幅信息。從2013年起,在省統計局數據審核反饋後,及時提供上月全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執行情況信息、上季度GDP總量及增幅信息、一二三產業增加值及增幅信息、其他經濟指標信息。
(十二)市商務局:需提供2011、2012年外籍單位和個人轉讓股權等信息、外派勞務信息、“走出去”企業信息、企業進出口情況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外籍單位和個人轉讓股權等信息、外派勞務信息、“走出去”企業信息;每年1月20日前提供上年企業進出口情況信息。
(十三)市交通局:需提供2011、2012年公路建設項目信息、交通客貨運車輛信息、交通運輸企業登記信息、營運車輛的年度審驗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公路建設項目信息、交通客貨運車輛信息、交通運輸企業登記信息、營運車輛的年度審驗信息。
(十四)市物價局:需提供2011、2012年單位基本信息、單位收費信息、價格評估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單位基本信息、單位收費信息、價格評估信息。
(十五)市水利局:需提供2011、2012年采砂情況信息、城市工商企業自備水開採、利用、審批信息和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等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采砂情況信息、城市工商企業自備水開採、利用、審批信息、農田水利建設項目信息。
(十六)市質監局:需提供2009-2012年四年所有核發《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安裝計價器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核發《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安裝計價器信息。
(十七)市審計局:需提供2011、2012年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信息。
(十八)市文廣新局:需提供2011、2012年娛樂經營許可證信息、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信息、大型商業演出或其他文化活動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娛樂經營許可證信息、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信息;批覆下達之日起3日內提供大型商業演出或其他文化活動信息。
(十九)市體育局:需提供2011、2012年商業體育比賽信息。從2013年起,批覆下達3日內提供商業體育比賽信息。
(二十)市教育局:需提供2011、2012年社會力量辦學信息、教育培訓機構登記信息、外籍教師聘用信息、境外教育機構聯合辦學信息。從2013年起,每年9月底前提供社會力量辦學信息;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教育培訓機構登記信息、外籍教師聘用信息、境外教育機構聯合辦學信息。
(二十一)市科技局:需提供2011、2012年高新技術企業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高新技術企業信息。
(二十二)市民政局:需提供2011、2012年民政福利企業年檢信息、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登記信息、福利彩票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民政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登記信息、福利彩票信息;每年12月10日前提供民政福利企業年檢信息。
(二十三)市人社局:需提供2011、2012年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認定信息、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信息、職業培訓學校登記信息、企業用工信息、城鎮醫療保險定點藥店信息、企業吸納失業人員就業認定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認定信息、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信息、職業培訓學校登記信息、企業用工信息、城鎮醫療保險定點藥店信息、企業吸納失業人員就業認定信息。
(二十四)市衛生局:需提供2011、2012年醫療機構執業許可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醫療機構執業許可信息。
(二十五)市招商局:需提供2011、2012年招商引資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5日前提供上月招商引資信息。
(二十六)市招投標局:需提供2011、2012年建設工程招標項目信息、政府集中招標採購項目有關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建設工程招標項目信息、政府集中招標採購項目有關信息。
(二十七)市規劃局:需提供2011、2012年建設項目規劃信息、新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信息、住宅小區容積率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建設項目規劃信息、新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信息、住宅小區容積率信息。
(二十八)市經信委:需提供2011、2012年雙軟企業認定信息、安徽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證書發放情況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雙軟企業認定信息;每年1月底前提供上年安徽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證書發放情況信息。
(二十九)市海事局:需提供2011、2012年營運船舶登記信息、港口許可建設登記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營運船舶登記信息;每年6月10日前提供上年港口許可建設登記信息。
(三十)市菸草局:需提供2011、2012年菸草經銷商經行銷售信息、菸草經營許可證發放信息、捲菸批發環節銷售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菸草經銷商經行銷售信息、菸草經營許可證發放信息、捲菸批發環節銷售信息。
(三十一)市供電公司:需提供2011、2012年重點工業企業用電量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重點工業企業用電量信息。
(三十二)市城投集團:需提供2011、2012年工程項目建設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工程項目建設信息。
(三十三)市工投公司:需提供2011、2012年投資參股項目信息、引進戰略資金項目信息、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信息、爭取域外銀行合作項目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投資參股項目信息、引進戰略資金項目信息、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信息、爭取域外銀行合作項目信息。
(三十四)市司法局:需提供2011、2012年律師事務所和公證機構設立、變更、註銷和處罰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律師事務所和公證機構設立、變更、註銷和處罰信息。
(三十五)市城管局:需提供2011、2012年市政項目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市政項目信息。
(三十六)市農機局:需提供2011、2012年農機登記信息。從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農機登記信息。
上述規定所涉及提供信息的具體方式、格式要求等,由稅務部門與有關部門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對稅務機關依法要求實施的賬戶查詢、凍結以及扣繳稅款等征管措施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二條 對需立案偵查、強制執行的案件,稅務機關應及時向公安或法務部門移送或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十四條 綜合治稅辦公室和稅務機關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涉稅信息,應當科學分析,綜合利用,嚴格保密,不得用於稅收征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五條 在案件查處過程中,稅務機關要求有關部門、單位提供涉稅信息的,應當發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體內容。有關部門、單位接到公函後,應當及時提供信息。
第十六條 相關單位因開展業務需要稅收徵收信息的,可向稅務機關發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體內容。稅務機關接到公函後,可按要求提供有關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徵收信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單位在綜合治稅工作中可採取以下方式進行協助和配合:
(一)配合涉稅聯合執法;
(二)協助查詢涉稅信息;
(三)協助進行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
(四)協助辦理納稅擔保;
(五)召開稅務協作會議;
(六)建立委託代征和稅務協管網路;
(七)其他方式。
第十八條 為提高稅收征管效率,降低稅收征管成本,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對下列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實行委託代征:
(一)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稅收,可以委託國土資源等部門代征;
(二)從事客貨運輸和客運出租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費,委託交通、公路管理部門在收費時代征;
(三)進行房產交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稅收,可以委託房地產管理或相關單位代征;
(四)水利施工單位收取水利工程款時應繳納的稅費,委託水利部門代征;
(五)單位和個人從事各種彩票銷售及兌獎、商業文藝演出及商業性體育比賽應繳納的稅費,委託民政、文化、體育等部門代征;
(六)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住宅裝修勞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稅收,可以委託物業管理公司、居委會或村委會等單位代征;
(七)在本地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外地納稅人應當就地繳納的稅費,可以委託建設單位代征。
(八)其他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由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委託代征。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委託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代徵稅款,應當按規定與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簽訂委託代徵稅款協定書,發放委託代征書。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稅務機關的名義,按照協定書規定的內容依法代徵稅款,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代征範圍,不得違反委託代征協定擅自不征或者少征應徵稅款。
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規定領取、保管、使用稅收票證,單獨設立代徵稅款賬簿,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解繳代征的稅款,不得擠占、挪用或者延遲解繳代征的稅款。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代征手續費。
第二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將綜合治稅平台的維護費用、各部門單位信息採集傳輸等工作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以確保信息交換平台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二條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稅務機關舉報偷逃稅款、拒不提供發票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按貢獻大小給予舉報人獎勵。具體獎勵標準根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要建立健全綜合治稅工作的監督考核機制,成立綜合治稅工作考核小組,定期對綜合治稅成員單位、受託代征方、扣繳義務人的綜合治稅工作實施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每年對有關部門涉稅信息提供情況和稅收協助義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通報,可將考核結果與財政安排該單位綜合 治稅專項經費撥付掛鈎。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加強聯繫,不斷完善綜合治稅工作,積極有效利用相關涉稅信息,加強稅源監管,並在年度終了後20日內向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報告年度稅收徵收管理工作情況,內容主要包括:
(一)稅務機關通過稅收征管保障措施組織稅收收入情況;
(二)有關部門和單位涉稅信息傳遞情況;
(三)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代徵稅款情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文明服務,依法接受監督。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徵稅款,致使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攤派稅款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的;
(三)未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涉稅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未按規定代徵稅款或者擠占、挪用、延遲解繳代徵稅款,造成稅款流失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綜合治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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