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8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10〕88號印發《六安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責任落實機制實施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職責劃分、職責履行、責任追究、附則5章32條,由六安市農業綜合開發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責任落實機制實施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10〕8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0年6月18日
- 施行時間:2010年6月18日
通知,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職責劃分,第三章 職責履行,第四章 責任追究,第五章 附 則,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信息反饋機制實施等辦法的通知
六政辦〔2010〕8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試驗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根據《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全市開展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精細化管理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六政〔2010〕48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六安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信息反饋機制實施辦法》、《六安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激勵引導機制實施辦法》、《六安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監督約束機制實施辦法》、《六安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責任落實機制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實施辦法
六安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責任落實機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責任,加大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力度,根據《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全市開展農業綜合開發精細化管理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六政〔2010〕48號)和安徽省農業綜合開發局《關於在六安市開展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精細化管理體系建設試點的通知》(農發綜〔2010〕32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綜合開發責任落實機制建設應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權責統一、激勵約束”的原則。
第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責任落實機制建設實行全員負責制和全程責任制,明確各責任主體的職責範圍,嚴格責任追究,保障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積極穩妥有效實施。
第二條 農業綜合開發責任落實機制建設應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權責統一、激勵約束”的原則。
第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責任落實機制建設實行全員負責制和全程責任制,明確各責任主體的職責範圍,嚴格責任追究,保障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積極穩妥有效實施。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四條 市、縣(區)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負責召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協調解決農業綜合開發建設管理過程中所涉及的矛盾和問題,討論審定本級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組織開展農業綜合開發工作年度考核評比,提出納入市農業農村工作綜合考核的具體意見。
第五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是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是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足額落實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安排農業綜合開發專項事業費;指導和監督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和資金管理工作;負責農發機構建設,協調人員配備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農業綜合開發領導組成員單位參與本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申報、設計和竣工驗收工作。農業、水利、林業等部門負責提供行業技術規範,推薦新技術、新工藝;審計部門負責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情況的審計工作。
第七條 市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是全市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直接責任單位,負責擬定全市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規劃,建立市級項目庫,擇優選項向省推薦申報;指導縣(區)做好項目的初選工作;審核批准縣(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監督項目計畫執行、資金籌集和使用;組織項目工程驗收及縣(區)工作考評;向縣(區)派駐市級信息員。
第八條 縣(區)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是項目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擬定本縣(區)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規劃,建立和更新縣級項目庫;指導項目實施主體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負責政策宣傳、項目建設、資金管理和信息公開工作;組織竣工項目驗收,落實工程管護責任。
第九條 項目區鄉鎮負責項目實施的動員工作,組織召開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外部環境問題;動員組織項目區農民民眾籌資投勞;參與項目工程監督管理、驗收工作;落實工程管護措施;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反饋信息。
第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包括種糧大戶、龍頭企業和專業合作組織等)負責項目申報工作,按照批覆的方案實施項目,定期向項目主管部門反饋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等信息;落實有關方面下達的整改要求。
第十一條 項目施工單位按照承包契約約定履行職責,負責工程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施工。
第十二條 項目設計單位依據項目建設標準,結合項目主管部門要求和項目區農民民眾意願,科學合理規劃設計項目建設內容。
第十三條 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人委託範圍內負責編制招標檔案、發布招標公告、組織評標開標、協調契約的簽訂和履行等招標事宜。
第十四條 項目監理單位負責編寫項目監理計畫、記錄監理日誌;審定項目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進度計畫;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覆核工程計量;檢查施工材料以及工程質量;參與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審計機構(含社會中介機構)根據項目主管部門委託,負責單項工程造價審計和項目決算審計,並提交審計結果。
第五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是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是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足額落實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安排農業綜合開發專項事業費;指導和監督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和資金管理工作;負責農發機構建設,協調人員配備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農業綜合開發領導組成員單位參與本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申報、設計和竣工驗收工作。農業、水利、林業等部門負責提供行業技術規範,推薦新技術、新工藝;審計部門負責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情況的審計工作。
第七條 市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是全市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直接責任單位,負責擬定全市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規劃,建立市級項目庫,擇優選項向省推薦申報;指導縣(區)做好項目的初選工作;審核批准縣(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監督項目計畫執行、資金籌集和使用;組織項目工程驗收及縣(區)工作考評;向縣(區)派駐市級信息員。
第八條 縣(區)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是項目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擬定本縣(區)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規劃,建立和更新縣級項目庫;指導項目實施主體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負責政策宣傳、項目建設、資金管理和信息公開工作;組織竣工項目驗收,落實工程管護責任。
第九條 項目區鄉鎮負責項目實施的動員工作,組織召開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外部環境問題;動員組織項目區農民民眾籌資投勞;參與項目工程監督管理、驗收工作;落實工程管護措施;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反饋信息。
第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包括種糧大戶、龍頭企業和專業合作組織等)負責項目申報工作,按照批覆的方案實施項目,定期向項目主管部門反饋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等信息;落實有關方面下達的整改要求。
第十一條 項目施工單位按照承包契約約定履行職責,負責工程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施工。
第十二條 項目設計單位依據項目建設標準,結合項目主管部門要求和項目區農民民眾意願,科學合理規劃設計項目建設內容。
第十三條 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人委託範圍內負責編制招標檔案、發布招標公告、組織評標開標、協調契約的簽訂和履行等招標事宜。
第十四條 項目監理單位負責編寫項目監理計畫、記錄監理日誌;審定項目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進度計畫;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覆核工程計量;檢查施工材料以及工程質量;參與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審計機構(含社會中介機構)根據項目主管部門委託,負責單項工程造價審計和項目決算審計,並提交審計結果。
第三章 職責履行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立項環節:鄉鎮、龍頭企業等單位應根據縣(區)農發部門發布的當年立項信息,提交項目申請及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縣(區)農發部門應將申請立項項目納入項目庫,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實行公開競爭立項,擇優申報。
第十七條 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編制環節:縣(區)農發部門應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擴初設計;市農發部門應對縣(區)上報的初步設計(實施方案)進行審核、批覆,報上級農發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項目招標採購環節:縣(區)農發部門將應招標項目工程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公開招投標。委託代理機構應嚴格資格審查,按招標程式進行評標、開標,確定中標人,協助中標人與縣(區)農發部門簽訂契約。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環節:項目施工單位應根據中標籤訂的承包契約,及時提交施工方案,組織現場施工。監理單位應選派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監督、審核施工單位的工程質量、工程變更等情況。縣(區)農發部門負責項目建設的日常監督、檢查,並選派農民監督員參與項目監督。
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環節:項目施工單位應對項目工程實際完成數量、質量進行自驗,並向縣(區)農發部門申請竣工驗收。縣(區)農發部門應制定項目驗收方案,組織項目驗收,市農發項目驗收組根據縣(區)驗收申請報告,深入項目區現場,實地檢查項目建設內容、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及時向縣(區)反饋驗收情況,出具驗收報告,公開驗收結果。
第二十一條 項目資金管理環節:市農發部門應加強對縣(區)農發項目資金的監管。縣(區)農發部門應根據工程進度實行縣級報賬制,並及時處理相關會計事項。
第二十二條 項目內業管理環節:市、縣(區)農發部門應明確專人,負責項目、資金等內業資料的蒐集,並按檔案規範化管理要求,及時分類、整理、歸檔。
第十七條 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編制環節:縣(區)農發部門應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擴初設計;市農發部門應對縣(區)上報的初步設計(實施方案)進行審核、批覆,報上級農發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項目招標採購環節:縣(區)農發部門將應招標項目工程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公開招投標。委託代理機構應嚴格資格審查,按招標程式進行評標、開標,確定中標人,協助中標人與縣(區)農發部門簽訂契約。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環節:項目施工單位應根據中標籤訂的承包契約,及時提交施工方案,組織現場施工。監理單位應選派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監督、審核施工單位的工程質量、工程變更等情況。縣(區)農發部門負責項目建設的日常監督、檢查,並選派農民監督員參與項目監督。
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環節:項目施工單位應對項目工程實際完成數量、質量進行自驗,並向縣(區)農發部門申請竣工驗收。縣(區)農發部門應制定項目驗收方案,組織項目驗收,市農發項目驗收組根據縣(區)驗收申請報告,深入項目區現場,實地檢查項目建設內容、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及時向縣(區)反饋驗收情況,出具驗收報告,公開驗收結果。
第二十一條 項目資金管理環節:市農發部門應加強對縣(區)農發項目資金的監管。縣(區)農發部門應根據工程進度實行縣級報賬制,並及時處理相關會計事項。
第二十二條 項目內業管理環節:市、縣(區)農發部門應明確專人,負責項目、資金等內業資料的蒐集,並按檔案規範化管理要求,及時分類、整理、歸檔。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項目設計、施工、監理、招投標和中介審計機構等契約管理單位不履行契約或不能完全履行契約的,除按契約約定的條款進行處理外,實行信用管理。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和不良信用記錄超過五次以上的,分別在二年和三年內不得參與全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設計、工程建設、監理、招標代理和審計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實施產業化經營及補助類項目的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組織和種糧大戶,不按項目實施方案、建設內容實施,不予撥付項目資金並責令限期改正;採取“先建後補”方式的項目單位,如提供信息不真實、騙取項目資金的,除追回項目資金,五年內不予申報農發項目,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區鄉鎮不支持配合農發工作,造成項目實施進度滯後的,不能落實農業綜合開發籌資投勞“一事一議”政策的,給予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不能有效開展項目區民眾宣傳動員工作、引發民眾集體上訪或越級上訪的,工程建成後管護責任不落實、工程損毀嚴重引發民眾上訪的,影響較大的,給予項目區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 縣(區)農發部門對項目評估論證不充分,導致與實際開發效果有較大偏差的,沒有落實農業綜合開發信息公開、不及時管理維護農業綜合開發信息系統的,項目施工監管不到位、工程質量不達標的,不按時報送項目報表、信息資料、檔案管理不規範的,給予縣(區)農發部門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擅自調整項目實施內容,招標採購不規範、未全面實行公開招投標的,滯留、擠占挪用、套取項目資金的,依法追究縣(區)農發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農發部門對縣(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審核不認真、造成項目難以實施的,監督項目計畫執行不到位的,給予市農發部門通報批評;對市級農發部門檢查驗收合格的縣(區)年度項目,而在國家和省抽查驗收中不合格的,依法追究市農發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農業綜合開發領導組成員單位不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不配合、不支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申報、實施,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九條 市、縣財政部門不足額落實農業綜合開發配套資金和專項事業費的,給予通報批評;對因項目工程質量差、引起民眾上訪或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對上級審計、檢查發現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有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縣(區)財政、農發部門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對農業綜合開發年度考核後進的縣(區),給予通報批評並視情扣減下一年度農發項目投資規模;對連續二年考核為後進的縣(區),暫停新項目申報立項資格,建議組織部門對其財政、農發部門主要負責人兩年內不得提拔使用。
第二十四條 實施產業化經營及補助類項目的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組織和種糧大戶,不按項目實施方案、建設內容實施,不予撥付項目資金並責令限期改正;採取“先建後補”方式的項目單位,如提供信息不真實、騙取項目資金的,除追回項目資金,五年內不予申報農發項目,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區鄉鎮不支持配合農發工作,造成項目實施進度滯後的,不能落實農業綜合開發籌資投勞“一事一議”政策的,給予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不能有效開展項目區民眾宣傳動員工作、引發民眾集體上訪或越級上訪的,工程建成後管護責任不落實、工程損毀嚴重引發民眾上訪的,影響較大的,給予項目區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 縣(區)農發部門對項目評估論證不充分,導致與實際開發效果有較大偏差的,沒有落實農業綜合開發信息公開、不及時管理維護農業綜合開發信息系統的,項目施工監管不到位、工程質量不達標的,不按時報送項目報表、信息資料、檔案管理不規範的,給予縣(區)農發部門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擅自調整項目實施內容,招標採購不規範、未全面實行公開招投標的,滯留、擠占挪用、套取項目資金的,依法追究縣(區)農發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農發部門對縣(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審核不認真、造成項目難以實施的,監督項目計畫執行不到位的,給予市農發部門通報批評;對市級農發部門檢查驗收合格的縣(區)年度項目,而在國家和省抽查驗收中不合格的,依法追究市農發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農業綜合開發領導組成員單位不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不配合、不支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申報、實施,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九條 市、縣財政部門不足額落實農業綜合開發配套資金和專項事業費的,給予通報批評;對因項目工程質量差、引起民眾上訪或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對上級審計、檢查發現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有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縣(區)財政、農發部門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對農業綜合開發年度考核後進的縣(區),給予通報批評並視情扣減下一年度農發項目投資規模;對連續二年考核為後進的縣(區),暫停新項目申報立項資格,建議組織部門對其財政、農發部門主要負責人兩年內不得提拔使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綜合開發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