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8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10〕88號印發《六安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激勵引導機制實施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競爭立項、先建後補、契約管理、績效考評、附則6章31條,由六安市農業綜合開發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激勵引導機制實施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10〕8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0年6月18日
- 施行時間:2010年6月18日
通知,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競爭立項,第三章 先建後補,第四章 契約管理,第五章 績效考評,第六章 附 則,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信息反饋機制實施等辦法的通知
六政辦〔2010〕8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試驗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根據《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全市開展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精細化管理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六政〔2010〕48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六安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信息反饋機制實施辦法》、《六安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激勵引導機制實施辦法》、《六安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監督約束機制實施辦法》、《六安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責任落實機制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實施辦法
六安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激勵引導機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農業綜合開發激勵引導機制,提高農業綜合開發效益。根據《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全市開展農業綜合開發精細化管理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六政〔2010〕48 號)和安徽省農業綜合開發局《關於在六安市開展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精細化管理體系建設試點的通知》(農發綜〔2010〕32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農業綜合開發激勵引導機制應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明確權責、契約管理,公正評價、獎優罰劣的原則。
第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激勵引導機制建設應採取競爭立項、先建後補、契約管理、績效考評等方式,充分調動項目實施主體積極性和創造性,不斷提高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立項、建設和管理水平。
第二條 建立農業綜合開發激勵引導機制應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明確權責、契約管理,公正評價、獎優罰劣的原則。
第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激勵引導機制建設應採取競爭立項、先建後補、契約管理、績效考評等方式,充分調動項目實施主體積極性和創造性,不斷提高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立項、建設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競爭立項
第四條 競爭立項是指在多個擬開發的項目單位(鄉鎮政府、龍頭企業、種糧大戶等)提交立項申請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基礎上,由審定立項的市、縣(區)農發部門依據本級制定的競爭立項辦法,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確定申報立項項目。
第五條 實行競爭立項範圍包括:土地治理項目、產業化經營項目、土地治理與產業化經營相結合“一條龍”模式建設項目、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龍頭企業和專業合作組織等財政補助項目、種糧大戶項目、省級科技推廣項目等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第六條 省農發部門下達到市本級的項目、市農發部門本級安排的項目,由市農發部門在全市範圍內進行競爭立項;省農發部門下達到市,但未安排到縣(區)的項目,由市農發部門在縣(區)之間進行競爭立項;省、市農發部門直接下達到縣(區)的項目,由縣(區)農發部門在本縣(區)範圍內進行競爭立項。
第七條 開展競爭立項之前,市、縣(區)農發部門應根據上級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及時發布競爭立項公告,公開本級項目立項條件、項目建設任務和投資規模等內容,並按競爭立項辦法中規定的比例,初選出擬申報項目,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市、縣(區)農發部門對初選的擬申報項目,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現場公布評審結果,並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市、縣(區)農發部門應建立農業綜合開發立項評審專家庫,隨機選定評審人員。項目評審嚴格實行責任制,對因評審不充分,導致項目立項失誤的,評審人員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實行競爭立項範圍包括:土地治理項目、產業化經營項目、土地治理與產業化經營相結合“一條龍”模式建設項目、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龍頭企業和專業合作組織等財政補助項目、種糧大戶項目、省級科技推廣項目等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第六條 省農發部門下達到市本級的項目、市農發部門本級安排的項目,由市農發部門在全市範圍內進行競爭立項;省農發部門下達到市,但未安排到縣(區)的項目,由市農發部門在縣(區)之間進行競爭立項;省、市農發部門直接下達到縣(區)的項目,由縣(區)農發部門在本縣(區)範圍內進行競爭立項。
第七條 開展競爭立項之前,市、縣(區)農發部門應根據上級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及時發布競爭立項公告,公開本級項目立項條件、項目建設任務和投資規模等內容,並按競爭立項辦法中規定的比例,初選出擬申報項目,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市、縣(區)農發部門對初選的擬申報項目,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現場公布評審結果,並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市、縣(區)農發部門應建立農業綜合開發立項評審專家庫,隨機選定評審人員。項目評審嚴格實行責任制,對因評審不充分,導致項目立項失誤的,評審人員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 先建後補
第十條 先建後補是指由項目投資業主按照立項的項目規劃設計要求,自主負責項目開發,待項目建設任務全面完成並經驗收合格後,按契約約定兌現財政資金補助。
第十一條 先建後補項目應按照“自願申報、審核審批、明確標準、契約管理、自主開發、竣工驗收、中介審計、定額補助”的程式實施。
第十二條 先建後補項目範圍包括:新建或擴建具有一定規模和明顯特色產業化類財政補助項目、土地治理扶持種糧大戶等經營性強的項目、土地治理項目中難以準確計量、點多面廣的小型農田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等項目。
第十三條 先建後補扶持對象包括:產業化經營補助項目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農業龍頭企業、種糧大戶、土地治理項目中實施土建工程的企業等。
第十四條 先建後補應實行業主參與式開發,在項目規劃設計、工程實施、竣工驗收等環節,充分尊重業主意願,切實保障業主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市、縣(區)農發部門要加強對先建後補項目的管理,及時辦理工程決算和竣工驗收,對驗收合格的項目,應及時撥付補助資金。
第十六條 先建後補工程項目嚴格實行契約管理,項目建設業主要按照契約中規定的建設內容和標準組織施工,不得自行改變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對不按契約規定組織施工的,不予驗收、不予補助。
第十七條 先建後補財政補助資金的比例按照國家和省農發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發布前已經建成的開發項目不予申請立項補助。
第十一條 先建後補項目應按照“自願申報、審核審批、明確標準、契約管理、自主開發、竣工驗收、中介審計、定額補助”的程式實施。
第十二條 先建後補項目範圍包括:新建或擴建具有一定規模和明顯特色產業化類財政補助項目、土地治理扶持種糧大戶等經營性強的項目、土地治理項目中難以準確計量、點多面廣的小型農田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等項目。
第十三條 先建後補扶持對象包括:產業化經營補助項目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農業龍頭企業、種糧大戶、土地治理項目中實施土建工程的企業等。
第十四條 先建後補應實行業主參與式開發,在項目規劃設計、工程實施、竣工驗收等環節,充分尊重業主意願,切實保障業主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市、縣(區)農發部門要加強對先建後補項目的管理,及時辦理工程決算和竣工驗收,對驗收合格的項目,應及時撥付補助資金。
第十六條 先建後補工程項目嚴格實行契約管理,項目建設業主要按照契約中規定的建設內容和標準組織施工,不得自行改變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對不按契約規定組織施工的,不予驗收、不予補助。
第十七條 先建後補財政補助資金的比例按照國家和省農發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發布前已經建成的開發項目不予申請立項補助。
第四章 契約管理
第十八條 契約管理是指以書面方式,約定農業綜合開發各項目責任主體之間的權責利關係,規範項目建設和管理行為。
第十九條 縣(區)農發部門應推行建立以規劃設計、施工、建設、決算審計、竣工驗收、工程管護等全程契約制管理,明確項目建設中有關主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實施。
第二十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契約要合法、規範,契約條款應包括項目名稱、規模、主體雙方的權利和責任、施工工期、質量與驗收、契約價款與支付、材料及設備要求、施工變更、竣工與結算、爭議處理、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農業綜合開發規劃設計、建設、竣工驗收過程中,應簽訂規劃設計契約、工程監理契約、審計契約以及科技服務類契約。契約內容要明確使用定性的量化指標,避免在契約履行時發生爭議。
第二十二條 項目工程施工中有關雙方應簽訂施工契約。對涉及項目工程設計施工圖紙詳細、工程量小、工期短、工程結構簡單、技術含量不高,且在施工過程中環境因素變化不大的工程,宜採用固定總價承包方式。
第二十三條 先建後補項目,由縣(區)農發部門與業主簽訂建設實施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縣(區)農發部門在竣工項目移交後,應及時與項目區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以及產權使用單位和個人簽訂工程管護契約,落實管護人員和責任。
第十九條 縣(區)農發部門應推行建立以規劃設計、施工、建設、決算審計、竣工驗收、工程管護等全程契約制管理,明確項目建設中有關主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實施。
第二十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契約要合法、規範,契約條款應包括項目名稱、規模、主體雙方的權利和責任、施工工期、質量與驗收、契約價款與支付、材料及設備要求、施工變更、竣工與結算、爭議處理、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農業綜合開發規劃設計、建設、竣工驗收過程中,應簽訂規劃設計契約、工程監理契約、審計契約以及科技服務類契約。契約內容要明確使用定性的量化指標,避免在契約履行時發生爭議。
第二十二條 項目工程施工中有關雙方應簽訂施工契約。對涉及項目工程設計施工圖紙詳細、工程量小、工期短、工程結構簡單、技術含量不高,且在施工過程中環境因素變化不大的工程,宜採用固定總價承包方式。
第二十三條 先建後補項目,由縣(區)農發部門與業主簽訂建設實施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縣(區)農發部門在竣工項目移交後,應及時與項目區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以及產權使用單位和個人簽訂工程管護契約,落實管護人員和責任。
第五章 績效考評
第二十五條 績效考評是指建立科學的指標體系,運用系統的方法,評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目標實現程度以及管理效果。
第二十六條 市農發部門要制定對縣(區)農發工作的綜合考評辦法,考評指標應包括規劃設計、項目立項、工程實施、資金管理以及機構建設、人員配備、領導重視程度等。縣(區)農發部門要制定單個農發項目的考評辦法,分別對土地治理和產業化經營等項目進行考評。
第二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績效考評應採取定性考評與定量考評相結合,平時考評和年度考評相結合,單項考評與綜合考評相結合。績效考評可由農發部門組織實施,也可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定性考評可採取問卷調查、走訪民眾等形式進行,定量考評通過數據對比分析,實行百分制測評。
第二十八條 縣(區)農發部門應適時對單個項目的開發效益、工程質量、民眾受益等情況進行考核。對項目工程達到合格以上標準的,可從農發事業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對項目區鄉鎮予以獎勵;對項目工程不合格的,給予項目區鄉鎮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到位。
第二十九條 市農發部門每年應對縣(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施、資金管理等工作進行綜合考評,對考評得分90分以上的給予一定的獎勵,視情增加下一年度項目投資規模;對考評得分70分以下的,給予通報批評,扣減下一年度項目投資規模,並追究財政、農發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農發部門要制定對縣(區)農發工作的綜合考評辦法,考評指標應包括規劃設計、項目立項、工程實施、資金管理以及機構建設、人員配備、領導重視程度等。縣(區)農發部門要制定單個農發項目的考評辦法,分別對土地治理和產業化經營等項目進行考評。
第二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績效考評應採取定性考評與定量考評相結合,平時考評和年度考評相結合,單項考評與綜合考評相結合。績效考評可由農發部門組織實施,也可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定性考評可採取問卷調查、走訪民眾等形式進行,定量考評通過數據對比分析,實行百分制測評。
第二十八條 縣(區)農發部門應適時對單個項目的開發效益、工程質量、民眾受益等情況進行考核。對項目工程達到合格以上標準的,可從農發事業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對項目區鄉鎮予以獎勵;對項目工程不合格的,給予項目區鄉鎮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到位。
第二十九條 市農發部門每年應對縣(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施、資金管理等工作進行綜合考評,對考評得分90分以上的給予一定的獎勵,視情增加下一年度項目投資規模;對考評得分70分以下的,給予通報批評,扣減下一年度項目投資規模,並追究財政、農發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綜合開發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