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按規定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地)、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測繪等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全區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森林、草原(地)、濕地、水等自然資源的相關規章制度腳喇奔,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關於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組織開展森林、濕地和陸生
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和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區自然資源發展規劃,按照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等工作。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閥拘鍵擊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森林生態保護修復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林業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落實上級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查。負責探礦想請膠權、採礦權評估活動的監督管汽榜理。依法進行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埋整埋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一)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執法工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應訴。依法保護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
(十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防護標準並負責實施。負責協調和監督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預報預警和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和草原防廈永蘭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凳連拔辯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生態修復和監督管理。擬訂森林、濕地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指導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區
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區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公益林、天然林劃定落界和管理工作。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貫徹執行濕地保護相關標準,組織編制全區濕地保護規劃。負責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監督管理防沙治沙等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四)負責推進林長制工作。擬訂全區推進林長制相關配套制度和改革規劃。承辦區級林長會議和區級林長等交辦的有關事項,組織開展林長制實施情況監督檢查、考核等工作,負責區級林長制辦公室工作。
(十五)負責全區陸生
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按要求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落實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經營利用。按規定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十六)負責監督管理全區自然保護地。組織、指導、監督全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自然遺產、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自然保護地建設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區自然保護地規劃,貫徹執行自然保護地標準,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七)指導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良種選育、申報、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八)承擔森林公安職責,指導全區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區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九)負責自然資源資金的管理和監督,負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機關和直屬系統的內部審計。
(二十)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一)與區應急管理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防護標準並負責實施。負責協調和監督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預報預警和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較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區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區委、區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及以上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水利局、區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
(二十二)職能轉變。落實中央、省、市關於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
現任領導
負責人:孫林
(十一)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執法工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應訴。依法保護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
(十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防護標準並負責實施。負責協調和監督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預報預警和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生態修復和監督管理。擬訂森林、濕地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指導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區
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區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公益林、天然林劃定落界和管理工作。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貫徹執行濕地保護相關標準,組織編制全區濕地保護規劃。負責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監督管理防沙治沙等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四)負責推進林長制工作。擬訂全區推進林長制相關配套制度和改革規劃。承辦區級林長會議和區級林長等交辦的有關事項,組織開展林長制實施情況監督檢查、考核等工作,負責區級林長制辦公室工作。
(十五)負責全區陸生
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按要求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落實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經營利用。按規定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十六)負責監督管理全區自然保護地。組織、指導、監督全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自然遺產、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自然保護地建設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區自然保護地規劃,貫徹執行自然保護地標準,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七)指導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良種選育、申報、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八)承擔森林公安職責,指導全區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區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九)負責自然資源資金的管理和監督,負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機關和直屬系統的內部審計。
(二十)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一)與區應急管理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防護標準並負責實施。負責協調和監督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預報預警和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較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區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區委、區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及以上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水利局、區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
(二十二)職能轉變。落實中央、省、市關於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
現任領導
負責人: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