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六安市金安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根據《中共六安市委辦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金安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六辦〔2019〕9號)和《中共六安市金安區委、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政府關於六安市金安區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金髮〔2019〕9號),制定本規定。

六安市金安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六安市金安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局)貫徹執行黨中央、省委、市委關於自然資源和林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區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和林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按規定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地)、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測繪等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區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森林、草原(地)、濕地、水等自然資源的相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組織開展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和評價。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本區自然資源發展規劃,按照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等工作。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的各項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和規劃管理及批後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方案的審查。核發“一書兩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鄉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城鄉規劃建設檔案收集、保存、查詢等工作。
(八)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森林生態保護修復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林業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落實上級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查;負責探礦權、採礦權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進行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一)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二)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執法工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應訴。依法保護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
(十三)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防護標準並負責實施。負責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預報預警和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十四)負責全區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生態修復和監督管理。擬訂森林、濕地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指導編制並監督執行本區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本區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公益林、天然林劃定落界和管理工作。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貫徹執行濕地保護相關標準,組織編制本區濕地保護規劃。負責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監督管理防沙治沙等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五)負責推進林長制工作。擬定本區推進林長制相關配套制度和改革規劃。承辦區級林長會議和區級林長等交辦的有關事項,組織開展林長制實施情況監督檢查、考核等工作,負責區級林長制辦公室工作。
(十六)負責本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按要求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落實本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本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經營利用。按規定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十七)負責監督管理本區自然保護地。組織、指導、監督本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自然遺產、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自然保護地建設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本區自然保護地規劃,貫徹執行自然保護地標準,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八)指導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良種選育、申報、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九)承擔森林公安職責,指導全區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區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一)與區應急管理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防護標準並負責實施。負責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預報預警和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較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區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區委、區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及以上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水利局、區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
(二十二)職能轉變。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局)要落實中央、省、市關於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局)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教育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文電、會務、信息、機要、文書檔案、保密、安全等工作。負責機關調研和綜合性文字工作。負責政務公開、效能建設、文明創建、計畫生育等工作。承擔政治處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本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中心所規範化建設工作。組織全系統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及職務評聘工作。負責機關政治、業務學習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承擔信息化管理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財務股。編報部門綜合預算並貫徹執行。擬定有關財務制度、固定資產管理辦法。依法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的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和部門決算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局屬事業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三)法規監察股。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擬訂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負責轄區內自然資源信訪事項的調查處理。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行政執法聽證;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 負責轄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批准或以欺騙手段獲取批准的非法占地、非法採礦、非法採伐等問題的調查和處理。依法組織查處國土、林業等自然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四)林業林政股。承擔本區森林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擬定本區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指導編制並監督執行本區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指導編制本區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國有森林資源。指導國家級、省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監督本區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組織、指導、監督林業政策性保險工作等。指導森林公安工作。承擔區林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權籍調測股。擬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定、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承擔指導本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本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組織開展本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定期組織實施本區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分析和分析評價工作。組織並管理本區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它重大測繪項目,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和測繪成果資料匯總。負責本區測量標誌的保護。負責本區測繪成果的保密工作,管理地圖編制工作,負責初審出版、展示的地圖。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和標準化工作。
(六)開發利用股。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區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相關工作。
(七)規劃管理股。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本區國土空間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統籌銜接其他各類專項規劃。承擔報省政府、市政府、區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並監督實施。擬定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工作。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用地紅線圖,擬定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受理轄區內各類建築工程規劃許可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建設項目的放線和驗線工作。負責項目規劃用地審核檔案的形成和移交。
(八)資源保護股。擬定並實施本區自然資源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自然資源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劃補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林地、草地、自然保護地、濕地的監督管理,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和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濕地生態修復和生態補償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等工作。負責宣傳國家有關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負責本區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措施和農地保護。指導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和指導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土地管理、土地復墾並進行監督檢查。
(九)造林綠化股。負責本區國土綠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林業重點工程和重大生態修復工程。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撫育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綠化發展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指導國有林場、良種基地和保障性苗圃的建設和管理。組織良種選育、示範和推廣。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承擔古樹名木保護。組織、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和部門綠化工作。組織、指導森林城市、森林城鎮、森林村莊、森林長廊創建工作。承擔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地質礦產股。依法進行本區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延續、變更、註銷、公示和採礦權轉讓的審查。依法進行資源開發、利用和礦產品流通的監督管理;依法組織收取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本區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負責礦產資源預申請和採礦權招標、投標工作。組織管理地質資料的匯交,管理區級地質勘查項目。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實施全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承擔自然遺蹟、地質公園和風景名勝區等相關管理職責。

人員編制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局)機關行政編制1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11名(含總規劃師1名)。林長制辦公室專職副主任由林業林政股股長兼任。
紀檢監察機構、機關黨組織和工會組織設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市公安局金安森林分局作為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局)管理的二級機構,其主要職責和人員編制事項均維持不變。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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