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直工業企業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獎勵辦法

2014年8月19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秘〔2014〕111號印發《六安市市直工業企業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獎勵辦法》。該《辦法》分獎勵對象、獎勵措施、辦理程式、附則4部分,由六安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市直工業企業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獎勵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秘〔2014〕111號
  • 印發時間:2014年8月19日
檔案通知,辦法,一、獎勵對象,二、獎勵措施,三、辦理程式,四、附則,

檔案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市直工業企業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獎勵辦法的通知
六政辦秘〔2014〕111號
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央、省屬有關單位:
《六安市市直工業企業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8月19日

辦法

六安市市直工業企業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獎勵辦法
為進一步貫徹《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強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意見》(皖政〔2013〕58號)精神,充分發揮稅收槓桿作用,促進企業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的節約率和貢獻率,特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對象

(一)本辦法獎勵對象為:2014 年1月1日至 2016 年12月31日期間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預算級次在市直的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獎勵對象:
投資工業項目未履行有關投資進度協定而導致土地閒置或部分閒置的企業;
未能達到規定標準的高耗能、高污染企業和發生環境違法違規案件以及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
存在欠繳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有偷、逃、抗、騙稅行為的企業;
其他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企業。

二、獎勵措施

(一)對在項目投資協定書約定的建設期內的企業,依法足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由市財政按其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全額給予獎勵。
(二)項目投資協定書約定的建設期滿,達到約定投資強度的、能夠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依法足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後,由市財政按其新增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的50%,給予獎勵。
(三)對畝均稅收增長的企業,在本條第二款獎勵基礎上,由市財政按下列標準予以獎勵:
年度畝均稅收增長5%(含5%)以下的,按其新增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的10%給予獎勵;
年度畝均稅收增長5%—10%(含10%)的,按其新增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的30%給予獎勵;
年度畝均稅收增長10%以上的,按其新增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的50%給予獎勵。

三、辦理程式

(一)申報:符合條件的企業於次年1月31日前,向市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市直工業企業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獎勵申請表》及繳納稅收稅票複印件。
(二)審核:市財政局收到申請後,組織市經信、環保、國土、國稅、地稅等部門進行會審。
(三)公示:市財政局將會審結果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和市財政局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四)撥付: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財政局報市政府審批後,及時撥付獎勵資金。

四、附則

(一)本辦法所稱畝均稅收增長率,是指企業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實際入庫稅收換算為畝均稅收(不含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去企業上年畝均稅收形成的數額後,與上年畝均稅收之比。
(二)本辦法所稱新增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是指企業按新稅額標準足額繳納的當年城鎮土地使用稅(不包括補交以前年度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去按舊稅額標準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後的餘額。
(三)本辦法有關城鎮土地使用稅獎勵政策與其他規定相重複的,按從高原則,不重複適用。在2014年至2016年期間享受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企業,處於建設期的,享受本辦法獎勵政策;建設期滿的,享受有關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四)各縣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各自的實施辦法。
(五)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市直工業企業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獎勵申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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