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保養管理規定

2013年9月26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秘〔2013〕116號印發《六安市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保養管理規定》。該《規定》共15條,由六安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保養管理規定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秘〔2013〕116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3年9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3年9月26日
通知,管理規定,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保養管理規定的通知
六政辦秘〔2013〕11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示範園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六安市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保養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9月26日

管理規定

六安市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保養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市市政消火栓的建設與管理,有效保障滅火供水,減少火災損失,更好地保障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條例》以及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消火栓是指與供水管網連線,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於火災預防和火災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附屬設施。
第三條 市、縣區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的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機構具體負責實施。
第四條 各地應當將包括市政消火栓設定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市政消火栓不足或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五條 市政消火栓應沿道路設定。消火栓設定間距不應大於120米,保護半徑不應大於150米;消火栓距路邊應不大於2米,距房屋外牆不宜小於5米,消火栓接口距地面應大於0.5米。當道路寬度大於60米時,宜在道路兩邊設定消火栓,並宜靠近十字路口。
第六條 市政消火栓應採用地上式設定,每個消火栓應有一個直徑為100毫米和兩個直徑為65毫米的栓口。有條件時可設定消火栓標誌牌,統一編號,標明消火栓管徑、水量和壓力。
第七條 市政消火栓由供水企業負責建設。
供水企業應根據城市規模和市政消火栓數量,確定相應的管理、維修人員,明確具體職責,建立健全搶修、維護和定期巡檢保養制度,切實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經常性管理和維護工作,確保消火栓完好和有效使用。
供水企業應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一旦發生火災,在得到公安消防機構通知後及時進行水量水壓調度,保證滅火供水需要。
第八條 市政消火栓被損壞時,供水企業應當及時修復。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應協助供水企業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擅自拆除、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
拆除或遷移消火栓的,必須徵得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同意。因工程建設等原因損壞或拆遷的市政消火栓,其修復費用由損壞、拆遷單位負擔。
第十條 禁止利用市政消火栓盜用城市公共供水。
城鎮園林綠化、市容環衛、景觀等公共事業用水需要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應當經供水企業同意,並計量繳費。
第十一條 各地公安消防機構應加強對市政消火栓的日常檢查,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編號、建檔等工作;每季度應對轄區市政消火栓進行一次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告知供水企業進行維修。
第十二條 單位違反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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