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2010年10月9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以六政〔2010〕71號印發《六安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該《辦法》共28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
  • 文號:六政〔2010〕71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0年10月9日
  • 施行時間:2010年10月9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六安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六政〔2010〕7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集中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六安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九日

管理辦法

六安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和激勵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和實現卓越的經營績效,提高綜合質量水平,培育一批具有競爭力的品牌企業,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質量管理最高榮譽,授予本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經營管理模式,在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的企業。
第三條 政府質量獎評審遵循高標準、嚴要求、優中選優、公開公正公平和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評審政府質量獎不收取評審費用,獎勵和工作經費列入當年度市財政預算。
政府質量獎評審在企業自願申請的基礎上,經市主管部門(包括行業協會)或所在縣區推薦,實行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
第四條 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獲得政府質量獎的企業不超過5家。
第五條 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推動和引導單位建立實施卓越績效經營管理模式,宣傳、推廣獲獎單位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
(三)組建六安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開展評審工作,組建評審專家庫,制定評審專家工作守則,對評審專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四)負責審定政府質量獎評價標準、評審程式細則和評審人員管理實施細則;
(五)負責審核專家委員會的評審結果,並向社會公示;
(六)提請市政府審定評審結果;
(七)監督獲獎單位的質量管理行為。
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的日常工作。市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縣區質量工作領導組織分別負責本系統和本行業、本轄區申報政府質量獎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單位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協助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專家庫成員。
第六條 每次開展政府質量獎評審前,由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採取搖號等方式從專家庫中隨機選擇評審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擬訂當年度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和工作程式等;
(二)組織開展卓越績效管理評審標準培訓,指導企業建立卓越績效經營管理模式;
(三)具體負責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並向領導小組報告評審結果。
專家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與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合署辦公),負責政府質量獎的申請受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條 專家庫的建立應當滿足評審工作的需要,進入專家庫的成員不受地域和行政區劃的限制。專家庫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
(二)具有大專或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國家質檢總局和人事部頒發的質量工程師證書或者是從事質量管理教學方面的教授、講師;
(三)接受過全面質量管理相關知識的系統培訓,掌握質量管理新知識和方法;
(四)具有5年以上質量管理(教學)、技術或專業方面的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實踐經驗;
(五)經培訓考核取得評審資格證書,掌握政府質量獎評價標準的評審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銳的觀察力和準確、快速的反應能力,具有全面的綜合分析、獨立判斷和溝通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評審人員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公正嚴明。
第八條 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以GB/T 19580-2004《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2004《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為基礎並結合質量管理實踐及六安實際制定。內容應當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效果等。
第九條 根據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可分行業制定實施細則。實施細則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節能降耗、環境保護、經營業績、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標準。
第十條 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和實施細則應根據質量管理理論與實踐的發展,適時調整完善,體現科學發展、和諧發展、質量優先、效益優先的宗旨。
第十一條 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總分為1000分,其中評審總得分600分以上(含)的方可取得獲獎提名資格。
第十二條 申報政府質量獎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六安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從事生產、經營、服務3年以上的企業;
(二)建立了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或其他相關行業的管理體系,在推行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工作中取得顯著成效,已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的認證,質量工作在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
(三)具有優秀的經營業績和突出的社會貢獻,其經營規模、上繳稅收、總資產貢獻率在上年度居市內同行業前列;
(四)自主品牌在節能降耗、環境保護、科技含量方面成效顯著;
(五)具有良好的質量、資信、契約等誠信信譽和社會聲譽;
(六)從事質量管理專業崗位的人員中具備質量工程師資格的人數達到一定的比例,並保持逐年上升的趨勢;
(七)近3年內無較大以上的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無因組織責任導致較大質量問題的有效投訴,沒有發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政府質量獎:
(一)主要產(商)品不符合產業、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政策的;
(二)國家、行業、地區產(商)品或服務質量檢查不合格的;
(三)近3年內有較大的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及質量問題的有效投訴的;
(四)依法應當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四條 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於每次評審前的年初公布本年度政府質量獎的申報起止日期及評審工作日程安排,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方式組建專家委員會,設立若干行業評審小組。各評審小組應由3名以上單數評審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五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根據自願的原則,填寫《六安市政府質量獎申報表》;按照政府質量獎評價標準和填報要求,對本企業的質量工作業績進行自我評價和說明。
《六安市政府質量獎申報表》及必要的證實性材料,經市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者縣區質量工作領導組織簽署推薦意見後,在規定的申報起止日期內報專家委員會秘書處。
第十六條 專家委員會秘書處對申報單位的基本條件、推薦意見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申報資格條件的,予以受理並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不符合申報資格條件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由評審小組進行現場審核,並形成現場審核報告。
第十八條 專家委員會在對申報企業的《六安市政府質量獎申報表》和現場審核報告等進行詳細審查、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編寫評審工作報告,提出獲獎單位推薦名單,並將評審結果報領導小組。
獲獎單位推薦名單應當是總得分達到6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企業。參加評審的企業總得分均未達600分的,該年度獎項為空缺,不得提出獲獎單位的推薦名單。
第十九條 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審核專家委員會提交的獲獎單位推薦名單後,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確定擬獲獎單位的名單,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得少於10天。
對在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進行覆核,經覆核異議成立的,取消被異議單位候選獲獎的資格。
第二十條 公示期滿後,對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異議不成立的擬獲獎單位推薦名單,在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由市長向獲獎單位簽署政府質量獎證書,頒發政府質量獎獎盃和5萬元獎金。
第二十一條 獲獎企業應履行向社會公開和推廣先進經驗和方法的義務。
獲獎企業在宣傳活動中提及政府質量獎榮譽的,必須註明獲獎年度。
第二十二條 政府質量獎有效期為3年。3年內,獲獎企業每年初應填報《六安市政府質量獎獲獎單位年報表》及自我評價報告,報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獲獎企業在獲獎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在30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一)發生較大質量、環境污染、安全生產、公共衛生等事故的;
(二)發生國家、行業、地區產品或服務質監檢查不合格的;
(三)企業或組織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導致社會責任明顯滑坡的;
(四)用戶對質量問題反映強烈,包括有顧客、員工、供應商、股東等相關方面的有效質量問題投訴的和產品、服務質量水平明顯下降的。
第二十三條 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獲獎單位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向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情況屬實的,由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提請市政府撤銷其榮譽稱號,並將撤銷決定予以公告。對有意延誤報告或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實,給予撤銷榮譽處理。
第二十四條 企業所提供的申報材料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採取不正當方法獲取政府質量獎榮譽的,由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報請市政府批准後,取消其榮譽資格,收回獎盃、證書和獎金,並予以通報批評,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五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及其秘書處工作人員(統稱評審工作人員)應保守申報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政府質量獎的管理辦法、評定程式細則和評審人員管理細則,做到公正廉潔。對違反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由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給予警告或撤銷其評審工作人員資格,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接受評審的企業須對評審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及其廉潔自律情況作出評價,將所作評價反饋到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 獲得政府質量獎滿4年的單位,在按當年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的基礎上可重新申報。經評審再次獲獎的單位不占用當年的獎項名額,不頒發獎金。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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