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推行公開辦稅,凡是有利於納稅人知情、
納稅人辦稅和納稅人監督的形式均可採用。各地應遵循“針對性、實用性、有效性、經濟性”的原則,根據辦稅公開的具體內容,適當選擇易於群體知曉或相適應的形式,防止形式主義,注意勤儉
節約。
辦稅公開主要採用下列形式:
(一)辦稅服務廳設定的公告欄、辦稅指南、示意圖等設施;市區及區(縣)城區辦稅服務廳設定的觸控螢幕、顯示屏等設施,其他有條件並有實際需要的辦稅服務廳設定的觸控螢幕、顯示屏等設施。
(二)對外公開“稅務網站”,“12366”納稅服務熱線(以下簡稱“12366”)及納稅服務簡訊平台。
(三)當地政府網站、地方報刊、地方電視台、地方廣播電台等新聞媒體。
(四)政府公報、政務公開欄、公開辦事指南。
(五)稅務公示、公報、公告、函告。
(六)宣傳資料、宣傳展板、公開信。
(七)新聞發布會、通報會、聽證會、諮詢會、座談會、培訓會、專家諮詢、論證以及邀請社會公眾參加的旁聽會議。
(八)稅收徵收、管理、檢查和實施稅收法律救濟環節中的宣傳、輔導、受理諮詢等服務事項和措施。
(九)其他便於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知曉的公開形式。
建立和負責管理“稅務網站”的國稅機關,均應將本辦法確定的應公開內容向全體納稅人公開,設定“12366”的應全面受理應公開內容的解答諮詢,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層國稅機關在辦稅服務廳設定觸控螢幕等電子設施的,均應將本單位設定的應公開內容向全體納稅人公開。
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及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應通過稅務網站發布通告、辦稅服務廳發放宣傳資料、召開發布會、通報會或培訓會的形式進行公開。
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納稅服務工作規範、辦稅程式和稅務行政收費項目,應製作固定欄目在辦稅服務廳的明顯位置公開;也可以另製作紙質辦稅指南或宣傳資料,擺放在辦稅服務廳內供納稅人查閱。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內容、標準、程式及激勵與管理措施等,應通過稅務網站、新聞媒體或印製宣傳資料進行公開。
對納稅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實施機關應按照行政處罰有關法律、法規,以告知的形式,向納稅人公開稅務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許可權、依據、標準、程式、時限,以及納稅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條件、程式、時限、許可權等內容。
一項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實施機關應按照稅收法律救濟有關法律、法規,以告知的形式,向納稅人公開稅收法律救濟的條件、程式、時限、許可權等內容。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等資格認定的結果,應當在主管國稅機關辦稅場所或辦稅服務廳公告欄進行公開。
個體工商戶定額初步結果和最終結果的公示,應當在主管國稅機關辦稅場所或辦稅服務廳公告欄進行公開。
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審批和年檢依據《關於註冊稅務師行業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國稅發[2006]161號)進行公開。
受理納稅人投訴舉報的部門、電話、地址、郵政編碼及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等,應當在辦稅服務廳等辦公場所明顯位置公開。
各級國稅機關和所屬辦稅服務廳,應利用網站或公告欄等形式,向納稅人和社會公開機構的設定、職責、許可權、辦公地址、聯繫方式,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公開稅務執法人員職責規範。稅收管理員崗位職責、管轄範圍和聯繫方式等,可以在基層稅源管理部門辦公場所或辦稅服務廳公告欄公開。
稅務人員在徵收管理、稅務檢查和實施稅收法律救濟過程中,通過宣傳、輔導和受理諮詢等形式公開相關事項。
對只涉及個別群體或個人的事項,可以通過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簡訊台等形式公開;應當下達稅收法律文書的,通過下達稅收法律文書直接向當事人公開。
職責分工
公開辦稅是國稅機關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各項工作應在國稅機關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開展。
各級國稅機關根據工作職能和許可權,分級負責公開本級機關履行職責產生的應當予以公開的事項。
在公開本級機關事項時,對與該事項相關聯的上級機關作出的有關公開事項,也應負責一併予以公開。
各級國稅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該機關、該部門辦稅公開第一責任人,依照本辦法按職責範圍和管理許可權,履行相應的辦稅公開職責。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國稅機關(部門)應根據本單位(部門)職能,擔負相應的辦稅公開責任。各部門既要分工明確,又要密切配合,建立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工作機制。具體分工如下:
(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辦稅公開項目的審核。
(二)徵收管理部門負責辦稅公開的牽頭組織、協調等工作。
(三)監察部門負責辦稅公開的監督工作。包括受理、查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本系統不依法履行辦稅公開義務機關的投訴;協調有關部門對不依法履行政務公開義務的機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查處。
(四)辦公室、法規、稅政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範圍分口負責具體辦理辦稅公開的相關事宜。
(五)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單位,包括辦稅服務廳,負責稅源管理、稅務檢查、稅收法律救濟等事項的部門和機構等,根據職責範圍具體辦理辦稅公開的相關事宜。
(六)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基層工作的指導,及時幫助解決有關問題。下級國稅機關要嚴格落實上級要求,遇到重大問題及時請示匯報。
監督考核
公開辦稅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組織領導、制度建設、公開內容、公開過程、公開時間、日常監督檢查措施、評價機制的建立和實施、工作檔案建立和保管、責任追究情況等。
市、縣級國稅機關根據本地辦稅公開制度建設情況和當前總局、省局對推行辦稅公開工作的具體要求,圍繞直接面向納稅人提供服務的環節,建立或完善稅收徵收、管理、檢查、稅收法律救濟的服務規範和公開制度。
各級國稅機關應結合目標管理考核工作,建立和完善辦稅公開考核辦法,明確考核項目和標準,將開展辦稅公開工作情況作為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內容之一。
辦稅公開考核採取日常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的方法,由各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配合目標管理考核辦公室實施。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辦稅公開考核辦法的要求,採取督導檢查、深入納稅人抽查等有效形式,對各部門推行辦稅公開日常工作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和考核,並將日常考核的結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中。
在辦稅公開考核中,注重總結和推廣各地好的經驗與做法,查擺分析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及成因,重點關注辦稅公開的關鍵環節以及納稅人關心、關注事項的公開情況。
各級國稅機關要將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結合,建立多主體、多渠道、多層次的辦稅公開內外監督機制。縣級國稅機關每年要至少開展一次辦稅公開評議活動,建立起由特邀監察員、稅務人員和納稅人代表等組成的評議小組,通過會議評議、網上評議、問卷調查等形式,對國稅部門辦稅公開的內容、時間、程式、制度等進行客觀評價。
各級國稅機關建立健全辦稅公開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辦稅公開工作各部門和單位的責任。對開展辦稅公開工作不力、監督管理不到位、搞形式主義的,嚴肅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對違反辦稅公開規定,應公開而不公開,公開不全面、不及時、不真實,經限期整改後仍拒不按規定公開,阻礙或授意、指使、慫恿他人阻礙稅務機關開展辦稅公開,弄虛作假、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以及不應公開而公開並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應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確保辦稅公開各項工作取得實效。
各級稅務機關應結合隊伍建設,積極開展思想教育活動,提高稅務幹部依法行政、全心全意為納稅人的覺悟。要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內容豐富、貼近實際、形式多樣的培訓,不斷提升工作人員的辦稅能力,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打造良好的辦稅公開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