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規定,第三章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第四章 基金運作信息披露,第五章 基金臨時信息披露,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
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八章四十二條,本次修訂主要涉及以下內容:一是最佳化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制度,簡化報刊披露內容。二是強調簡明性與易得性,引入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提高投資者服務水平。三是強化風險揭示等關鍵信息的披露,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四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引導機構落實合規主體責任。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信息披露活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日常機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契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指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 基金託管人網站、 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指定網站應當無償向投資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務。
第四條
基金份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還應當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規則披露基金信息。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基金信息披露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信息披露活動情況,及時制定相關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編報規則等;根據基金信息披露活動中存在的技術問題,直接做出或授權指定機構做出規範解答。
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法對基金信息披露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規定
第六條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
(二)基金契約;
(三)基金託管協定;
(四)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五)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六)基金募集情況;
(七)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八)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
(九)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十)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含資產組合季度報告);
(十一)臨時報告;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重大人事變動;
(十四)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清算報告;
(十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
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四)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五)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六)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當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九條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當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應當為人民幣元。
第三章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十條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契約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契約和基金託管協定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契約、基金託管協定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契約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登載基金契約生效公告。
第十二條
基金契約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第四章 基金運作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
基金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三個工作日前,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上市交易公告書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披露基金淨值信息:
(一)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封閉式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二)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契約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三)開放式基金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四)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中國證監會對特殊基金品種的淨值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契約、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檔案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第十九條
基金契約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第二十條
基金契約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清算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第五章 基金臨時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條
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二)基金終止上市交易、基金契約終止、基金清算;
(三)基金擴募、延長基金契約期限;(四)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五)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六)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八)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九)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十)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十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十二)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十三)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十四)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十五)基金收益分配事項,貨幣市場基金等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十六)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十七)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十八)開放式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十九)開放式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二十)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二十一)開放式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二十二)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日常機構依法召集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人應當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三條
在基金契約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訊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訊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加強對未公開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並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相關從業人員不得泄露未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第二十五條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項和特殊基金品種的信息披露,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編報規則等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契約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單只基金只需選擇一家報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二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契約、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等基金信息披露檔案中加強風險揭示,對設計複雜、風險較高的基金應以顯著、清晰的方式揭示基金投資運作及交易等環節的相關風險。
基金管理人應當規範基金名稱,基金名稱應顯示產品類型、主要投資方向或投資策略等核心特徵。採用定期開放式或封閉式、設定投資者最短持有期限的基金,應當在名稱中明示產品封閉期限或投資者最短持有期限。
第二十九條
為強化投資者保護,提升信息披露服務質量,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向投資者及時提供對其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基金銷售機構、為投資者交易上市基金份額提供經紀服務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做好相關信息傳遞工作。
第三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可以通過簡訊、電子郵件、移動客戶端、社交平台等方式向投資者提供信息披露服務;
(二)可以通過月度報告等方式提高定期報告的披露頻率;基金管理人應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續性和公開性,不得為短期行銷行為臨時性、選擇性披露信息;
(三)可以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不得早於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網站,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四)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第三十一條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契約終止後十年。
第三十二條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信息披露義務人、基金銷售機構、證券公司從事信息披露及相關服務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相關單位及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定期評估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質量,並納入基金管理人分類監管評價指標體系中。基金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中止審查,並根據情節輕重,在3-12個月內對該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註冊申請不適用簡易程式,或者3-12個月內不再受理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註冊申請,違反法律法規的,依照相關規定採取措施或予以處罰:
(一)基金註冊申請材料中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契約、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檔案存在明顯差錯;
(二)基金註冊申請材料與契約填報指引存在明顯差異,且未如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基金銷售機構、證券公司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檔案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依照《基金法》第二十四條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第三十六條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活動存在違反本辦法的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對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處以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信息披露檔案不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基金託管人未按規定對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或者確認;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未按規定選擇指定報刊,未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信息;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未在基金信息披露檔案中揭示相關風險,未在基金名稱中顯示核心特徵或期限;
向投資者及時提供對其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基金銷售機構、證券公司未按規定做好相關信息傳遞工作;
(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關於自主信息披露服務的要求;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未履行置備義務;
(八)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且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基金法》第二十條第(六)項所述情形的,依照《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基金髮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十四)項所述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且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依照《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活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未能保證投資者按照基金契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
(三)未公開披露本辦法第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基金信息;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時間或指定媒介披露基金信息;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未經審計即予披露,清算報告未經審計、未經出具法律意見書即予披露。
第四十條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檔案的專業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出具的檔案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依照《基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經中國證監會註冊的境外互認基金,涉及境內信息披露業務的,依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境外互認基金管理人、代理人在從事互認基金信息披露等相關業務活動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對其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