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議不謬說

指在立法和判定律例時穆斯林法學家、斷案人一致贊同的意見即公議,是正確的和可行的。約於10世紀,在教法學發展過程中形成的一種公認的理論觀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議不謬說
  • 指在:立法和判定律例時穆斯林法學家
  • 約於:10世紀
  • 提高了:權威教法學家的地位
發展,公議不謬說,

發展

8世紀末9世紀初,教法實體形成之際,各地教法學家多以當地穆斯林社團的民俗習慣為法學的理論基礎,稱為“遜奈”,形成某一法學派既定的學說,後又以法學家們的一致意見(公議)為立法的依據。對此,著名教法學家沙斐儀曾提出過異議。他認為隨著穆斯林社團規模的不斷擴大,難以集中各地法學家們的各種不同的意見、主張,其公議是不現實的,而主張以全體穆斯林的統一意志為立法的權威依據,它通過權威教法學家的一致決議來體現。9世紀以後,法學家們出於社會立法的需要,恢復了原有的公議的地位,但仍以沙斐儀的公議概念作為論證其不謬性的理論依據。認為穆斯林大眾蒙安拉之恩典,具有明善惡、辨是非的特殊品格。其論據有兩則單傳的聖訓2“我的教民絕不會就謬誤取得一致”,“凡穆斯林大眾視為公正的,在安拉看來也是公正的”。

公議不謬說

為教法學理論提供了依據,提高了權威教法學家的地位,其決議為神聖沙里亞教法精神之體現,成為一成不變的結論,而限制了教法學的進一步發展。歷史上罕百里教法學派曾對此說有保留意見。13~14世紀,該派著名學者伊本·太米葉曾對此說提出過尖銳的批評,主張後世的法學家們有創製(伊智提哈德)律例的自由,不受傳統公議的約束。自近代以來,為恢復伊斯蘭教法的活力,許多學者都對“公議不謬說”持異議,認為此說為中世紀教法學家們所崇尚。他們還把公議解釋為伊斯蘭教所固有的一種民主傳統,認為現代的公議應是經推舉產生的有各教法學派、各黨派、團體和各界人士代表參加的穆斯林立法會議。
(吳雲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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