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獨立學院

公立獨立學院

獨立學院是民辦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公益性事業, 因此,不存在所謂的“公立獨立學院”。

獨立學院,是指實施本科以上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合作,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

性質,設立,組織,

性質

獨立學院,是指實施本科以上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合作,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是民辦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公益性事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獨立學院工作。

設立

申請正式設立獨立學院,審批機關應當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期限,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批准的,發給辦學許可證;不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依法設立的獨立學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法人登記。

組織

獨立學院設立理事會或者董事會,作為獨立學院的決策機構。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普通高等學校代表、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代表、獨立學院院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理事會或者董事會中,普通高等學校的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5人以上組成,設理事長或者董事長1人。理事長、理事或者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獨立學院的理事會或者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或者董事會臨時會議。
理事會或者董事會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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