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公私合作關係)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公私合作關係一般指本詞條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也稱PPP模式。PPP模式旨在向社會資本開放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項目。

截至2023年,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實施近十年來,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務、拉動有效投資的作用。2023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規範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對規範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簡稱新機制)提出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 別名:PPP模式
概念釋義,政策要求,社會反應,

概念釋義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縮寫)模式:指政府通過特許經營權、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事先公開的收益約定規則,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公益性事業投資和運營,以利益共享和風險共擔為特徵,發揮雙方優勢,提高公共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供給效率。

政策要求

2023年11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國辦函〔2023〕115號)發布通知,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規範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是為進一步深化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切實激發民間投資活力,就規範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簡稱新機制)提出的指導意見。
  • 新機制的總體要求
(一)聚焦使用者付費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應聚焦使用者付費項目,明確收費渠道和方式,項目經營收入能夠覆蓋建設投資和運營成本、具備一定投資回報,不因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額外新增地方財政未來支出責任。
(二)全部採取特許經營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應全部採取特許經營模式實施,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合理採用建設—運營—移交(BOT)、轉讓—運營—移交(TOT)、改建—運營—移交(R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T)、設計—建設—融資—運營—移交(DBFOT)等具體實施方式,並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建設和運營期間的資產權屬,清晰界定各方權責利關係。
(三)合理把握重點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應限定於有經營性收益的項目。
(四)優先選擇民營企業參與。要堅持初衷、回歸本源,最大程度鼓勵民營企業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建(含改擴建)項目,制定《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的特許經營新建(含改擴建)項目清單(2023年版)》(以下簡稱清單,見附屬檔案)並動態調整。
(五)明確管理責任分工。國家發展改革委要牽頭做好特許經營模式推進工作,切實加強政策指導。
(六)穩妥推進新機制實施。把握好工作力度、節奏,2023年2月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標採購程式的項目,以及後續新實施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均應按照本指導意見規定的新機制執行,不再執行2015年5月印發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號)。

社會反應

充分認識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義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建立的一種長期合作關係。通常模式是由社會資本承擔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基礎設施的大部分工作,並通過“使用者付費”及必要的“政府付費”獲得合理投資回報;政府部門負責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價格和質量監管,以保證公共利益最大化。中國正在實施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城鎮化是現代化的要求,也是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重要抓手。立足國內實踐,借鑑國際成功經驗,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國家確定的重大經濟改革任務,對於加快新型城鎮化建設、提升國家治理能力、構建現代財政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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