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田法

公田法

公田法是南宋政府為增加賦稅收入而向民間強制徵購土地的措施。南宋末年,豪強兼併,膏腴土地集中於貴勢之家,農民田土日少而差役日重,難以負擔。同時,政府財政入不敷出。景定四年 (公元1263年),知臨安府劉良貴、浙西轉運使吳勢卿,獻公田計畫。丞相賈似道奏準,下詔買公田。設官田所,以增印的會子等為資金,先在平江、江陰、安吉、嘉興、常州、鎮江六郡施行。每畝起租滿1石的給價200貫,1斗的180貫,以下遞減。實際每石只給價40貫。所購公田置公田莊管理,六郡共達350餘萬畝。田畝仍租給農民耕種,官府按原有租額課徵。南宋滅亡,這些田地成為元代江南官田的重要來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田法
  • 時期:南宋初期
  • 問題南宋政府的軍費嚴重不足
  • 性質:政府的公田賣斷給私人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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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來

王朝有很多國有的土地——沒收不法官僚的大量土地,逃戶、盡戶沒人繼續被政府收回的田地,江河淤積的沙田,還有軍隊開墾的營田。這些土地的所有權都屬國家,稱之為“公田”。在宋高宗趙構時期,除一部分劃為寺院、學校外,其他公田全部賣斷給私人經營。通過變賣公田,政府在短時間內迅速融進一大筆相當可觀的資金,這筆錢70%上交中央,30%留給地方,除了用於軍費之外,還可以減少人民的苛捐雜稅,在戰爭時期減輕政府、人民的經濟壓力。可見,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賣斷公田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賈似道賈似道

弊端

為什麼政府要採取變賣公田的政策呢?除了軍費不足外,還由於在當時公田的治理和經營存在著相當多的弊端:其一、政府治理這些公田不得力,租耕公田的佃戶要作弊,經常欠輸田租,政府沒法全數收進應有的租金,田租流失嚴重。其二、治理這些公田,政府需要付出相當數目的治理本錢。現在通過賣斷公田,田地回人民所有,由私人經營。政府可以減少治理負擔,不僅僅獲取了一大筆錢,還不再需要擔心國有資產的流失,政府只管收取稅賦。

改革政策

為了鼓勵私人買公田,政府採取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凡是私人承租田地30年以上的,價錢減少20%;凡是買有公田一千貫錢的免物力稅3年,一千貫以上的免5年,五千貫以上的免10年;承買荒田的免三年的田租。

改革問題

固然政府一遍叫賣聲,大張旗鼓賣斷公田,但也有大臣起來反對的聲音。反對者的理由是:一、有錢的人理所當然承買公田,成為有產者。而很多佃戶、農民卻沒有能力承買公田,他們將會從此失往耕種的土地,將會面臨失業。二、賣公田的人都是些豪強地主,他們依靠其政治和經濟勢力,占據富饒的公田,壟斷價格,賤價承買公田。而中等或貧瘠的田地,豪強地主看不上眼,其價格又高,自然沒有人願意購買。
事實上,政府賣斷公田也不順利,富饒、肥沃的公田當然很順利賣出,而中下等的公田就沒有人承買。實施一年,賣出的公田才只有30%,70%的公田還沒有人購買。這樣賣斷公田就出現第三個弊端:賣出的30%政府當然可以收到稅賦,70%賣不出往的公田,由於將要被出賣,農民就不敢承租它們,就會被擱置起來,沒有人耕種,政府就收不到田租,這部分資產就白白流失。
於是有大臣提出折衷的方法,採取兩步走的政策,將這些賣不出的公田設立為國家農場——官莊。然後招攬農民承租耕種。這樣可以解決農民的失業題目,可以充分利用這些公田,別讓它們荒廢。如黃岡、麻城就建立了22所這樣的官莊,還有福建等地,由於地狹人稠,人民非常貧困,政府就給予優惠,不實施賣斷公田的政策。

發展

從宋高宗紹興元年(1131年)開始賣斷公田,到宋光宗紹熙四年(1189年)由於大臣的反對而停止出賣,賣斷公田經歷了半個世紀的歷史,其過程並不是很順利,之後固然還有陸陸續續出賣公田,但模範都不是很大。
紙幣貶值,物價攀升,軍費短缺,南宋的財政稅收已到了山窮水盡的地步。朝廷應付的辦法只有兩個:一是飲鴆止渴的濫發會子,一是竭澤而漁的仰仗和糴。結果卻是“國計困於造楮(紙幣),富戶困於和糴”,誰都拿不出更好的辦法。景定四年(1263年),賈似道決定實行公田法,試圖挽救日漸嚴重的財政危機。這是一個與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有關的問題,有必要先說說相關制度的一般情況。
南宋南宋
在土地制度上,宋代繼承了中唐兩稅法以後的做法,私人土地買賣與占有不受任何限制。這一政策可以歸結為兩句話八個字:不立田制,不抑兼併。宋代土地兼併與流通的頻率不低,有所謂“千年田換八百主”的說法。但主要是以自由買賣的經濟方式進行的,“貧富無定勢,田宅無定主,有錢則買,無錢則賣”,是當時的公理;以政治特權強取豪奪兼併土地的情況,在法理上並不允許。
宋代也有國家土地所有制,其官田來源主要是戶絕田、籍沒田、拋荒田、瀕江沿海的沙田或塗田,另外還有北方與西北邊境上的營田或屯田,但國有土地所占的分額微乎其微。而且,南宋以後,通過買賣,官田私有化的趨勢不斷加劇,國有地的比重越來越小。
土地是農業社會最恆定的“常產”,宋代便把有常產的民戶稱為主戶,沒有常產的民戶稱為客戶。客戶主要是無地的佃戶、僱工等。主戶按財產的多少再分為五等,上戶通常指一、二等戶,屬於地主;中戶指三等戶,多為中小地主或富裕農戶;下戶指四、五等戶,指一般的小土地所有者,其中不乏還需要佃種部分土地的農戶。當時還把有官品的稱為官戶,他們與州縣公吏及鄉村頭目合在一起,構成上戶中的特殊階層,號稱“形勢戶”。主客戶的分類分等,不僅農村有,稱為鄉村戶;城鎮也照樣適用,稱為坊郭戶
土地所有者與土地承佃者之間,通過契約關係確認租佃年限與分配方式。落後的勞役地租已基本絕跡,先進的貨幣地租雖在兩哲等少數發達地區已經出現,但實物地租依然是當時地租的主要形態。在實物地租中,定額制並不少見,即先以土地質量分出等第,再按等確定每年應納的租額;但仍以分成制最為常見,其中五五分成最多,四六分成(即地主四成佃戶六成)或倒四成制也很多。
宋代前比漢唐,後比元明,可以說是土地私有制發展最充分成熟的朝代。賈似道的公田法就是企圖推翻這一成熟的土地私有制,來挽救千瘡百孔的財政危局。
公田法的具體構想建立在限田制基礎上,首先將官戶田產超過標準的部分,抽出三分之一,由國家回買為官田,再租賃出去,倘若每十畝可收六七石租米,就能解決軍糧、會子、物價等問題。最初回買公田的對象是官戶超標之田,定下的標準是一品限田五十頃,以下每品遞減五頃,至九品為五頃。
公田法直接涉及到官僚地主的利益,理宗下不了決心,賈似道表示將甩袖不乾,辭官歸田,理宗這才同意在浙西平江(今江蘇蘇州)、嘉興、安吉(今浙江湖州)、常州、鎮江、江陰等州府實行,再推向各路。賈似道帶頭獻出浙西一萬畝田作為官田,堵住了那些反對者的嘴巴。
景定四年二月,正式成立官田所,六月,就回買到公田三百五十餘萬畝。但品官超標的田畝遠遠不足公田的數額,於是,先是規定無官之家擁有的最高田額也限五頃,後來降至二百畝,最後無論官民,超出百畝以外的田地就必須回買三分之一為公田。
凡經回買的公田,名義上按租額高低給以經濟補償:租額一石以上的,每畝為二百貫;九斗的為一百八十貫;八斗一百六十貫,以下依次類推。但補償的並不是現錢,買公田五千畝以上者,給銀半成,官告五成,度牒二成,會子二成半;五千畝以下者,給銀半成,官告、度牒各三成,會子三成半;一千畝以下者,不給銀子,給度牒、會子各五成;五百畝以下者,只給貶值無用的會子。行在會子所開動印鈔機,每天加印十五萬貫,專門用來回買公田。
首批公田回買以後,每鄉設立一所官莊,莊官由財產豐饒者擔任,兩年一屆,負責徵收與運送租米。鹹淳四年(1268年),取消官莊,改為包佃制,以一二千畝或百畝為一單位,招佃主包佃,再由佃主分佃給承佃戶,佃主替代了原來莊官的職責。朝廷在平江、嘉興、安吉和鎮江等地分別設立了專管官田的分司機構。
為推行公田法,就必須全面核查官民的田產,確定超標的田畝數。度宗鹹淳元年(1265年),在江南再次實行經界法。所謂經界,就是逐戶丈量土地,繪圖造冊。
官僚、地主隱瞞田產逃避賦稅的情況,南渡以來一直存在,並有愈演愈烈之勢。為確保財政收入計,國家當然有必要把全國官戶和民戶的田產明確無誤的登入賬籍。早在紹興十三年(1143年)至紹興二十年間,由戶部侍郎李椿年主持,在全國絕大部分地區推行過“經界法”。經界對確保國家財稅,抑制土地兼併,是有積極作用的,惟其如此,也遇到來自官僚、地主的頑強阻力。李椿年終於罷官,紹興經界也沒能徹底進行到底。其後,寧宗、理宗時期,部分官吏在局部地區也實行過經界,只是小打小鬧,規模無法與紹興經界相比。
鹹淳經界的目的,主要不是清查隱田,抑制兼併,而只是為回買公田提供數據。由於不必丈量土地,只須根據原有田產記錄,核查其後變動,準確度自然不及經界,故而稱為推排。推排手續簡單,鹹淳三年就已基本完成。
景定四年七月,公田法實行還不到半年,尚書都省就聲稱“中外支用粗足”。其中雖不排除賈似道黨羽阿諛的成分,但公田法對緩解財政危機不會是絕無作用的。不過,公田法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財政危機,反而成為社會動盪的新源頭。
首先,名為回買,實為強奪,加深社會危機。當時浙西上等良田的地價是每畝四百貫,初行公田時,規定對租額每畝一石的良田給以二百貫補償,已經只是市價的一半。但在實際執行中往往僅給四十貫,還都是無人購買的度牒告身和形同廢紙的會子。所以,實際上,公田法就是以變相的行政手段強行改變土地所有權,當時人怒斥之為“白沒”(即平白無故的炒家籍沒的意思)。因而公田法遭到朝野持久而殊死的反對,也就完全不足為奇。
其次,官吏舞弊,回買不公,激化社會矛盾。回買公田的田產標準之所以一再降低,最後甚至跌到百畝,關鍵就是大官僚、大地主勾結主事官吏,隱瞞實際田產,造成回買不足。而對於無權無勢的普通民戶,主管官吏故意誇大計算其田畝數,強迫他們增加回買數,造成有些民戶傾家蕩產也無田可賣。而督賣者峻急刻薄,不擇手段,甚至濫施肉刑,迫使有些走投無路的民戶自殺了事。
再次,官田收租,頭會箕斂,引發階級衝突。在公田回買過程中,少地或無地農民雖然牽連較少,但在後來的官田經營中,他們也深受公田法之害。主事官吏為了邀功受賞,或是多報回買的田數,或是高報公田的等級。等到官田實際經營時,這些上下其手所造成的賬面缺額,就只能由租賃承佃的農民來補足。問題還不止於此,公田法推行之初,規定原租額一石的公田,作為政策優惠,現租只收八斗,但實際執行中,卻不論原額多寡與土質肥瘠,甚至原來只能年收三四斗的公田,也都一律收八斗。公田法雖明令禁止多收斛面,但實際收租時,仍以大斗徵收,一斗收到一斗三升視為慣例,丹陽縣甚至高到一斗六升。原來納租只須納糙米,公田經營中卻強令承佃農戶改納舂白米,每石附加折糙糧一斗八升。承佃戶承受不了官田的層層盤剝,交不出高額租米,不少官田竟出現了拋荒現象。
最後,加印會子,回買公田,加劇通貨膨脹。回買公田的經費,絕大部分是當時加印的會子,這完全是無本的買賣。而會子本來就貶值的“糞土不入”,如今每天再加進十五萬貫投入市場流通,物價飛漲,紙幣貶值,是必不可免的。賈似道黨羽吹噓公田法“可平物價”,既違背經濟規律,也不符客觀事實。事實是景定公田實施不久,就引發了新一輪來勢兇猛的會子危機,迫使賈似道在景定四年十月廢除會子,改用金銀關子,把財政危機轉嫁到廣大人民頭上。對此,《會子危機》里已有細說。
後來個別學者似對公田法大有好感,不僅認為有抑制兼併的積極作用,甚至以為包含了某種社會主義的傾向,因為它以贖買的形式剝奪了部分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讓無地少地的佃戶耕者有其田
但正如明代李贄所說:“若真買大戶逾限之田,似無不可。”而公田法一開始以品官與大土地所有者為對象,很快就放低回買標準,把剝奪的對象主要轉向了中小地主階級和部分上層農民。抑制兼併既不是公田法的初衷所在,從最後效果看,也沒有對大官僚、大地主起到多大的抑制作用。
至於在實施過程中,處於上層與基層之間的中層執行者,由於官僚政體無法克服的腐敗,進一步使公田法的條文規定嚴重走樣(人們會很自然的聯想到這種現象在熙寧新法中,甚至在以後的朝代里也照樣存在),令已經窮途末路的南宋社會更感到動盪與危機。
賈似道推行公田法,總讓人感到他在唐吉訶德式的與風車作戰,他挑戰的是已經成熟的封建土地私有制。人們也會自然而然的把他的這種一意孤行與王莽聯繫起來,不是也有學者說王莽是中國最早的社會主義者嗎?
總之,公田法是以國家行政的強制力來改變土地所有制,把大地主階級、中小地主階級、上層農民和少數無地的佃農都卷了進來,方方面面都失盡人心。從推行之時起,就反對之聲不絕,但賈似道執迷不悟,朝野也都奈何不得。
德祐元年(1275年)二月,魯港戰敗,三月,朝廷就下詔說:公田最為害民,其田當還業主。賈似道個人的垮台並不是軍事失利,大部分倒是他的公田法觸犯了眾怒,朝野就借魯港潰敗發難,讓他來個身敗名裂。
但當時國事蜩螗,還田之事還來不及操作,第二年南宋就為元所滅。由於原來是公田,倒給元朝揀了個大便宜,當時元世祖餉軍、漕糧和給功臣的賜田,主要來自景定公田。
—— 資料來自虞雲國細說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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