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徵調

公用徵調是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在公用徵收外,依照法定程式,強制取得財產權或勞務的常用方式。與公用徵收不同,公用徵調適用於不動產、動產和勞務,公用徵收只能適用於所有權;公用徵調只適用不動產的使用權,公用徵收則適用於不動產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徵調的範圍包括動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動產的使用權、個人的勞務、企業的財產和勞動,或者單純的勞務等。公用徵調是強制取得財產權和勞務的方法,為了保障公民的權益,必須按照法定程式實施,並在徵調之後,以相對人財產權喪失曰或開始提供勞務日為準,根據事先確定的價格依據,予以補償。

公用徵調可以分為:(1)軍事徵調。用於軍事目的,滿足部隊需要的徵調。軍事徵調只能在全部或部分動員時期,或部隊聚集時期實施,可以徵調的物體包栝居往、宿營的場所,人和牲口的食料,水陸空中交通工具、嚮導、信使、司機的服務以及其他任何軍事利益所需要的物體、材料和勞務等。(2)民事徵調。針對一般物體和勞務,為滿足國家的需要的徵調。國家處於緊急狀態時期,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居民的一部分或國民生活的一部分受到威脅的時期,可以實施民事徵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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