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政策主要是根據2000年8月1日開始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房產測量規範》執行。依據《房產測量規範》可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即公攤面積為:
1. 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電(樓)梯前廳、
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變(配)電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為該建築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
2. 每套與公用
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及外牆(包括山牆),為牆體面積水面投影面積的一半。
不應計入的公用建築空間為:
1. 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車道等,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
2. 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
3. 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衛室、管理(其中包括物業管理)用房。
需要分攤的
共有建築面積為整幢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扣除整幢建築物各套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並扣除作為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之後的建築面積。
公攤面積的計算
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公攤面積
公攤係數=總公共
分攤面積/(套內建築面積*總套數)
影響公攤面積的因素:
1、戶型 同一棟樓里一梯一戶、一梯兩戶和一梯三戶是不一樣的,
點式樓和板式樓是不一樣的。
3、公共設施 只有樓梯和既有樓梯又有電梯是不一樣的,公共設施、走廊越多公攤就越大。
4、建築規模 樓梯高度越高公攤越大。
多層:8%——15%
高層:15%——30%
公攤面積主要包括
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還包括套 ( 單元 ) 與公共建築之間分隔牆及外牆水平投影面積一半建築面積。根據規定,以下共有建築面積應單獨設定戶室不進行分攤,但應分攤僅為本幢服務的相應共有建築面積。如為多幢服務的管理用房、警衛室;獨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車棚、車庫等;為公共事業服務的配套用房;避難層 ( 室 ) 及結構轉換層可獨立使用的部分。“多幢服務的配電間、水泵房等設備用房;消防避難層 ( 室 ) 及結構轉換層;幢與幢之間相連的通廊 ”,這些共有建築面積應單獨設定戶室不進行分攤,也不分攤其他共有建築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