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分攤面積,公用空間,計算公式,
分攤面積
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公用廁所、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間、冷凍機房、消防通道、交(配)電室、煤氣調壓室、衛星電視接收機房、空調機房、熱水鍋爐房、電梯工休息室、值班警衛室、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為該建築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各地的測繪規範不同,分攤的計算情況可能不同。
套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及外牆(包括山牆),為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公用空間
1、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車道、供暖鍋爐房等,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
2、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
3、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衛室、管理(包括物業管理)用房。
計算公式
計算公式:公攤係數=公攤面積/套內建築面積。
特別提示:
其他購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經營性用房,需要進行分攤的,應在銷(預)售契約中寫明房屋名稱、需分攤的總建築面積。
售房單位在預售商品房前,應向商品房預售管理部門提交預售商品房的面積測量報告。預售商品房設計方案變更涉及預售房屋面積的,應重新提交面積測量報告。
售房單位在銷(預)售商品房時,在銷(預)售契約(含補充協定)中應明確商品房銷售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及公用建築部位。
建設項目部分竣工、售房單位申請對已竣工商品房銷售面積進行計算,因分攤的部分公用建築或參加分攤的其他商品房尚未竣工,需要以規劃批准的建築面積為依據的,要經國家房管部門同意,並需書面承諾:先按預售契約的約定,用先行計算的商品房銷售面積,與購房人結算房價。在建築項目全部竣工後,與測繪部門最終實測的結果相比,面積增加的,應維持已結算的房價不變;面積減少的,售房單位應按實際售價退款。
商品房如按整層或整樓門銷售,其銷售面積包括本層或本樓門公用建築面積的,不參加其他樓層(樓門)相同公用建築面積的分攤。其公用建築面積亦不被其他樓層或樓門分攤。
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變全樓公用建築空間(包括整層、整幢樓門銷售面積中含有的公用建築面積)原始設計的使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