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性是我國第一代新聞學者論證報紙特點時使用的一個概念。邵飄萍曾使用這個概念,指出:“報紙之性質,在有‘公告性’。”(《實際套用新聞學》,1923年)但對公告性進行論證的是戈公振。1927年,他根據德國報學的研究成果,認為:“報紙之公告性,即訊息傳達之方法。故報紙之成立,即在公開性質可以證明之時。”(《中國報學史》第7頁,新聞出版社1985年)他將報紙與私函、公函進行了比較,同為傳遞信息之方法,但性質不同。私函只是個人之間的信息傳遞,公函的接受對象是特定的,而報紙的對象是社會,“由斯言之,報紙之公開性質,即報紙有公告性之一語,其義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