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公告是對信託財產的財產權按照法定手續進行註冊登記以後,就信託財產所發布的公告。它是為了維護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合法性而從側面採取的措施。如日本登記法規定,在登記簿上要寫明不動產的所有權者和低押權者,否則便不得與第三者對抗。
假設受託者接受了一筆信託財產為不動產,同時受託者又對甲負有債務,甲要收回債款,根據信託法規定,甲只能對受託者的固有財產強制執行,而不能對信託財產採取行動。但信託財產如果不事先進行登記,載於公告之中,那么甲就可以對信託財產採取行動,受託者不能對此提出抗議,其結果,受益者就要受到損失。為了保護受益者的利益,必須在信託公告中載明信託財產的所有權。